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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吉林省人民政府决策咨询工作规则的通知

 

吉政办发〔2020〕17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加强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的有关要求,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进一步做好省政府决策咨询工作,省政府决定对《吉林省人民政府决策咨询工作规则》进行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吉林省人民政府决策咨询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2014年9月22日印发的《吉林省人民政府决策咨询工作规则》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决策咨询工作细则》同时废止。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5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吉林省人民政府决策咨询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进一步推进省政府决策咨询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提高政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省政府决策咨询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方针政策,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深入调查研究,发挥专家群体综合智力优势,力求提供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咨询意见建议,为推动吉林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提供智力支撑。

  第二章 工作原则及任务

  第三条 省政府决策咨询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突出创新、讲求实效的原则。决策咨询务求信息准确,调研方法科学,提高工作效率,降低决策咨询成本。决策咨询论证意见应体现综合性、预见性、探索性、精准性、实用性的原则,具有较高质量和水平。

  第四条 省政府决策咨询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中带有战略性、前瞻性和全局性的重大问题进行系统谋划和超前研究,提供有针对性的决策咨询服务;对省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进行咨询论证、评价分析,提出咨询意见;对全省重大决策实施和经济运行中出现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对策建议;对省政府工作中涉法问题进行法律咨询、论证服务;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需要调查研究提出咨询意见的任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省政府决策咨询委员会由省委、省政府批准成立,在省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统筹省政府决策咨询各项工作。委员会主任由省长兼任,副主任由常务副省长、省政府高端智库专家团主任和省政府秘书长兼任。

  第六条 省政府决策咨询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政府办公厅。办公室主任由省政府秘书长兼任,副主任由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司法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等部门相关负责人兼任,省政府办公厅负责此项工作的副主任兼任常务副主任,办公室成员由省政府组成部门、直属特设机构和直属机构及省政府智库联盟成员单位的办公室(秘书处)主任(处长)组成。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服务和管理省政府高端智库专家、法律顾问、决策咨询委员和专家储备库成员(以下统称为专家);

  (二)负责省政府决策咨询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咨询论证任务的下达落实;

  (三)组织专家对事关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开展课题研究;

  (四)负责专家的聘任和调整,对专家进行履职考核;

  (五)组织对外开展决策咨询工作业务交流活动,借鉴成功经验,提高决策咨询水平;

  (六)联系各类智库组织,加强智库联盟沟通协调工作;

  (七)承办省政府和省政府决策咨询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省政府决策咨询委员会办公室下设联络处,具体协调落实省政府决策咨询委员会及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联络处工作职责:

  (一)负责与专家及其所在单位的联络和沟通;

  (二)组织专家列席省政府有关会议,发送会议通知,准备相关材料等;

  (三)跟踪决策咨询进程,提供必要的协调和沟通等服务,保障决策咨询任务的按时完成;

  (四)为专家提供可公开的有关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文件和资料;

  (五)负责专家的履职考核统计工作;

  (六)做好决策咨询成果的归档及反馈工作;

  (七)完成省政府办公厅和省政府决策咨询委员会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工作体系及架构

  第八条 根据决策咨询工作需要,省政府决策咨询工作体系设置为“两团十组一库一联盟”。

  第九条 省政府高端智库专家团主要聘请两院院士、国内外知名专家和著名企业家等具有国际先进学术水平和发展战略视野,同时又熟识省情的高层次咨询专家,以及在国家有关部委工作过的司局级以上领导。专家须及时了解掌握国家和我省的政策、发展动态及行业发展部署,充分发挥专业所长,协调沟通联合协作,为吉林振兴发展提供支持。

  第十条 省政府法律顾问团主要聘请省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专业服务机构、社会团体等单位知名法学理论专家和优秀法律实务工作者。法律顾问须突出专业化,为省政府重大决策、依法行政、涉法事务处理等提供法律服务,加强法律风险防控。

  第十一条 根据专业研究领域,将省政府决策咨询委员分别编入相应的经济高质量发展、“三大攻坚”、“数字吉林”、“一主、六双”产业空间布局、创新驱动发展、乡村振兴、重点改革、开发开放、应急处置和安全保障、社会治理和民生改善十个决策咨询专家组(专家组可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开展活动。委员主要面向全省高等院校、科研单位、行业协会和学会、重点大企业等单位,优先从国家“万人计划”人才、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长江学者、吉林省高级专家、享受省政府津贴(省有突出贡献)专家和省拔尖创新人才等人选中选聘;选聘部分即将退出现职的专家型领导干部及经营管理能力强、有社会责任感、热心公益事业、信用良好的著名企业家。各组设组长、副组长,组长可选任联络员,辅助开展工作。专家组工作职责:

  (一)承办省政府重大决策、重大事项以及重大工程项目建设等方面的咨询论证、评价分析,提出决策咨询建议和方案,供省政府决策参考;

  (二)对全省重大决策的实施和经济运行中出现的突出问题进行调查研究,结合工作实际,积极建言献策,充分发挥“智囊团”和“思想库”作用;

