关于印发《吉林省畜禽防疫及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农〔2018〕282号)
关于印发《吉林省畜禽防疫及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财农〔2018〕282号
各市(州)财政局、畜牧局,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环资局,各县(市)财政局、畜牧局:
为加强和规范吉林省畜禽防疫及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预[2016]156号)等相关规定,省财政厅会同省畜牧局制定了《吉林省畜禽防疫及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畜禽防疫及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
2018年4月23日
附件:
吉林省畜禽防疫及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吉林省畜禽防疫及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强化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根据《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办法》(财农〔2017〕43号)、《吉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政发[2014]10号)、《关于印发<吉林省动物疫病防控财政支持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吉牧联发[2017]19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吉牧联发[2017]13号)、《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吉财预[2016]15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吉林省畜禽防疫及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省级公共财政预算安排,按照国家和省里对于动物防疫工作相关要求,与中央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统筹用于全省重点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强制扑杀补助、养殖和屠宰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以及其它动物疫病防控重点工作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 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畜牧业管理局共同管理,按照“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科学、支出方向协调、绩效结果导向”的原则分配和使用。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省畜牧业管理局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的主要职责:
(一)审核补助资金的设立、调整、撤销事项;
(二)会同省畜牧业管理局研究制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三)会同省畜牧业管理局研究确定补助资金分配的方式;
(四)组织补助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
(五)负责补助资金绩效评价的组织指导工作;
(六)对补助资金使用实施财政监督。
省畜牧业管理局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申请设立补助资金的前期论证和评估(延续项目除外),并提出绩效目标;
(二)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提出年度补助资金预算安排建议;
(三)会同省财政厅制定发布年度补助资金使用实施方案或申报指南;
(四)负责组织按项目法管理的补助资金项目申报、评审或审核、验收等工作;
(五)对补助资金的使用提出分配建议;
(六)负责补助资金绩效评价的管理工作;
(七)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调度统计和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八)会同省财政厅进行补助资金信息公开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州)、县(市)(以下简称市县)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按时拨付资金,做好资金监管;并会同同级畜牧部门组织绩效评价等工作。
市县畜牧部门主要负责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补助资金使用具体实施方案或申报指南。按照实施方案或申报指南确定的职责做好项目选定、资金分配、项目实施、检查验收和信息公开等工作。
补助资金使用单位要按照要求申报项目,并对项目的真实性负责;按照有关规定使用补助资金,完成项目建设目标。
第三章 资金支出范围
第六条 补助资金与中央资金配套使用,统筹用于重点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强制扑杀、养殖和屠宰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以及其它动物疫病防控相关重点工作等方面。
(一)强制免疫补助主要用于国家重点动物疫病开展强制免疫、免疫效果监测评价、人员防护等相关防控措施,以及实施强制免疫计划、购买防疫服务等方面。补助对象为实施强制免疫的机构、基层免疫人员及养殖场户。
(二) 强制扑杀补助主要用于预防、控制和扑灭国家重点动物疫病过程中被强制扑杀动物的补助等方面。补助对象为被依法强制扑杀动物的所有者。
(三) 养殖和屠宰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主要用于养殖和屠宰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等方面。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对象为承担无害化处理任务的实施者;屠宰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对象为提供病害猪的货主和对病害猪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主体。
第七条 补助资金不得用于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购置、楼堂馆所建设等与畜禽防疫及无害化处理无关的支出。
第四章 预算编制
第八条 每年6月30日前启动下一年度补助资金预算编制工作;省畜牧业管理局提出下一年度补助资金支持的重点领域、重点项目、资金需求等预算安排建议,于7月31日前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对省畜牧业管理局提报的补助资金预算安排建议进行审核后,提出安排意见,编入省级预算草案。
第九条 编制年度补助资金预算时,除据实结算部分外,分配到市县和落实到具体项目部分,原则上不低于补助资金总额的70%。
第五章 资金分配和下达
第十条 强制免疫补助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资金分配的因素主要包括相关畜种饲养量、年度工作任务或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等。
省畜牧业管理局根据疫苗实际招标价格、需求数量及动物防疫工作实际需求,结合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据实提出强制免疫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安排建议,确保动物防疫工作需要。
第十一条 强制扑杀补助资金根据实际扑杀畜禽数量,按补助标准和省级应承担的比例据实结算,实行先扑杀后补助的方式,由省畜牧业管理局审核提出资金安排建议。
第十二条 养殖和屠宰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根据实际养殖和屠宰环节病死猪数量,按补助标准和省级应承担的比例据实结算,由省畜牧业管理局审核提出资金安排建议。
第十三条 各市县畜牧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3月1日前,向省畜牧业管理局和省财政厅报送本地区上一年度3月1日至当年2月末期间强制扑杀实施情况,报送内容包括本级财政补助经费的测算。
第十四条 省畜牧业管理局按照国家动物防疫补助政策确定的实施范围、畜牧饲养量、动物防疫工作需要等,根据需要制定实施指导性意见,细化管理要求。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根据省畜牧业管理局的资金分配意见,将提前下达市县的下一年度补助资金数额于10月31日前告知。市县畜牧部门和财政部门对于分配到企业的资金,应在资金下达前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7天;对据实结算性质的补助资金,于当年9月30日前下达。省级项目资金列年度部门预算或执行中下达,对执行中下达部分,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年度预算草案后60日内拨付。
第十六条 补助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绩效管理
第十七条 绩效目标。省畜牧业管理局在编制补助资金年度预算时,按照科学合理的原则设定补助资金使用整体绩效目标;实行因素法管理的补助资金,市县在收到补助资金后,由市县畜牧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设定区域绩效目标,报省畜牧业管理局审核汇总;实行项目法管理的补助资金,使用补助资金的单位,在收到资金后设定项目绩效目标,报省畜牧业管理局审核汇总。
第十八条 绩效评价。各级畜牧部门对绩效目标进行跟踪管理和督促检查。在年度结束后,项目实施单位开展绩效自评,形成绩效报告,报同级畜牧部门。各级畜牧部门依据项目实施单位绩效报告,开展绩效自评并形成本级绩效自评报告,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畜牧部门。省畜牧业管理局组织或委托第三方对各单位和市县报送的自评报告进行绩效评价并形成整体绩效评价报告。
第十九条 考核评价。省财政厅对省畜牧业管理局报送的绩效评价报告,根据需要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考核评价,考核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分配资金的因素。具体考核评价方案另行制定。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畜牧部门应当加强对动物防疫补助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情况及工作任务、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一条 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市县畜牧部门和财政部门应通过多种形式推进信息公开,做好政策内容、补贴对象、补贴标准、受益对象等信息公开公示,认真落实好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二十二条 市县畜牧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应于次年1月20日前将资金使用情况总结报送至省畜牧业管理局和省财政厅,内容包括政策落实、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存在问题及有关建议等方面。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财政、畜牧等部门、单位及个人应当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在资金分配、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滞留截留、虚报冒领、挤占挪用动物防疫补助资金,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畜牧业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