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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机构改革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经对现行有效的省政府规章进行清理,现决定对《吉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等7部省政府规章予以修改和废止。 

  一、修改省政府规章4部 

  (一)对《吉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将第十一条修改为:“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可以合并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与施工许可手续。” 

  (二)对《吉林省契税实施办法》作出修改: 

  1.将第十四条修改为:“个人、单位申请减免契税的,应当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将第二十条修改为:“契税征收机关为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税务机关。” 

  3.删除第二十三条。 

  (三)对《吉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作出修改: 

  1.将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市政建设情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将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幅度内,制定相应的税额标准,由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执行。” 

  2.将第九条修改为:“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季缴纳。缴纳期限分别为每个季度最后一个月份的15日前。税额较大或者税额较小的可按月或按年缴纳。具体缴纳期限和方式由各市(州)人民政府确定。” 

  3.将第十一条修改为:“纳税人使用的土地发生数量变化的,应自变动之日起30日内,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纳税申报。” 

  4.将第十五条修改为:“本办法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四)对《吉林省地震与火山监测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将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地震与火山监测的相关工作。” 

  二、废止省政府规章3部 

  (一)废止《吉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988年5月20日吉府法字〔1988〕11号,根据1997年12月26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85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对部分内容作出修改)。 

  (二)废止《吉林省旅游安全管理办法》(1996年10月25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51号公布)。 

  (三)废止《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行政处罚委托办法》(2004年10月21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72号公布,根据2010年7月18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13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行政处罚委托办法〉的决定》修订)。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