蛟河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
蛟政发〔2017〕13号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和吉林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总体部署和要求,依据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吉市政发〔2016〕14号)文件,经过与各部门沟通和征求意见,市政府决定清理规范90项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其中,投资领域21项,非投资领域69项。凡未纳入保留清单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得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
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清单要求,取消和改由部门委托开展的中介服务事项,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材料,不再指定特定中介服务实施机构的中介服务事项要面向市场开放,依法保留的进一步精简材料,优化流程,缩短时间,减少群众和企业负担,以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附件:1.依法保留的市政府部门前置审批中介服务事项21项(投资领域)
2.依法保留的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47项(非投资领域)
3.取消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13项(非投资领域)
4.改由部门委托开展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2项(非投资领域)
5.不再指定特定中介服务实施机构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7项(非投资领域)
蛟河市人民政府
2017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