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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11220281013524671G/2022-09369 |
分 类: | 其他 ; 通知 |
发文机关: | 蛟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2年10月25日 |
标 题: | 蛟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蛟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蛟政发〔2022〕10号 |
发布日期: | 2022年10月26日 |
索 引 号: | 11220281013524671G/2022-09369 | 分 类: | 其他 ; 通知 |
发文机关: | 蛟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2年10月25日 |
标 题: | 蛟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蛟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蛟政发〔2022〕10号 | 发布日期: | 2022年10月26日 |
蛟河市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蛟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垂直管理部门:
现将《蛟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蛟河市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25日
目 录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加强全市应急预案体系建设,提高我市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蛟河市行政区域内的突发事件,是蛟河市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总纲,指导全市突发事件的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恢复和重建等应对工作。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提升群众防灾减灾救灾意识,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的应急管理体制。充分发挥应急管理部门的综合优势和各相关部门的专业优势,实行行业(领域)部门分类管理、源头防控,衔接好“防”与“救”的责任链条,确保无缝对接,形成整体合力。
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市委市政府统筹指导,协调全市资源,支援事发地。建立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相关部门、各相关单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建立分级负责、分类指挥、综合协调的突发事件应对体系。事发地乡镇街、开发区在同级党委领导下组织应对处置工作,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统一调度使用应急资源。注重组织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加强指挥协同。
坚持居安思危,预防为主。高度重视公共安全工作,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增强忧患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坚持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建立健全以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为主力、以人民武装应急力量为突击、以专业应急力量为骨干、以社会应急力量为辅助的应急力量体系,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处置队伍建设,高效应对各类突发事件。
坚持依法规范,科技支撑。坚持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维护公众合法权益,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规范化、法治化、科学化水平。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作用,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强化应急管理装备技术支撑,优化整合各类科技资源,提高应急管理的科学化、专业化、智能化、精细化水平。
根据突发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主要包括以下类别: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植物疫情、森林火灾、雨雪冰冻灾害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煤矿事故、非煤矿山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药品安全事件、动物疫情、饮用水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刑事案件、民族宗教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舆情突发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
上述各类突发事件往往是相互交叉和关联的,某类突发事件可能和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各类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造成损失、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类、事故灾难类及公共卫生事件类一般分为四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重大突发事件、较大突发事件和一般突发事件。各类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参照吉林省、吉林市相应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在市级相应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
突发事件应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分类应对、协调联动的原则。当突发事件超出属地政府的应对能力时,由上一级政府提供支援或者负责应对。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时,蛟河市级配合省级、吉林市级做好应对;较大突发事件,吉林市级负责牵头、蛟河市级配合吉林市级做好应对;一般突发事件蛟河市级负责牵头应对。涉及跨县(区)行政区域的,由吉林市级负责、蛟河市级配合吉林市级应对。
突发事件发生后,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基层组织和单位等根据突发事件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以及预期影响后果,综合研判确定本层级响应级别,采取相应应急处置措施。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的,或重大会议、活动期间的,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情况,及时调整响应级别。
市级层面应急响应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造成损失、危害程度、可控性以及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由高到低分为四个响应级别,即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响应分级标准在相关市级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
市级政府的响应级别可参照吉林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应急响应级别设置,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予以明确,并与吉林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应急响应级别设置做好衔接,具体衔接工作由蛟河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协调。
