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政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和制定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指导民政工作的改革和发展。
(二)负责全市民政资金的管理,监督民政资金的使用和内部审计,负责民政统计工作。
(三)拟订全市社会救助政策规划和标准;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临时救助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与生活无着的人员救助和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管理工作;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四)负责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审批、登记、管理和监督的工作。
(五)拟订行政区划总体规划。负责村级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及乡镇以上行政区域设立、撤销、调整、变更的呈报工作;负责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管理工作。
(六)负责市区地名的命名、更名、审核报批和管理工作;规范全市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市内标准地名图书资料的审定。
(七)贯彻执行国家婚姻登记、殡葬管理和儿童收养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婚俗和殡葬改革;负责婚姻登记、殡葬、儿童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的管理及指导工作;负责组织困境儿童、留守儿童的福利和关爱保护工作。
(八)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实行村(居)务公开,推动城乡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城乡村(居)民委员会建设和社区建设;指导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九)制定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孤儿、特困供养人员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指导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工作。
(十)负责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工作,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按照省下达的福利彩票发展规划,制定地方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做好福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工作。
(十一)承担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管理,指导督促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开展监管执法工作等职责。
(十二)与市卫生健康局有关职责分工。市民政局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市卫生健康局负责拟定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
(十三)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任务。
市民政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综合科。负责处理机关日常政务、事务和综合协调工作;承办局重要会议和文字综合;组织草拟民政工作行政规章、民政事业发展规划;负责全系统干部职工考核、任免呈报、调配和奖惩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人事劳资工作;组织协调民政政策理论研究和调研活动及民政系统的表彰活动;负责制订民政资金支出、使用、监督和日常工作并完成预算汇总报表;负责管理固定资产、基建和专项民政资金的使用;负责民政统计工作;负责行政事务的督查督办、行政复议和议(提)案的办理;负责来信来访、安全保密、新闻宣传、政务信息、机要文秘、档案管理、后勤服务和办公自动化管理。
(二)民政科(行政审批办公室)。负责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审批、登记、管理和监督的工作;拟订行政区划总体规划,负责村级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及乡镇以上行政区域设立、撤销、调整、变更的呈报工作;负责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管理工作;负责市界及全市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调查和调处;负责市区地名的命名、更名、审核报批工作;规范全市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市内标准地名图书资料的审定。
贯彻执行国家婚姻登记、殡葬管理和儿童收养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婚俗和殡葬改革;负责婚姻登记、殡葬、儿童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的管理及指导工作;负责组织困境儿童、留守儿童的福利和关爱保护工作;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拟订全市社会救助政策规划和标准;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临时救助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与生活无着的人员救助和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管理工作;负责行政许可及其他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审批和监督工作。
(三)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科。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实行村(居)务公开,推动城乡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城乡村(居)民委员会建设和社区建设;指导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四)福利慈善科。负责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工作,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按照省下达的福利彩票发展规划,制定地方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做好福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工作。制定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孤儿、特困供养人员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指导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承担残疾人二项补贴发放工作;做好养老机构建设工作。
承担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管理,指导督促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开展监管执法工作。
机关党总支。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