蛟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意见的通知
蛟政办发〔2015〕1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8号)文件精神,推动全市审计工作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全市凡是涉及管理、分配、使用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部门、单位和个人,都必须自觉接受审计、配合审计,不得设置障碍。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依法、及时、全面提供审计所需的财务会计、业务和管理等资料,不得制定限制向审计机关提供资料和开放计算机信息系统查询权限的规定,已经制定的应予修订或废止。对因为上级政策限制不能及时提供数据的,各相关部门要尽快向主管部门反映,并加快协调解决。
二、明确落实责任,健全完善工作机制
各部门要尽快研究具体落实措施,明确责任主体,单位一把手要负总责,站在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服务改革发展,服务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正,建设廉洁政府、俭朴政府、法治政府的高度,切实把接受审计、配合审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不断健全完善内部工作机制,为全市经济社会平衡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三、依法严格履责,服务全市经济发展
《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8号)明确提出,要加快推进实现审计监督“全覆盖”, 切实发挥审计促进国家重大决策部署落实的保障作用,促进公共资金安全高效使用,维护国家经济安全,促进改善民生和生态文明建设,推动深化改革发展。对此,各部门要正确理解和对待新形势下审计工作的“新常态”,依法严格履责,防范发展风险。全市各级干部要主动作为、有效作为,切实履职尽责,切实克服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现象,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
四、突出工作重点,依法强化监督职责
审计机关要切实突出工作重点,严格按照《审计法》赋予的职权履职尽责,敢于碰硬,勇于担当,严格遵守审计工作纪律和各项廉政、保密规定,注意工作方法,切实做到依法审计、文明审计、廉洁审计。要切实突出对国家重大政策措施和宏观调控部署落实情况的跟踪审计,及时发现和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行为,促进政策落地生根和不断完善。
要进一步加强对公共资金安全高效使用的审计监督,看好公共资金,严防违规行为,确保资金安全;要把绩效理念贯穿审计工作始终,加强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密切关注财政资金的存量和增量,推动财政资金合理配置、高效使用;要围绕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国务院“约法三章”要求,加强“三公”经费、会议费使用和楼堂馆所建设等方面审计,促进厉行节约和规范管理,推动俭朴政府建设。
要加大对经济运行中风险隐患的审计力度,密切关注财政、民生、国有资产、能源、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风险隐患,以及可能引发的社会不稳定因素,特别是地方政府性债务等情况,注意发现和反映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积极提出解决问题和化解风险的建议。
要加强“三农”、社会保障、教育、文化、医疗、扶贫、救灾、保障性安居工程等重点民生资金和项目的审计监督,加强对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以及大气、水、固体废物等污染治理和环境保护情况的审计,深入分析财政投入与项目进展、事业发展等情况,推动惠民和资源、环保政策落实到位。
要紧紧围绕“履责、理财、用权”,进一步深化和完善乡局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不断规范乡局级领导干部权力运行,强化全市乡局级领导干部集体决策、集体议事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规范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确保全市乡局级领导干部正确行使权力。
对审计发现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要查深查透查实,揭露以权谋私、失职渎职、贪污受贿、内幕交易等问题,促进廉洁政府建设。
五、强化审计整改,切实坚持依法行政
各部门要把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8号)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有机结合起来,对审计机关提出的整改建议抓紧研究落实,主要负责人是整改第一责任人,对重大问题要亲自管、亲自抓,整改结果要按要求在报送市政府的同时,及时书面告知审计机关,切实把解决问题落到实处。
市政府定期专题研究国家重大决策部署和有关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审计,以及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工作,将整改纳入督查督办事项。对审计反映的问题拒不整改的,由市政府督查室直接督办;建立约谈制,对整改不到位的,对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对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要严格追责问责。
蛟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27日
抄送:市委,市人大,市政协,市纪检委,市法院,市检察院。
蛟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