市级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市政府、市直相关部门、各相关单位制定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及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乡镇基层组织体系:涉及企业和基层单位制定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体系按照制定主体划分,分为市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两大类。
市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等。总体应急预案是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本级政府组织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专项应急预案是为应对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的某一类型突发事件或针对应急保障,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单位)职责的工作方案。部门应急预案是有关部门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区域)某一类型突发事件,或针对应急资源保障等涉及部门工作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市政府根据实际,组织编制本级政府总体、专项、部门应急预案,针对重要基础设施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和跨区域突发事件编制相关应急预案。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相关部门、各相关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订本级应急预案。
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由机关、事业、企业单位、社会组织、社区、村等法人和基层组织制定,主要针对本单位和基层组织面临的风险,规范突发事件应对内部工作。
各级各类应急预案中涉及的相关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配套的应急工作手册、事件行动方案等多种形式支撑文件,提高应急预案针对性、操作性。
应急工作手册是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自身承担职责任务进一步分解细化的工作安排,是本单位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指南。市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编制相应工作手册,要把每一项职责任务细化、具体化,明确工作内容和流程,并落实到具体责任单位、具体责任人。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涉及有关方面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可单独编制工作手册,也可将有关内容融入预案,合并编制。
事件行动方案是参与突发事件应对的救援队伍、专家队伍等按照应急预案、应急工作手册或上级指挥机构要求,为执行具体任务并结合实际情况而制定的工作方案。事件行动方案要明确队伍编成、指挥协同、力量投送、战勤保障、通信联络等具体内容,以及采取的具体对策措施和实施步骤。
2.1 市级组织指挥机制
在市委领导下,市政府是全市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统筹制定全市应急管理工作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研究解决全区风险防控、监测预警、处置救援、资源保障、恢复重建等重大问题。
设立市政府突发事件应急总指挥部(以下简称总指挥部)负责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应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安排部署,先期处置较大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领导一般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市级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体系由总指挥部、市专项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专项指挥部)、现场指挥部组成。总指挥部、专项指挥部是市级应对突发事件的指挥协调机构;现场指挥部是市级应对突发事件的现场组织指挥机构,指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相关部门、各相关单位现场指挥部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突发事件发生后,原则上由专项指挥部负责应对,必要时由总指挥部负责应对。
市总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服从市委、市政府的指挥,按照总指挥部要求,依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关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组织制定与实施相关类别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明确专项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和响应分级标准;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风险防控、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恢复与重建等工作;负责突发事件防范、应急资源保障等工作。
市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依托相应市级议事协调机构设立,或视情设立,负责各类突发事件指挥协调和组织应对工作。市级议事协调机构在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文件中予以明确,视情设立的市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构成,应在相应市级专项应急预案,或有关部门(机构)印发的文件中予以明确。
市总指挥部下设自然灾害类专项指挥机构、事故灾难类专项指挥机构、公共卫生事件类专项指挥机构、社会安全事件类专项指挥机构。专项指挥部在总指挥部指导、协调下,承担相关领域突发事件的指导协调和组织应对工作。
各专项指挥机构牵头部门负责制定实施相关类别突发事件专项、部门应急预案;负责相关突发事件应对的综合协调工作;承担专项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各突发事件应急保障工作牵头部门和支持部门配合做好相关类别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的制定实施工作,配合做好相关类别专项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承担专项指挥机构的相关工作。
自然灾害类专项指挥机构: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防台风指挥部、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市防震抗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市雨雪冰冻灾害应急指挥部、市农业植物有害生物应急防控指挥部、市重大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指挥部、市减灾委员会。
事故灾难类专项指挥机构: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市消防救援委员会、市城乡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
公共卫生事件类专项指挥机构:市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指挥部、市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市防治动物重大疫病指挥部、市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指挥部。
