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220281013524671G/2007-03941
分  类: 综合政务(其他) ; 其他
发文机关: 蛟河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07年01月01日
标      题: 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07年01月01日
索  引 号: 11220281013524671G/2007-03941 分  类: 综合政务(其他) ; 其他
发文机关: 蛟河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07年01月01日
标      题: 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07年01月01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驻蛟各国省市营企业、单位:

  公文处理工作是保证国家行政机关高效运转的重要基础工作。近年来,在各乡镇街区、各部门的重视和支持下,全市的公文处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水平不断提高。但也发现有的乡镇街区和部门未严格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公文处理工作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

  有的部门未经市政府同意,擅自向各乡镇街区正式行文;有的不按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行文;有的将应报市政府的事项,以部门或部门负责人的名义报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有的乡镇街区以党委名义向市政府行文,公文格式极不规范;有的报送日期与成文加盖印章日期不符;有的报文有前件但报送时不附前件,有代拟稿的报送时不附代拟稿电子文档等。为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针对存在的问题,现就有关事项重申如下:

  一、未经市政府同意,各部门不得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行文各部门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一般不得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正式行文。因特殊情况需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正式行文的,应报请市政府批准,行文时应在文中注明“经市政府同意”字样。

  二、严格按照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报送公文凡向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报送公文,必须严格遵守《蛟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公文报送及办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蛟政办发〔2006〕29号)要求。应报市政府审批的事项,不得报送市政府办公室;明确要求报送市政府的情况报告,不得报送市政府办公室。市属企业、事业单位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行文,市属企业应报经济局,私营企业应报中小企业发展局,事业单位应报业务归口的市政府业务主管部门,由业务主管部门研究提出意见后再向市政府报送公文。基层单位一律不得直接向市政府报送公文。

  三、确需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时,要注明分送情况除市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的事项外,原则上不得将应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报告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确需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时,一般不得多头分送,因情况紧急确需要分送的,应在首页注明分送情况。向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报送的情况报告,一般不得抄送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部门领导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签报公文。

  四、准确标注公文的缓急程度和成文日期向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报送公文,应做好前期工作,按时限要求上报。确属紧急事项的,应在文中注明紧急原因及在本部门的办理过程。报送公文的日期必须与成文加盖印章日期相符。向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报送的公文,如果是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去要求办理的回复件,要将原转办件或转办件的复印件附在回复件的后面一并报送。

  五、进一步规范公文的格式、体例各乡镇街区不得以党委或党组的名义向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报送公文,应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的名义上报。向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报送的公文,一律使用A4纸型,公文的文种以及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主送机关、正文、附件、成文日期、印章等16要素,要严格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处理。

  六、报送公文有代拟稿的要附代拟稿的电子文档报送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有代拟稿的公文,要将代拟稿的电子文档和纸质文件一同报送。各乡镇街区、各部门要认真检查公文处理工作,进一步加强公文处理人员业务培训,全面提高工作人员素质,并按上述要求加以整改,不断提高公文处理工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