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国务院工作规则》、《吉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吉林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加快发展为第一要务,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方针、政策和省、吉林市两级党委、政府各项部署,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提高政府行政效能,着力建设服务型政府、责任型政府、法治型政府、勤廉型政府。
第三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全身心地投入,创造性地工作;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 市政府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吉林市政府报告工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受市政府统一领导,并且依照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受上级主管部门业务指导或领导。
第二章 组成人员及职责
第五条 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各办主任和局长。
第六条 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工作。副市长、秘书长协助市长工作。市长外出期间,由常务副市长主持市政府工作。
第七条 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和紧急突发事件,召开市长办公会议或市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处理。
第八条 副市长按职责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对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要及时向市长报告;对于涉及全局性或带有政策性的问题,经深入调查研究后,向市长提出建议。
第九条 秘书长负责处理市政府机关日常工作,协助常务副市长、市长分管有关方面工作。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受市政府领导委托协助处理有关工作。
第十条 各办主任和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各办主任和局长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市政府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制定规范性文件。审计局在市长和上级审计部门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一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控、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第十二条 贯彻国家宏观调控方针政策,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发展对外经济贸易与合作,实现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和财政收支平衡。.
第十三条 加强市场监管,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创造公平、公正的法制环境;加强政府信用建设,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第十四条 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正。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健康发展。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十五条 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六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建立社情民意反映制度、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制度、社会听证制度以及决策责任制度,充分发挥决策智力支撑体系作用,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第十七条 涉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决策,包括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经济调节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重要的经济社会管理事务和重大工程项目建设、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规划草案和市政府讨论的规章等事项,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八条 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符合国家、省和吉林市有关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和发展规划,进行充分调查研究,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乡镇街区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听取市人大、市政协的意见和建议,根据需要通过一定形式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推进依法行政
第二十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根据经济发展、改革开放和社会全面进步的需要,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结合市情实际,适时制定、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和不符合实际的规范性文件,确保文件质量。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省、吉林市政府的决定、命令,要依法及时报市政府备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市政府或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三条 提请市政府讨论的规范性文件、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由有关部门按市政府意见起草,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组织论证和修改审核,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承办。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提请市政府决策的涉及法律的事项,报送市政府前必须进行严格的法律论证。
第二十五条 要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推进综合执法试点。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依法行政考评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加强行政执法检查,强化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加强行政监督第
第二十六条 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并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及时备案政府规范性文件;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七条 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二十八条 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认真贯彻落实行政复议法,坚决纠正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
第二十九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工作中的问题,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对重大问题,相关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三十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人民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实行信访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市政府组成人员要按照各自的分工和职责,亲自做好重要群众来信来访接待处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 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建立和完善市政府信息发布和新闻发言人制度,及时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
第七章 工作安排布局
第三十二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阶段性工作安排布局,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第三十三条 市政府根据国务院、省和吉林市政府部署及《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年度重点工作及目标责任制,确定需要讨论的规范性文件、市政府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和制发的公文等事项,形成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下发执行。
第三十四条 各乡镇街区、部门要认真落实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市政府报告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室适时作出通报。
第八章 强化督查落实第
三十五条 坚持并完善督查落实的制度和机制,推动政府各项工作和决策的落实,保证上级党委和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重大工作决策、部署的贯彻实施。
第三十六条 市政府督查落实工作由市长负总责。副市长对市长负责,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市政府重要决策和重点工作任务直接进行督促检查。秘书长按职责分工协助市长、常务副市长对政府决策和工作任务进行督促落实。各乡镇街区、部门的行政主要领导为本单位督查落实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市政府重大决策以及本单位工作部署的督查落实。
第三十七条 建立完善政府系统大督查工作机制,市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一般以市政府名义组织督查,由市政府领导审批,市政府办公室综合协调,组织实施。市政府办公室督查科及相关科室协助市政府相关领导抓好专题事项的督办落实。对于紧急突发性事件和重大综合性事项,由市政府抽调相关部门领导牵头,组成市政府督查组进行集中督办。
第三十八条 督查的重点是市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及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市政府全年重要工作任务和工作目标责任制及阶段性任务目标的落实情况;领导批示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九条 督查要注重实效,全面准确了解和反映情况,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建议。实行督查工作通报制度。督查事项提出、督查实施及督查结果反馈实行报告制度,重大督查事项必须及时报告。
第九章 会议制度第
