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全省民族团结进步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
全省民族团结进步先进集体和
先进个人的决定
吉政函〔2020〕78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2015年全省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以来,全省各族广大干部群众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执行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积极投身吉林振兴发展实践,为我省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作出了重要贡献。同时,涌现出了一大批民族团结进步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为表彰先进,激发干劲,进一步推动全省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深入发展,省政府决定授予长春市公安局户政支队人口信息管理科等50个集体“吉林省民族团结进步先进集体”称号,颁发奖牌;授予金玄哲等100名个人“吉林省民族团结进步先进个人”称号,颁发证书和奖金。希望受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继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以实际行动引导和鼓舞各族人民像石榴籽一样紧紧抱在一起,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为全省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再立新功。
全省各族人民要以受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为榜样,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吉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严格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全力保障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健康发展,不断巩固和发展“中华民族一家亲,同心共筑中国梦”的良好局面,团结拼搏,万众一心,锐意进取,改革创新,不断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促进新时代吉林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20年9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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