社会安全事件类专项指挥机构:市处置恐怖袭击事件应急指挥部、市刑事案件应急指挥部、市群体性事件应急指挥部、市市场稳定事件应急指挥部、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市舆情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市民族宗教事件应急指挥部、市突发事件新闻发布领导小组。
相邻的地区和部门(单位)要根据突发事件区域特点,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形成部门之间、区域之间、条块之间、军地之间应急联动,共同做好区域性、流域性、关联性强的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党委政府或专项指挥机构视情可以设立由本级党委政府负责人、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公安、消防负责人等组成的现场指挥机构,组织、指挥、协调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下级现场指挥机构应当服从上级现场指挥机构指挥。
突发事件发生后,市委市政府、市专项指挥机构可以设立现场指挥部;市委市政府、市专项指挥机构亦可依据事发地党委政府请求、市相关部门建议或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决定设立市现场指挥部,赶赴现场统一指挥应对处置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市现场指挥部可以下设若干工作组。市现场指挥部作为市委市政府或市专项指挥机构的派出机构,直接对市委市政府或市专项指挥机构负责。市现场指挥部实行总指挥负责制,按照市委市政府或市专项指挥机构的授权组织制定并实施现场应急处置方案,指挥、协调有关单位和个人参加现场应急处置。参加现场应急处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市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市现场指挥部设立后,如果先期市委市政府或市专项指挥机构已经派出市工作指导组,则市工作指导组并入市现场指挥部。事发地各级党委政府指挥部在市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切实加强党对应急指挥工作的领导,市现场指挥部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成立临时党组织,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相关部门、各相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承担相关类别突发事件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组织、指导、协调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资源保障、恢复与重建等工作,为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提供应急资源支持,承担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综合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相关部门、各相关单位的各专项指挥机构应当与吉林市、蛟河市专家库各行业专家加强联系,根据需要抽调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救援、调查评估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持。研究应急管理重大问题,结合实际为全市应急管理体系提出全局性、前瞻性的安全对策措施、建议。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相关部门、各相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应对突发事件的风险防控、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恢复与重建等机制,形成统一指挥、分类分级处置的应急机制,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1.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相关部门、各相关单位要建立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整合相关部门监测数据,综合运用大数据分析技术,提升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风险早期识别能力,依法对各类风险点、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辨识、评估、分级、登记,建立台账,定期进行检查、监控,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性评估和趋势分析,研究制定风险分级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突发事件主要牵头部门于每年年底对下一年度突发事件发生发展趋势进行研判和预测分析并跟踪研判,提出防范措施建议,报本级政府,抄送本级应急管理部门。重要时期、重要节点要加强加密会商研判,及时报告。
2.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相关部门、各相关单位要坚持社会共治,统筹建立完善社区、村、重点单位风险防控体系,加强基层应急治理体制建设,提高基层防控能力,织密、织牢第一道防线。有关部门要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风险和隐患,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对重大风险点和危险源,要制定防控措施、整改方案和应急预案,同时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对一些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的普遍性和倾向性社会问题,要研究采取政策、法律等治本措施,力求从根本上解决;必要时,要立即向本级政府报告,并向上级政府有关部门、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地区的政府通报。
3.重点战略物资储备库、重点水利水电工程、交通专线和繁忙干线、超高压输变电工程、大型桥梁、重要通信枢纽、支付清算系统等重大关键基础设施设计单位要科学选址、优化布局,进行风险评估、可行性论证和评估,增强防灾抗灾和风险管控能力;运营与维护单位要建立完善日常安全和风险管控制度;属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安全监督检查。
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相关部门、各相关单位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公共安全风险因素,按照底线思维,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要加强城乡防灾减灾能力建设,抓好源头治理为重点的安全生产基础能力建设,完善城乡医疗救治体系和疾病预防控制为重点的公共卫生保障体系,加强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为重点的社会安全基础能力建设。
5.加强与毗邻地县(市、区)的应急管理区域合作,建立完善的应急管理区域联动机制,强化安全风险交流、信息共享和应急处置合作,提高应急合作能力。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相关部门、各相关单位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完善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各类突发事件主要牵头部门负责相应突发事件监测信息集成。要根据突发事件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地震、地质、气象、洪涝、干旱、森林火灾、矿山开采、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生产和储运、排污单位、重大关键基础设施、传染病疫情、野生动物疫情等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加强有关行业重大风险监控方面的研究,对重大风险点、危险源进行有效辨识、监测、以便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防范,减少或杜绝发生重大损失。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相关部门、各相关单位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加强突发事件信息发布能力建设,健全市、乡镇街区两级预警信息发布平台,统筹预警信息发布。运用应急广播等各类渠道,建立预警信息快速发布和传播机制,扩大社会公众覆盖面,解决预警信息发布“最后一公里”问题。
