蛟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蛟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是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贯彻落实国家、省、吉林市关于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吉林市有关市场监督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相关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拟定并组织实施市场监督管理事业发展规划和技术机构建设规划;组织实施质量强国战略、食品安全战略和标准化战略;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三)负责涉及市场监督管理的各类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并监督管理;组织查处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负责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整合和建设,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
(四)依法承担对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监管责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营秩序;负责监督管理市场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
(五)组织开展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推进企业信用、行业信用建设,实施信用分类管理;组织完成商事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牵头负责全市各部门企业信息归集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指导工作;负责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实行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依法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
(六)依法承担消费权益保护责任,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组织指导消费维权工作;负责做好涉及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保护、价格违法等方面的申诉和举报的受理及处理工作;指导消费者协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
(七)组织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价格收费违法违规、广告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
(八)依法承担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质量宏观管理和产品(商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组织产品(商品)质量预警、监测工作;依法组织协调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缺陷产品(商品)召回制度;组织实施强制性认证产品监督检查,协助查处认证违法行为;组织实施全市检验检测监督检查,开展检验检测机构资格监督检查工作,协助查处认可与检验检测违法行为;组织协调生产、流通领域产品质量监管。
(九)负责管理计量工作;组织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依法管理辖区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负责规范和监督商品计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负责管理标准化工作;组织协调和指导推动各部门、各行业的标准化工作;依法组织制定地方标准规范;依法监督标准的实施。
(十一)负责管理合格评定工作;依法负责检验机构及其检验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和监督认证市场行为;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能效标识的监督管理。
(十二)依法承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食品质量监督抽查、检测及处理工作,负责监督实施食品行政许可,承担食品安全检查、整顿治理和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组织实施特殊食品备案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食品安全领域违法经营行为。
(十三)负责组织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化妆品不良反应的监测、评价和处置工作;依法查处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相关环节的违法行为。
(十四)负责保护知识产权;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各项措施;拟订和实施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的管理政策和制度;实施商标、专利执法工作;推动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信息的传播。
(十五)指导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
(十六)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规范合同行为。
(十七)负责价格监督管理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吉林市关于价格监督管理的各项措施,拟订和实施强化价格管理的政策和制度;组织实施价格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十八)承担主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管理,指导督促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开展监管执法工作等职责。
(十九)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并组织实施和检查;负责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推动健全协调联动机制。
(二十)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一)职能转变。
1. 大力推进质量提升。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和全市质量基础设施体系建设,完善质量奖励制度,推进品牌建设;创新第三方质量评价,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全面实施企业产品与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培育发展技术先进的团体标准,提高辖区内标准整体水平,以标准化促进质量强市建设。
2. 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改革企业名称核准、市场主体退出等制度,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推动“照后减证”,压缩企业开办时间;进一步减少评比达标、认定奖励、示范创建等活动,减少行政审批事项,大幅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促进优化营商环境。
3. 严守安全底线。遵循“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依法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强化现场检查,严惩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让人民群众买得放心、用得放心、吃得放心。
4.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清理废除妨碍全市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加强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强化依据标准监管,强化风险管理,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加快推进监管信息共享,构建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
5. 提高服务水平。加快整合消费者投诉、质量监督举报、食品药品投诉、知识产权投诉、价格举报专线;推进市场主体准入到退出全过程便利化,主动服务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积极服务民营企业和办事群众,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二十二)与其他部门的职责分工。
1. 与市公安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市公安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依法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2. 与市农业农村局的有关职责分工。(1)市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2)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动植物疫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3)部门之间要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3. 与市卫生健康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局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市卫生健康局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查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及时向市卫生健康局提出建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市卫生健康局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和联合处置机制。
第四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运行,文电、信息、档案、保密、会务、提案议案办理;承担综合性文件起草、调研、政务工作推进、政务公开、新闻宣传、舆情管理和新闻发布、综合治理、信访等工作;负责全局重大事项、重点工作贯彻落实及督查、督办。
