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吉林长白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防范生态环境风险,实现保护区及周边区域的统筹规划、保护和管理,筑牢生态安全屏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及保护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保护区的范围和界线以国务院批准确定的为准。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与保护区保护和管理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统筹规划、依法管护、科学利用、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保护区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将保护区总体规划纳入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保护区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建立保护区及其周边区域生态环境联合保护机制。
省人民政府林业与草原主管部门是保护区的主管部门。
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发展和改革、文化与旅游、财政、公安、应急管理、教育、科技、气象、地震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 吉林长白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是保护区的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二)负责保护区总体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三)为实施保护区总体规划和本条例,制定各项具体管理制度;
(四)保护保护区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维护自然生态平衡;
(五)开展保护区环境监测和自然资源调查并建立档案;
(六)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宣传教育活动;
(七)依法制止和查处破坏保护区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行为;
(八)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防范其他自然灾害;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保护和管理职责。
第七条 保护区周边区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相关单位应当根据国家生态保护红线总体要求,做好辖区内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相关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 建立保护区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省人民政府负责召集,成员单位包括省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保护区管理机构、保护区周边区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相关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一)讨论决定涉及保护区保护的重大决策;
(二)协调解决涉及保护区保护的重大问题;
(三)协调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开展联合执法;
(四)省人民政府认为应当协调解决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对保护区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进行保护的义务,有权制止和检举破坏保护区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行为。
第十条 鼓励个人和社会组织以志愿服务、捐赠等形式依法参与、支持保护区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对在保护区保护和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二条 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营造长白山生态环境保护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