蛟河市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 机构职能 >> 政府工作部门

蛟河市水利局

蛟河市水利局机构职能

 

      第一条 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及省委、省政府批准的《蛟河市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蛟河市水利局(以下简称市水利局)是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市水利局主管全市水利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和吉林市关于水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拟订全市水利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宣传、贯彻水利法律法规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全市水资源战略规划、江河湖泊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

  (二)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定全市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市河湖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和防洪论证制度,指导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供水工作。

  (三)按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全市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具体安排建议并组织指导实施,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水利资金安排建议并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四)指导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组织指导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

  (五)负责节约用水工作。组织节约用水政策的贯彻落实,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制定有关标准。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六)组织实施江河湖库和地下水监测。发布水资源公报,按规定组织开展水资源、水能资源调查评价和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工作。

  (七)指导全市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组织指导水利基础设施网络建设。指导重要江河湖泊及河口的治理、开发和保护。指导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

(八)指导全市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实施具有控制性的和跨区域的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指导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指导监督工程安全运行,组织工程验收有关工作。

(九)负责水土保持工作。拟订全市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负责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全市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实施。

(十)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开展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指导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指导农村水利改革创新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小水电改造和水电农村电气化工作。

(十一)指导水利工程移民管理工作。拟定水利工程移民有关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利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监督评估等制度。指导监督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实施。

  (十二)负责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跨区域水事纠纷,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

  (十三)开展水利科技和外事工作。组织开展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指导全市水利队伍建设。

(十四)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全市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

(十五)承担水利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指导督促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开展监管执法工作。

(十六)与应急局在自然灾害防救方面的职责分工。

1. 市水利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全市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

2. 市应急局负责组织编制我市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指导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组织协调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权限作出决定;承担市应对重大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协助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重大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综合防灾减灾计划,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开展水旱灾害防治工作;会同自然资源局、水利局、气象局、林业局等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害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

 (十七)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市水利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信息、宣传、保密、信访、后勤、信息化建设等管理事项。负责职工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监督检查各科室和局所属单位对重要工作的执行落实情况等工作。

(二)财务审计科。负责编制部门预算并组织实施,承担部门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工作,指导所属单位财务工作,组织实施水利内部审计监督制度。

(三)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办公室)。承担政务公开、安全生产、水土保持和水资源管理的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等管理事项,承担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相关工作。组织编制全市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 负责拟定水利工作政策,承办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赔偿工作,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组织指导水利行政许可工作并监督检查。

(四)水利工程建设科。承担水利工程规划、建设、质量监督等管理事项。组织编制水利综合规划、专业规划和专项规划。组织指导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制定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组织实施水利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和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组织开展灌区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指导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指导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

(五)运行管理与水库移民科(水旱灾害防御科)。承担水利设施的管理、保护和综合利用事项,组织编制水库运行调度规程,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堤防、水闸等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与划界。承担水利水电工程移民管理和监督,负责移民管理机构确认的批复、项目变更批复、施工图及预算、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及工程建设合同等工作。指导编制洪水干旱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组织指导有关防洪论证工作,组织实施河流湖泊和水利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以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组织协调指导水情旱情预警工作。组织协调指导蓄滞洪区安全建设、管理和运用补偿工作,承担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的洪水影响评价工作。

(六)河湖管理科。组织指导河湖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指导河流湖泊的开发、治理和保护。指导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指导、监督河道采砂工作。组织实施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制度。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负责调度和监督全市推行河长制工作情况。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