(二)人事科。负责系统干部人事、工资福利、机构编制管理等工作;负责基层标准化建设工作;负责人才队伍建设工作;负责机关绩效考评工作;组织开展业务教育培训和考核评定等工作;负责系统离退休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
(三)财务审计科。负责机关、派出机构、事业单位财务、统计、审计、扣缴税等工作;负责机关、派出及所属单位固定资产的相关管理工作;负责机关、派出机构及所属事业单位财务经费预(决)算编制、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指导所属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审计工作。
(四)机关事务管理办公室。负责机关后勤事务管理、四防安全、政府采购、固定资产管理。
(五)政策法规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制定和完善市场综合执法相关制度,负责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建设;负责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审核、清理工作;承担或参与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赔偿工作;承担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核、复核和听证工作;组织开展有关法制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六)行政审批办公室。负责市场监督管理方面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审批工作;负责组织协调行政审批事项的勘查、论证、审核、上报等相关工作;负责有关行政许可证、照的发放工作。
(七)企业信用监督管理科。负责市场主体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企业信用监督管理工作;完成市场主体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和异常标记工作,以及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管理工作;负责“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
(八)公平交易科。贯彻执行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措施、办法;组织指导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组织规范直销行为,组织指导查处传销行为;组织指导查处市场交易中的不正当竞争和流通领域的走私贩私及其他经济违法违规案件;组织指导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指导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九)市场综合监督管理科。组织指导规范市场经营秩序工作。组织指导全市商品交易市场规范监管工作。组织指导重要商品交易市场专项治理工作。监督管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指导协调网络市场行政执法工作;监督管理和培育发展经纪人;组织指导商品交易市场和网络市场信用分类管理;组织实施合同、拍卖行为监督管理;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指导查处合同欺诈行为等违法行为。
(十)广告监督管理科。监督管理广告活动;指导广告经营单位建立、健全业务管理制度;负责各类广告的监测工作;组织指导查处虚假违法广告等违法行为。
(十一)质量监督管理科。加强全面质量管理,组织推进名牌发展战略;组织产品质量事故的调查并提出整改意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承担产品防伪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对向社会出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验机构(包括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验室进行依法监督和管理;组织实施对国家强制性认证产品、有机产品认证及认证咨询机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协调生产、流通领域产品质量监管。
(十二)标准化计量科。负责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负责管理计量标准、计量器具;依法管理计量技术机构及计量检定人员的资质资格;组织量值传递、量值溯源、强制检定和比对工作;组织计量仲裁检定、调解计量纠纷;对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定检测机构、实验室进行计量监督管理;负责组织贯彻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负责企业标准公示监督指导工作;综合管理标准的实施;指导建立健全标准体系和采用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等企业标准化工作;管理商品条码工作;负责组织协调计量专项执法检查工作。
(十三)食品生产监督管理科。组织实施食品生产加工、质量监测等工作;制定辖区生产加工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制度、计划和措施并组织监督实施;组织开展食品生产许可及监督检查工作;指导生产加工食品安全监管可追溯体系和诚信体系建设;配合《食品生产许可证》现场勘查工作;组织指导查处食品生产领域违法行为。
(十四)食品流通监督管理科。组织实施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质量监测等工作;制定辖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制度、计划和措施并组织监督实施;负责不安全食品召回的监督;指导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和诚信体系建设;参与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参与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指导查处食品流通领域违法行为。
(十五)餐饮监督管理科。监督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规范;监督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标准;监督抽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负责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工作;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状况调查评价和风险检测;参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统计汇总上报餐饮服务的相关情况;组织指导查处餐饮监督管理领域违法行为。
(十六)药品流通监督管理科。掌握分析全市药品流通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履行监督管理责任,及时发现、纠正违法和不当行为;承担药品经营企业执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监管职责,组织实施药品经营企业分级管理;负责流通环节药品(含特殊药品)质量监管;监督流通环节问题药品召回和处置;组织指导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十七)医疗器械和特殊食品监督管理科。组织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工作;医疗机构使用环节质量的监管;组织医疗器械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理;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指导基层综合分局对医疗器械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市保健食品、化妆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等特殊食品的监督管理工作,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监督保健食品、化妆品、婴幼儿配方乳粉行业规范管理,打击虚假宣传行为;负责互联网特殊食品交易服务和信息服务监管工作;组织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
(十八)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负责依法对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安全监察和进出口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组织指导查处相关违法行为;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承担主管行业领域内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督促企事业单位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十九)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科(应急办公室)。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间的统筹协调;组织协调开展全市食品安全重大整顿治理和联合检查行动;督促检查各相关部门、单位以及各乡镇街区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情况;拟订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评价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食品安全宣传、培训工作。
负责推动食品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组织编制全市食品 安全应急预案并开展演练;组织开展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指导协调乡镇街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统一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负责食品安全舆情管理工作;负责食品安全快速检测管理工作。
(二十)商标监督管理科。承担全市商标专用权、知识产权的保护协调工作;组织指导查处知识产权违法行为;指导地理标志商标和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培育、发展、运用工作。指导企业实施商标战略,组织、推荐申请驰名商标;指导、组织对商标印刷企业、商标代理机构监管。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