对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有关部门接到相关征兆信息后,及时组织进行分析评估,研判发生的可能性、强度和影响范围以及可能发生的次生、衍生突发事件类别,确定预警级别。按照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可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预警级别的具体划分标准由市牵头部门按职责分工分类制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相关部门、各相关单位要结合实际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对其他突发事件,要根据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通报提醒或警示信息,必要时向社会公众发布安全警示。
分析评估结果确认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相关部门、各相关单位根据分析评估结果,按有关规定立即发布预警信息,及时向市政府或相应部门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同时向市政府报告,并向当地人民武装部队、驻地企事业单位、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地区的政府通报。根据事态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报告、通报和发布有关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
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调整要充分发挥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的作用,通过手机短信、微信群、公众号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通知方式。预警通告的内容包括突发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预警期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发布预警信息后,预警区域内的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相关部门、各相关单位应当根据预警级别采取相应的措施,做好启动相关应急响应和应急机制的准备。承担应急处置职责的相关单位接收到预警信息后,应当及时向发布预警信息的单位反馈接收结果。
发布预警信息后,有关方面要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以及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增加观测频次,组织开展现场调查,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
2.加强公众沟通,公布信息接收和咨询电话,向社会公告采取的有关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和劝告等;
3.组织应急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的准备,视情预置有关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
4.调集应急处置和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5.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6.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7.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8.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9.有关政府和部门发布预警后,其他相关政府和部门及时组织分析本地区和本行业可能受到影响的范围、程度等,安排部署有关防范性措施。
预警信息发布单位要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加强组织会商研判,依据事态变化情况和专家会商建议,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及时发布。当突发事件风险已经解除,发布警报的政府或有关部门要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1.市政府要积极推进安全风险网格化管理,创新基层网格员管理体制机制,统筹灾害信息员、群测群防员、气象信息员、网格员等资源,建立统一规范的基层网格员管理和激励制度,实现社区、村网格员全覆盖、无死角,同时承担风险隐患巡查报告、突发事件第一时间报告、第一时间先期处置、灾情统计报告等职责。
2.突发事件发生或发现重大风险、隐患后,基层网格员和有关社区、村、企业、社会组织及相关专业机构、监测网点等要及时向所在地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有关主管部门要向本级政府相关部门通报突发事件信息。事发地乡镇街、开发区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送信息。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事件处置等有关情况。
报告内容一般包括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性质、简要经过、影响范围(含环境影响)、人员伤(病)亡和失联情况,传染病人员隔离转运、密接次密接、流调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交通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损毁情况,事件发展趋势、现场救援情况,已经采取的其他措施、需要支援事项和亟需帮助解决的问题等。
3.市政府要及时全面了解市内突发事件信息。市有关部门要全面掌握突发事件信息。突发事件信息要及时报送市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
4.接到突发事件信息后,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相关部门、各相关单位要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立即如实向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同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地区、部门和企事业单位。
5.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或影响到境外的突发事件,需要向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当局以及有关国家、地区、国际机构通报的,必须及时报告给上级政府,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6.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相关部门、各相关单位建立健全信息快速获取机制,完善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和信息共享系统,融合相关部门、地区的应急基础信息、地理信息、应急资源信息、预案和案例信息、事件动态信息等,为突发事件应对提供信息保障。鼓励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主动向所在地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
1.受到自然灾害危害或者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单位、村(居)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迅速控制可疑的传染源,积极救治病人,组织医疗卫生人员加强个人防护;向所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相关部门、各相关单位报告。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要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2.事发地居民(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要立即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或按照当地政府的决定、命令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调动应急队伍,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
