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蛟河市应急管理局
蛟河市应急管理局机构职能
第一条 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及省委、省政府批准的《蛟河市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蛟河市应急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应急管理局)是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对外加挂蛟河市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牌子。
第三条 市应急管理局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及吉林市委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应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各乡镇街(区)、各部门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职责范围内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组织编制市级应急体系建设、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并监督实施。
(三)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建立完善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应对制度,组织编制我市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推动应急避难设施建设。
(四)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
(五)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承担我市应对重大灾害指挥部工作,综合研判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协助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重大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六)统一协调指挥各类应急专业队伍,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推进指挥平台对接,衔接驻蛟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七)统筹应急救援力量建设,负责消防、森林火灾扑救、抗洪抢险、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等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管理协调我市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指导我市应急救援力量建设。
(八)组织协调消防工作,指导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等工作。
(九)指导协调森林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负责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工作。
(十)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管理、分配中央划拨和省级市级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十一)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我市有关部门及乡镇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巡查、考核工作。
(十二)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三)依法组织指导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
(十四)制定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市商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信息平台和调拨制度,在救灾时统一调度。
(十五)负责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十六)承担全市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监督检查全市煤矿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和相关标准情况,配合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
(十七)职能转变。市应急管理局应加强、优化、统筹全市应急能力建设,构建统一领导、权责一致、权威高效的应急能力体系,推动形成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应急管理体制。一是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努力实现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提高全市应急管理水平和防灾减灾救灾能力,防范化解重特大安全风险。二是坚持以人为本,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加强应急预案演练,增强全民防灾减灾意识,提升公众知识普及和自救互救技能,切实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三是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
(十八)有关职责分工。
1. 与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等部门在自然灾害防救方面的职责分工。
(1)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我市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指导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组织协调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权限作出决定;承担市应对重大灾害指挥部工作,协助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重大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开展森林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会同自然资源局、水利局、气象局、林业局等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指导森林火情监测预警工作,发布森林火灾信息。
(2)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3)市水利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
(4)市林业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负责指挥国有森林火灾的初期处置和火场信息的汇总上报工作。
(5)必要时,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等部门可以提请市应急管理局,以市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2. 与市商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在市救灾物资储备方面的职责分工。
(1)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提出我市救灾物资的储备需求和动用决策,组织编制我市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会同市商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部门确定年度购置计划,根据需要下达动用指令。
(2)市商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我市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负责我市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市应急管理局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
(十九)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市应急管理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干部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等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统筹协调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负责部门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政府采购和内部审计等工作。
(二)应急管理科。统筹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组织编制市级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并负责各类应急预案衔接协调,承担预案演练的组织实施和指导监督工作,承担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的科技和信息化建设工作,规划信息传输渠道,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拟订有关科技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工作;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负责应急管理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指导应急救援队伍教育训练,负责监督培训基地建设和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应急管理社会动员工作;负责应急管理统计分析工作,负责协调推进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等工作。监督实施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组织实施消防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指导城镇、农村、森林、消防工作规划编制并推进落实,协调指导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实施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工作,组织协调台风防御工作。研究提出相关经济政策建议,推动应急重点工程和避难设施建设;组织实施综合防灾减灾制度规定。
(三)综合减灾科。承担应急值守、政务值班等工作;拟订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应对制度,发布预警和灾情信息,衔接驻蛟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承担全市应对重大灾害指挥部的现场协调保障工作,指导部门、乡镇及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指导消防监督、火灾预防和火灾扑救工作,指导森林火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协调水旱灾害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协调地震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地质灾害防治相关工作,组织较大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建立较大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和评估论证机制,承担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与减灾能力调查评估;编制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并组织实施。
(四)综合协调科。依法依规指导协调和监督有专门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全市性安全生产检查以及专项督查等工作,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巡查及考核和重要文稿起草等工作;承担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新闻宣传、新闻发布、舆情应对、文化建设等工作。负责机关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工作。承担安委会办公室职能。
(五)安全生产执法科。负责非煤矿山(含地质勘探)、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执法;负责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石油(炼化、成品油管道、长输油气管道除外)、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指导监督相关行业企业贯彻落实行业安全生产规程、标准,以及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承担相关技术服务机构和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监督检查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依法承担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六)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办公室)。承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负责有关行政审批和其他集中的政务服务事项受理、许可证发放和行政审批相关制度改革等工作,指导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审批和其他受理的政务服务事项有关工作。负责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有关法规、规章、标准的学习、贯彻工作,组织开展普法和公众知识普及等工作。指导、督促各乡镇街(区)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负责安全生产执法综合性工作。
(七)救灾和物资保障科。承担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等灾害救助工作,拟订应急物资储备规划和需求计划,组织建立应急物资共用共享和协调机制,组织协调重要应急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负责中央划拨和省、市救灾款物管理、分配和监督使用,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因灾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组织制订应急抢险救援、救火装备规划、计划、配备标准并组织实施,统筹指导各地加强应急抢险救援、救灾装备建设,组织开展应急抢险救援、救灾装备使用培训,负责应急抢险救援、救灾装备管理工作。
(八)煤炭行业监管科。负责对煤矿安全生产的行业管理和安全监管。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煤矿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技术标准;推广煤矿安全生产新技术、新工艺;负责全市煤炭安全生产统计分析;组织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申报和开展定期检查;对煤矿安全生产进行日常性的监督检查;监督煤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对煤矿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指导、督促煤矿对职工开展培训;组织指导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依法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组织指导和协调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配合煤矿事故调查处理。
机关党总支。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