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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是各地、各部门(单位)的重要职责。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836,以下简称《意见》),积极稳妥地推进全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现经省政府同意,提出以下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意见》从规范政府行政行为,保障公民民主权利,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服务作用的需要出发,对政府信息公开管理体制、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政府信息保密审查、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保障和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等重大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是全面、正确、有效施行《条例》,规范推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性意见。各地、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把贯彻落实《意见》摆在提高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能力和水平,转变政府职能,增强政府公信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来认识,准确把握《意见》精神,认真执行《意见》规定,并在工作实际中抓好贯彻落实。

  二、要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政府政务公开协调办公室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主管部门,要切实担负起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职责。各部门(单位)要在本级政府政务公开协调办公室的统一指导、协调、监督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并指定、明确专门工作机构和人员,切实做到工作有人抓、有人管、有人干,努力形成上下联动,顺畅有序的工作机制。省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要在620以前将工作机构的名称、负责人、工作人员、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子信箱报省政府政务公开协调办公室。各市()及长白山管委会要在6月底以前将本地区汇总后的主管部门、工作机构及联系方式等报省政府政务公开协调办公室。

  三、要切实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各项工作机制。建立科学高效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和严格的制度规范,是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法、有序进行的基础和前提。各地、各部门(单位)要按照《条例》的规定和《意见》的要求,本着“谁制作、谁公开”和“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切实做好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的制作、修改、补充、完善以及《条例》实施后的日常更新维护。51以前未向社会发布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或已发布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未添加目录内容的地区和部门,务必要在610以前完成这项工作。同时,要结合工作实际,研究解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6月底以前建立健全本地区、本部门(单位)的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机制、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和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机制,做到责任明确、公开及时、发布及时、审查到位、受理到位、工作协调。各部门(单位)每月底前要向同级国家档案馆报送政府信息原始文本。

  四、要强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保障。各地要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评估体系,并于6月底以前制定出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明确考核的原则、内容、标准、程序、方式和考核结果在政府绩效考核指标体系中所占的比重。要建立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社会评议政风、行风的范围,积极组织人民群众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时间是否及时,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制度是否落实到位等进行评议。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组织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每年度各部门要按照《条例》要求,编制公布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各级人民政府要在汇总本行政区域内所属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基础上,编制公布本级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要强化对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属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各级政府要定期听取所属工作部门及下级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的汇报。省政府政务公开协调办公室将对中省直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检查,定期通报检查结果。对于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反映出来的问题,要认真查明原因,及时解决。要明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各部门和有关人员的责任,以及相应的责任追究办法,落实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深入研究、妥善处理《条例》实施过程中可能引发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问题,积极做好应对工作,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

                           

 

二○○八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