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相关部门、各相关单位要迅速调度力量,尽快判明事件性质和危害程度,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全力控制事态发展,减少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并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
5.在境外发生涉及我市公民和机构的突发事件,事涉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相关部门、各相关单位要主动了解掌握相关情况,及时启动应急机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1.组织指挥。上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指导下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开展应对工作。上级组织指挥机构设立后,下级组织指挥机构按照上级组织指挥机构要求做好应急处置与救援有关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相关部门、各相关单位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事件应对负有属地管理责任,要切实负起突发事件应对责任,按照上级政府要求组织实施应急处置与救援措施。
各级组织指挥机构按照前述分级应对与响应分级原则分别负责相应级别突发事件应急组织指挥。超出事发地乡镇街、开发区处置能力的,上一级政府根据事发地乡镇街、开发区的请求或根据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需要,指挥权可逐级提升至市级组织指挥机构。
2.现场指挥。上级政府设立现场指挥机构的,下级政府的现场指挥机构应纳入上级现场指挥机构,在上级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现场指挥机构要充分听取有关专家意见和建议,设立统一的救援队伍集结点、物资接收点和分发点、新闻发布中心,并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到达突发事件现场的各方面应急力量要及时向现场指挥机构报到、受领任务,接受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调度,严格遵守交通管理、信息发布等工作要求,并及时报告现场情况和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实现各方面信息共享。
当上级工作组在现场时,现场指挥机构要与其对接并接受业务指导,做好相应的保障工作。
3.协同联动。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专业应急队伍等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救援,按规定的指挥关系和指挥权限指挥。社会组织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纳入现场指挥机构统一管理、统一调动、统一行动。各级组织指挥机构根据突发事件现场实际情况,及时调度指挥相关应急资源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行动。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事发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相关部门、各相关单位应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
1.现场信息获取。组织现场人员、应急测绘和勘察队伍等,利用无人机等手段获取现场影像,分析研判道路桥梁、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和居民住房损毁情况,重要目标物、人员密集场所和人口分布等信息,提出初步评估意见,并向现场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
2.组织营救受灾和被困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威胁人员,必要时组织动员社会应急力量有序参与应急处置与救援、受灾人员救助工作。
3.组织开展伤病员救治、卫生防疫和公共卫生调查处理、应急心理援助等医疗卫生工作,治疗传染病人和疑似病例,控制传染源,隔离和观察密切接触者,对易感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服药、非药物干预措施和卫生防疫知识宣传。
4.迅速组织开展抢险工作,控制危险源、减轻或消除危害,并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交通运输、公安、交警等有关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5.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水利、通信、供(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短时难以恢复的,要实施临时过渡方案,保障社会生产生活基本需要。
6.开展环境应急监测,追踪研判污染范围、程度和发展趋势;切断污染源,控制和处置污染物,保护饮用水水源地、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环境敏感目标,减轻环境影响;开展灾后环境风险排查,整治污染隐患,妥善处置事件应对产生的废物。
7.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8.启用本级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和救灾物资,必要时征用其他救援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场地、工具和其他物资。
9.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临时住所,开展卫生防疫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学上、有病能及时医治,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10.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工作,妥善处理遇难人员遗体,做好遇难人员家属安抚等工作。
12.加强价格监管,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13.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事发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相关部门、各相关单位要立即组织力量,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
1.尽快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和说服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
2.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实行强制隔离,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3.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必要时依法对网络、通信进行管控。
4.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5.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在党政机关、军事机关、重要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省内外国驻华机构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加强对重点敏感人员、场所、部位和标志性建筑的安全保护。
6.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立即依法出动警力,加大辖区检查、巡逻、控制力度,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交通运输、医疗救援、能源供应、通信保障、灾害现场信息、应急物资装备、自然灾害救助、社会秩序、新闻宣传、遇难人员遗体处置、慈善力量动员等应急保障工作牵头协调部门,应会同支持配合部门和单位组织编制应急保障类预案,督促做好保障体系建设,完善快速反应联动机制。应急保障类应急预案作为专项应急预案管理,应急部门负责做好衔接。