  (三)各专家组可根据工作需要制定重大问题研讨机制,积极开展形式多样、富有成效的咨询研究活动,不断推进省政府决策咨询工作的持续发展;

  (四)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需要调查研究提出咨询意见的任务。

  第十二条 为加强队伍建设,设立省政府决策咨询专家储备库。面向全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机关、企业等单位选聘中青年决策咨询专家,作为省政府决策咨询后备力量。每届任期与决策咨询委员相同。

  第十三条 为加强吉林特色新型智库建设协调工作,组成由省委党校(省行政学院)、省社科院、省教育厅、省农业农村厅、吉林大学、东北师范大学为成员单位的省政府智库联盟(成员单位可视具体情况动态增补),促进智库资源共享。

  第五章 工作方式和程序

  第十四条 省政府决策咨询工作的主要方式:

  (一)会议决策咨询。组织专家列席省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专题会议,以及参加专家座谈会、咨询论证会等重要会议,提出咨询意见或建议。参加会议的专家应充分发挥决策咨询“智囊”作用,认真阐述决策咨询意见,必要时会后提供书面咨询意见。

  (二)函审决策咨询。组织专家对拟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省政府党组会议、常务会议审议的议题、重大决策、重要协议及省政府领导同志临时交办的工作任务等进行函审咨询。

  (三)报送专家建议。专家可以结合各自研究领域,就全省重大经济和社会发展问题提出意见建议,经省政府决策咨询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编辑上报省政府领导同志。

  (四)开展专题调研。组织专家对省政府决策咨询年度重点课题、省政府领导同志交办课题和有关单位提请办理的决策咨询课题开展专题调研,形成调研报告供省政府决策参考。

  (五)开展咨询论证。有关单位需要咨询论证的项目、政策文件等,向省政府决策咨询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由相应的专家组进行论证,并出具书面咨询论证意见。

  第十五条 根据不同的咨询任务和要求,组织专家和相关部门,必要时可委托或邀请省政府决策咨询委员会之外的有关专家协助,有针对性地开展不同形式、不同范围的专题调研、课题研究和咨询论证,完成各项决策咨询任务。

  第十六条 各专家组(团)在组长、副组长的召集下,围绕咨询任务和要求,开展相应的学习、调研和论证活动。

  第十七条 需要咨询论证的省政府决策事项,由决策咨询委员会办公室向专家组(团)下达论证任务,并提供相关资料,协调有关调研事宜。

  第十八条 办理决策咨询论证任务的工作流程为:立项受理(省政府交办或部门、单位申报)—下达任务—组织论证—协调催办—形成意见—反馈情况—归档备案。

  第十九条 各部门、单位提交省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政策、规划、措施、方案等,须提前3—10个工作日提供详细资料,以书面形式向省政府决策咨询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咨询论证或法律咨询,并将其作为行政决策的必要程序。

  第二十条 省政府决策咨询工作的咨询成果报省政府并抄送相关部门和单位,供决策参考。

  第六章 专家的聘任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专家的聘任和管理工作由省政府决策咨询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具体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决策咨询专家管理办法》(吉政咨办〔2020〕1号)执行。

  第二十二条 专家实行聘任制。经省政府批准聘任的专家,明确编入相关决策咨询专家组,参加决策咨询活动。

  第二十三条 专家每届聘期5年,聘期届满,统一重新聘任。对符合条件、积极参加决策咨询活动、认真履行职责、贡献较大的上一届专家优先聘任。

  第二十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调整变化,届中可适当增补专家,补聘程序参照新聘任程序。

  第二十五条 建立工作考核评价和动态管理机制。专家要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职能,高质量、高效率地完成各项决策咨询任务。对不能履行职责、不适应工作需要的专家,可随时调整。对聘期内出现以下情形的专家,按程序报批后,解除聘任关系:

  (一)因违法违纪或其他行为受到追责处理的;

  (二)因工作调离本省、岗位变动、离任退休等原因不能正常履行专家职责的;

  (三)连续两年不积极参加决策咨询活动、不积极履行专家职责的,或一年内不履行专家职责义务的;

  (四)提出明显错误咨询意见的;

  (五)因身体及其他原因不适应决策咨询工作需要的;

  (六)个人主动辞去专家职务的。

  第七章 工作经费与保障

  第二十六条 省政府决策咨询工作所需经费由省财政支付,纳入省政府办公厅财务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具体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决策咨询专项工作经费管理办法》(吉政咨办〔2019〕1号)执行。

  第二十七条 省政府决策咨询专项工作经费用于开展决策咨询活动的必要开支和专家参加决策咨询活动的适当补贴,由省政府决策咨询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统筹使用。

  第二十八条 各部门及专家所在单位要积极支持专家开展决策咨询活动,提供相关情况和资料,确保省政府决策咨询工作顺利开展。

  第二十九条 对专家的决策咨询成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保护和使用。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决策咨询委员会办公室)定期组织优秀专家和咨询成果的评审。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工作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吉林省人民政府决策咨询工作规则》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决策咨询工作细则》(吉政办发〔2014〕38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 本工作规则由省政府决策咨询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