第四十条 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市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第四十一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政府组成人员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上级党委、政府和市委的重要决定;
(二)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总结、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或阶段性工作;
(四)通报有关重要情况。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组成人员达到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开会,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和乡镇街区负责人列席会议。市政府全体会议议题,由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确定。
第四十二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和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涉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规划、计划、方案、政策、举措等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讨论贯彻国家、省和吉林市政府重要会议精神;
(三)讨论需要向省和吉林市政府请示、报告或向市委、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和向市政协通报的重要事项;讨论提请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规范性文件;
(四)讨论各乡镇街区、部门请示市政府的重要事项
(五)讨论决定人事任免事宜;
(六)讨论以市政府名义表彰奖励、处分等事项;
(七)讨论市长提请会议研究的其他重大问题。市政府常务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参加,一般每月召开一至两次。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市监察局、广电局、法制办负责人,市政府办公室秘书科、综合科、信息科、督查科科长以及市政府法律顾问列席会议,根据会议内容需要安排有关部门、单位和乡镇街区负责人列席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由市政府办公室分别征求市政府领导意见,由市政府秘书长将议题情况向市长报告,经市长同意后确定常务会议议题及开会时间。各乡镇街区、部门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必须经分管市政府领导审核同意,由市政府秘书长根据市长工作计划及议题的轻重缓急程度,拟定议题和会期,报市长审批。分管市领导职权范围内能够处理的问题,副市长之间能够协调解决的问题,市长或常务副市长能够解决的问题和未经过深入调研分析,情况不清、意见不明确的问题,均不提交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分管副市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非特殊情况原则上其分管工作事项不列入常务会议议题。已审定提交会议研究的议题,一般情况下自行取消。各乡镇街区、部门的常务会议汇报材料必须经市政府分管领导把关,严格按照规定的格式、份数,提前一天报市政府办公室。各乡镇街区、部门必须由行政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副职参加或列席常务会议,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的,必须向市长或常务副市长请假,经同意后方可委托副职参加。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事项,由市政府办公室起草常务会议纪要,市政府秘书长审核把关后,由市长签发。第四十三条 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参加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二)讨论贯彻国家、省和吉林市政府有关会议精神;
(三)听取部门或乡镇街区重点工作的请示、汇报;
(四)沟通有关重要情况;
(五)讨论市长提请会议研究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四条 市政府专题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召集和主持,根据需要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属于实施、推进过程中或属于市长、副市长分管职责范围需要统筹协调的业务事项;
(二)研究突发性事件的处理意见;
(三)研究上级领导或市委、市政府领导对涉及面较广的具体问题所作批示的贯彻落实意见;
(四)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具体业务事项。市政府专题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由市政府办公室起草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会议召集人签发,市长审核同意后印发执行。
第四十五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一般由市政府办公室组织承办。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一般由市政府秘书长审核签发,如有需要,报市领导审定签发。
第四十六条 坚持压缩和精简会议,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综合性工作会议,必须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专项工作会议,必须经市长审批;各部门负责的专业会议,原则上不以市政府名义召开,不得邀请市政府领导出席,不得要求乡镇街区和其他部门主要领导参加,特殊情况需报市政府秘书长或分管副市长批准。
第四十七条 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综合性工作会议,冠名为“蛟河市XXX会议”,由市政府办公室组织筹备;市政府领导讲话由部门提供材料,市政府办公室组织起草;会议通知经秘书长审定批准后,由市政府办公室下发。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专项工作会议,冠名为“全市XXX会议”,由牵头部门组织筹备,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把关;市政府领导讲话由牵头部门起草,报讲话人审定,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按市政府领导意见修改。各部门召集的专业会议,由部门负责组织筹备。
第十章 公文审批
第四十八条 各乡镇街区、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市政府办公室公文运行的有关规定,由市政府办公室秘书科统一受理。除市政府领导交办的特殊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任何单位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市政府领导不在没有进入办文程序的文件上签署意见。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其他部门如有不同意见,主办部门要主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由和依据,提出办理建议。
第四十九条 各乡镇街区、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由市政府秘书长按市长职责分工审批签转后,由市政府办公室按工作分工呈相关市政府领导审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
第五十条 市政府的决定、命令、请示,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人事任免,由市长签署。
第五十一条 以市政府名义发文,或以市政府名义向上级政府报告工作,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副市长签发。属传达市政府决定事项和需要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或市政府秘书长签发。属市政府办公室职责范围内的发文,由秘书长签发。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的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应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二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大力精简公文。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发;须经市政府审定的事项,经市政府领导同意也可由部门行文,文中应当注明经市政府同意。要完善电子公文传输,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效率。
第十一章 内、外事活动制度
第五十三条 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和举办的活动,属市政府主办的由市政府办公室商市委办公室协调安排,统一报批。各乡镇街区、部门邀请市政府领导出席会议、活动均应事先向市政府行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提出审核意见并按程序报批。市政府领导原则上不出席一般事务性活动。市政府领导参加内事活动应轻车简从,各乡镇街区、部门不准超标准接待。市政府领导一般不为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不为出版物作序。特殊情况,需经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安排。
第五十四条 副市长离开蛟河到外地出差、因病休假或休养,应事先报请市长同意,并通报秘书长,再由市政府办公室通报市政府其他领导。各乡镇街区、部门主要负责人离蛟外出一天以上,必须报分管副市长和市长批准,并报市政府办公室备案。
第五十五条 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公费出国(境)的有关规定,从严控制外事出访。市长、副市长出访,报请吉林市政府批准。各部门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安排公费出国(境),特殊情况确需出访的,由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审批。出访考察要有目的、重实效,出访考察回来后要向市政府提交考察报告,提出工作建议。
第五十六条 各乡镇街区、部门对外友好往来方面的活动,需要邀请市政府领导出席的,应书面报告市政府统一安排。各乡镇街区、部门不得直接给市政府领导发送参加外事活动的请柬。
第十二章 作风纪律
第五十七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发扬理论联系实际学风,把学习与调研、研究与解决问题结合起来。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的新趋势、新变化,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的新知识,提高抢抓发展的能力和水平。健全学习制度,市政府一般每季度安排一次专题讲座、报告、座谈等市政府领导学习活动。
第五十八条 要坚持开短会、讲短话、发短文,要减少检查评比,减少领导事务性活动,把政府的主要精力放到加快发展的工作上。
第五十九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以身作则,勤俭节约,严格自律。管好自己,管好配偶、子女和身边的工作人员。市政府班子成员要管好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利益。
第六十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长同意。
第六十一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认真履行职责,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对统计数字弄虚作假,重大事故、灾情瞒报虚报等问题,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追究责任。
第六十二条 本规则自2006年11月29日市政府第十六届一次常务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原蛟政发〔2005〕32号《蛟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