当突发事件严重影响经济正常运行时,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相关部门、各相关单位或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救助、保障、控制等必要的应急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产生活需要,最大程度减轻突发事件的影响。
按照前述分级应对和响应分级原则负责应对的组织指挥机构要制定统一的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方案,与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同时研究、同时部署、同步行动。对于可能受到突发事件直接威胁的社会公众,应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突发事件发生后,按照市应急指挥机构的要求,事发地乡镇街、开发区和负责处置的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尽快拟定对外发布信息稿,与新闻应急处置机构商议并按程序审签后,组织权威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
要在第一时间获取事件信息,第一时间对外发布必要信息。要坚持实事求是,发布信息务必准确、真实、客观。要保持信息发布渠道畅通,最大限度避免和减少公众猜测。要早讲事实、重讲态度、慎讲原因,使用科学准确的规范性语言。
突发事件发生后,按照市应急指挥机构要求及时发布权威信息,最迟不超过3个小时,根据处置进展动态发布信息。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新闻发布方式主要有:提供新闻通稿、召开新闻发布会、接受新闻媒体采访、组织专家解读。用好官方网站、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手机短信等官方信息平台。
未经批准,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件原因、伤亡数字、责任追究等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情况和事态发展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对于重大舆情,建立完善网上网下一体化快速应对处置机制,宣传、网信、涉事地方和部门参加,组建扁平化工作专班,指导开展信息发布、新闻报道、正面引导,负面管控等工作,统筹推进舆情应对和事件处置工作。
涉事地方和部门要以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为抓手,主动承担舆情应对处置主体责任,建立完善监测、研判、回应机制,健全突发事件新闻应急处置和舆论引导机制,提高对敏感舆情和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发现力、判断力、处置力,提高网上议题设置和舆论引导水平。加大日常信息发布力度,特别是出现舆情热点,要及时主动发声,发挥好定音定调作用,防止出现信息真空,导致谣言和虚假信息滋生。
发生或者即将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采取一般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社会危害,需要宣布全市区域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的,依法由国务院决定。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应宣布应急结束,或逐步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有序撤离。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突发事件的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发突发事件。现场指挥机构停止运行后,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进入过渡时期,逐步恢复生产生活秩序,必要时还应通过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同时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信息。
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按照规定给予抚恤、抚慰、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咨询及司法援助,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有关部门要做好疾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做好受灾人员过渡性安置工作,在过渡性安置点采取相应的防灾、防疫措施。事发地保险监管机构应当组织、督促有关保险机构第一时间对突发事件开展查勘,对造成的损失开展保险受理、评估、审核和赔付工作。
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政府应当健全以事发地为主体,灾区群众广泛参与的体制机制,加大资金、政策、规划统筹,促进资源融合、效能提升。强化事发地重建主体责任,建立务实高效的规划落实推进体系。尊重群众首创精神,引导开展自力更生、生产自救活动。
1.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地区政府负责。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有关政府要立即组织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上一级政府报告。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政府要及时组织和协调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利、公安等有关部门恢复社会秩序,尽快修复被损坏的交通、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
2.上一级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对需要支持的下一级政府提供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组织其他地区提供资金、物资和人力支援。需要市政府援助的,由事发地乡镇街、开发区提出请求,市级有关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建议或意见,按有关规定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需要国家、省、市支持的,由市政府向吉林市政府、省政府、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请求。
1.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政府应当及时查明突发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组织参与处置的部门(单位)、专家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复盘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制定防范和改进措施;将调查与评估情况向上一级政府提出报告。一般突发事件,由市政府组织调查评估。建立健全重大自然灾害和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评估制度。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家、省、市有关文件对突发事件调查与评估工作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市有关部门于每年第一季度组织对上年度发生的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进行全面评估,向市政府报告,抄送市应急管理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相关部门、各相关单位组织对本行政区域上年度突发事件进行全面评估,向市政府报告,抄送市应急管理部门。
1.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主力军。市政府对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建设和管理,提供必要支持保障。
