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220281013524671G/2018-04214
分  类: 综合政务(其他) ; 其他
发文机关: 蛟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8年02月05日
标      题: 蛟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蛟河市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工作意见的通知
发文字号: 蛟政办发〔2018〕3号
发布日期: 2018年02月14日
索  引 号: 11220281013524671G/2018-04214 分  类: 综合政务(其他) ; 其他
发文机关: 蛟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8年02月05日
标      题: 蛟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蛟河市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工作意见的通知
发文字号: 蛟政办发〔2018〕3号 发布日期: 2018年02月14日
   蛟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蛟河市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

  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垂直管理部门:

  现将《蛟河市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我市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蛟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2月5日

  蛟河市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工作意见


  按照《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以下称国务院〔2016〕39号文件)、《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6〕83号)(以下称省政府办〔2016〕83号文件)及《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工作意见的通知》(吉市政办发〔2018〕2号),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防雷安全管理工作,减少建设工程防雷重复许可、重复监管,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进一步明确和落实政府相关部门责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现就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强化防雷安全监管等工作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

  (一)将原来由气象部门承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整合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和竣工验收备案,由建设部门监管,切实优化流程、缩短时限、提高效率。

  (二)涉及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防雷管理,由各专业部门负责,气象部门不再承担其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行政许可和监管工作。

  (三)气象部门负责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

  (四)取消气象部门对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许可。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防雷的设计、施工,可由取得相应建设、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

  二、做好建设工程防雷许可整合后的工作衔接和协调机制

  (一)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贯彻落实国务院〔2016〕39号文件和省政府〔2016〕83号文件精神,做好各项工作的交接与衔接,进一步细化落实建设工程防雷许可范围和监管职责、明确相关责任,制定许可清单及审批流程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确保防雷减灾各项工作有效落实。

  (二)气象部门与建设部门要会同市编办、法制办、发改、交通、水利、电力、铁路、通信、教育、旅游、商务、工信等部门建立防雷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明确成员单位和联系人,对于防雷管理中的重大问题通过协调会议研究解决,做好本地防雷许可和防雷安全监管,防止发生防雷减灾安全责任事故。

  三、切实履行防雷安全监管责任,落实财政预算保障

  (一)各级政府要承担本地防雷安全工作的领导责任,督促各有关部门履行防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防雷安全管理综合执法机制,协调解决防雷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防雷减灾安全工作纳入政府安全生产监督考核评价指标体系。要加大对公共防雷安全设施建设及防雷减灾安全监管、技术支撑的投入,将防雷减灾安全监管运行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将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渠道保障运行。

  (二)气象部门要加强对易燃易爆等建设工程的防雷安全监管,强化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做好雷电监测、预报预警、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和防雷科普宣传等工作。承担易燃易爆等建设工程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与竣工验收许可和管理。要督促做好易燃易爆等场所的防雷装置安全检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防雷工程验收及防雷安全管理制度等管理工作。对重大规划、重点工程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的建设项目,以及需要进行安全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要按照国家强制性五项评估规定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评审通过的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应当同其他建设档案材料一并存入住房城乡建设档案。

  (三)各相关部门要各尽其职,切实履行防雷安全监管责任。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的原则,切实履行防雷安全监管责任。发改、建设、城管、交通、水利、电力、通信、铁路、教育、旅游、商务、工信等行业管理部门承担本行业本部门的防雷安全监管责任,要督促做好防雷装置安全检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防雷工程竣工验收及防雷安全管理制度等管理工作。建设工程中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及业主单位在防雷工程质量安全方面履行主体责任,要确保防雷装置与设施的完善和安全运行。

  (四)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装置要依法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防雷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位于雷电多发区域的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对从事防雷检测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进行防雷检测,对在检测中发现防雷安全隐患的,被检测单位要及时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五)雷电灾害发生后,受灾单位要迅速启动应急预案,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及气象、安监和相关监管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接到雷电灾害事故报告后,各相关部门要及时组织开展雷电灾害调查,形成调查鉴定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挠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工作。

  四、全面开放防雷装置检测市场

  各相关部门要加大防雷检测市场培育力度,全面开放防雷装置检测市场,允许企事业单位申请防雷检测资质,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防雷检测等技术服务,满足防雷减灾服务市场需求,扩大防雷装置安全检测覆盖面,使社会检测机构能公平参与防雷装置检测,促进防雷减灾服务市场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