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220281013524671G/2017-08431
分  类: 综合政务(其他) ; 其他
发文机关: 蛟河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7年10月17日
标      题: 蛟河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餐饮业油烟污染的通告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17年10月27日
索  引 号: 11220281013524671G/2017-08431 分  类: 综合政务(其他) ; 其他
发文机关: 蛟河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7年10月17日
标      题: 蛟河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餐饮业油烟污染的通告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17年10月27日
蛟河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餐饮业油烟污染的通告

城区各餐饮经营业户: 
  为进一步改善大气环境,提升城区人居环境质量,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秩序,有效防治餐饮业油烟污染,切实解决餐饮业油烟污染扰民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吉林市环境空气污染防治办法》等法律规定,市政府决定从即日起在全市城区范围内开展餐饮业油烟污染专项整治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时间: 
  2017年10月17日至2018年12月31日 
  二、整治内容: 
  (一)凡在我市城区范围内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确保油烟和有机废气达到排放标准。 
  (二)2017年10月17日之后,凡新建、改建、扩建餐饮业饭店,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确保油烟排放达到国家《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要求,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排气烟道的设置不得影响周围居民生活及市容环境卫生。 
  (三)凡已开设但未达到环保要求的餐饮业单位,必须在2018年6月30日前完成改造,或者变更经营项目,或者停业。 
  (四)坚决取缔无证(照)餐饮服务单位。 
  (五)依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油烟净化装置的安装及维护费用由餐饮业单位、业主自行承担。 
  (六)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在2018年6月30日前不按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或拒不整改的,将依法进行处理。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蛟河市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