2.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是应急处置与救援的骨干力量。市应急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局、市林业和畜牧局、市公安局、市交警大队、市消防救援大队、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吉林市生态环境局蛟河市分局等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和实际需要,在本级应急管理部门的统筹指导下,建设和管理本行业、本领域的专业应急队伍。
3.市人民武装部是应急处置与救援的突击力量。要依法将武装部队应急力量纳入应急力量体系建设,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建立健全军地协调联动机制,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按照执行应急任务能力要求,配备必要的装备,加强有针对性的训练和演练。
4.基层应急队伍是第一时间先期处置重要力量。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相关部门、各相关单位应当单独建立或者与有关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基层应急队伍。配备必要物资和装备,严明组织纪律,经常性地开展应急培训,全面提升基层应急能力。
5.社会应急队伍是应急处置与救援的辅助力量。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相关部门、各相关单位要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和共青团作用,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等有序参与应急工作。
6.推进应急力量训练条件统建共用、开放共享、构建救援合作机制,创新组织实施模式,搭建信息服务平台,分类推进试点先行,营造良好激励环境。
1.市政府要将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市级财政预算。所需突发事件应急准备、应急演练和救援救灾工作资金由市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经财政局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市级财政预算。
2.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由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分级负担。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的乡镇街、开发区,市级启动应急响应的,根据事发地实际情况和事发地乡镇街、开发区的请求,市级财政予以适当支持。
3.市级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研究提出相应征用补偿或救助政策,报市政府审批。市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估。
4.市政府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物资、装备、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
5.建立健全灾害风险保险体系,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加快推进巨灾保险制度,推行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安排应急救援人员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抢险救援行动前,应当为其购买相应的保险。
1.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公安局、市交警大队等制定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按照集中管理、统一调拨、平时服务、灾时应急、采储结合、节约高效的原则,以及突发事件风险评估和应急物资峰值需求预测,统筹实物储备、生产能力储备、社会储备,完善储备品类、规模、结构和方式;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建立健全市重要应急物资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生产、采购、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对应急救援物资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拨、统一配送,确保应急物资及时供应。
2.市政府应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物资装备储备工作或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1.市直相关部门(单位)要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鼓励、扶持具备相应条件的教学科研机构培养应急管理专门人才,加强应急管理学科建设;加强应急管理科技支撑机构建设,积累基础资料;鼓励、支持教学科研机构和有关企业研究开发用于突发事件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新工具和新药品。
2.以信息化推进应急管理现代化。充分利用物联网、大数据等,推进立体化监测预警网络、大数据支撑体系、“智慧大脑”等建设,提高监测预警能力、辅助指挥决策能力、救援实战能力和社会动员能力。
3.建立健全全市应急指挥平台体系。市政府要充分利用现有政府系统办公业务资源和专业系统资源,建立健全应急指挥场所、基础支撑系统和综合应用系统,规范技术标准,配置移动指挥系统,建立市、乡镇街区两级应急指挥平台和有关部门应急指挥平台,满足突发事件监测监控、预测预警、值守应急、信息报告汇总与发布、视频会商、综合研判、辅助决策、指挥协调、资源调用和总结评估等功能。有条件的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相关部门、各相关单位也可建设适用的应急指挥平台,并与市级应急指挥平台互联互通。
1.市级应急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单位)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历史情况和重大风险,制定市级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工作规划,按程序报市级政府批准后实施。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工作规划应报市政府或相关部门备案。
2.编制应急预案应当在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进行,以确保应急预案的可操作性。鼓励探索在印发前以情景构建的方式模拟突发事件场景,检验应急预案各项措施有效性。
3.市级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的意见。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应当书面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在编制过程中应征求相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
各级各类应急预案衔接遵循“下级服从上级,专项、部门服从总体,预案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应急管理部门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承担市级专项应急预案研究办理以及部门应急预案和下级总体应急预案备案工作。
总体应急预案由应急管理部门组织起草,按程序报请市级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市总体应急预案报上一级政府备案,抄送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专项应急预案按职责分工由相应主要牵头部门负责起草,按程序送请应急管理部门协调衔接后,由主要牵头部门报请市级政府批准,以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实施;专项应急预案由主要牵头部门报上一级相应部门备案,抄送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部门应急预案由有关部门制订,经主要负责同志批准印发实施,报市级政府备案,抄送吉林市级相应部门和市应急管理部门。部门应急预案印发前,应送请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协调衔接。
各乡镇街、开发区的应急预案由乡镇街、开发区自行组织制定,经主要负责同志批准印发实施,报市政府备案。应急预案印发前,应送请市应急管理部门协调衔接。
基层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要经基层组织或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向有关部门备案。
1.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演练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根据实际情况至少应每3年演练一次,具体演练周期需在各专项预案中明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预案发生重大调整,需及时按照新的预案开展演练。应急管理部门负责预案演练的指导。
2.专项应急预案牵头部门要主动组织演练,相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配合参与。
3.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预案进行演练,特别是对涉及领域多、需多方配合的应急预案,要开展综合性演练。
4.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必要的应急演练。居民(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也要结合实际经常开展应急演练。
应急演练包括规划与计划、准备、实施、评估总结和改进5个阶段。通过应急演练,发现和解决应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落实岗位责任,熟悉应急工作的指挥机制和决策、协调、处置的程序,评价应急准备状态,培训和检验应急队伍的快速反应能力,提高各部门之间协调配合和现场处置能力,检验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并改进完善。
1.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应急队伍、物资、装备等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7)其他应当修订的情形。
3.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响应分级标准等重要内容的,修订工作应按照本预案“5.2预案审批与衔接”部分有关要求组织进行。仅涉及其他内容的,修订程序可适当简化。
4.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等,可以向有关预案编制单位提出修订建议。
1.本预案涉及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群众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等,要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制定、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及其支撑性文件。市应急管理局加强本预案实施的跟踪分析、督促检查、综合协调,并根据需要及时组织评估,向市政府提出修订建议。
3.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市政府印发的《蛟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1)加强公益宣传,普及安全知识,培育安全文化。应急管理、新闻宣传、文化和旅游、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要通过图书、音像制品和广播、电视、网络、手机等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公共安全和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2)完善公民安全教育体系。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对学校开展应急知识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各类学校、幼儿园应当在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下,把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3)市政府及其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纳入干部教育培训体系,针对本地区特点定期开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企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以及应急知识等方面的教育与培训。
(1)根据有关规定,市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工作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将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纳入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绩效考核。
(2)公民按照各级政府要求,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可视情给予补助;对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
(3)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应急处置不力,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突发事件专项指挥机构和主要牵头部门
序号 |
事件类别 |
预案名称 |
制定部门 |
专项指挥机构 |
1 |
市级突发事件 |
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
市应急局 |
市人民政府 |
(1)自然灾害类
序号 |
事件类别 |
专项预案名称 |
制定部门 |
专项指挥机构 |
1 |
水旱灾害 |
蛟河市防汛防台风 应急预案 |
市应急局 |
市人民政府 防汛抗旱指挥部 |
2 |
蛟河市山洪灾害防御 应急预案 |
|||
3 |
蛟河市抗旱灾害应急预案 |
|||
4 |
森林草原火灾 |
蛟河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
市应急局 |
市人民政府 森林防灭火指挥部 |
5 |
地震灾害 |
蛟河市地震应急预案 |
市应急局 |
市防震抗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 |
6 |
地质灾害 |
蛟河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
市应急局 |
市地质灾害 应急指挥部 |
7 |
雨雪冰冻灾害 |
蛟河市雨雪冰冻灾害应急预案 |
市应急局 |
市雨雪冰冻灾害应急指挥部 |
8 |
气象灾害 |
蛟河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
市气象局 |
市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 |
9 |
生物灾害 |
蛟河市农业植物有害生物应急预案 |
市农业农村局 |
市农业植物有害生物应急防控指挥部 |
10 |
蛟河市重大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预案 |
市林业局 |
市重大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指挥部 |
|
11 |
自然灾害救助 |
蛟河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
市应急局 |
市减灾委员会 |
(2)事故灾难类
序号 |
事件类别 |
专项预案名称 |
制定部门 |
专项指挥机构 |
1 |
煤矿事故 |
蛟河市煤矿事故应急预案 |
市应急局 |
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
2 |
危险化学品事故 |
蛟河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
||
3 |
非煤矿山事故 |
蛟河市非煤矿山事故应急预案 |
||
4 |
烟花爆竹事故 |
蛟河市烟花爆竹事故应急预案 |
||
5 |
工贸行业事故 |
蛟河市工贸行业事故应急预案 |
||
6 |
火灾事故 |
蛟河市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
市消防救援大队 |
市消防救援委员会 |
7 |
道路交通事故 |
蛟河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
市公安局 |
市交通事故 应急指挥部 |
8 |
蛟河市危险化学品 道路运输事故应急预案 |
市交通局 |
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应急指挥部 |
|
9 |
水上事故 |
蛟河市水上事故应急预案 |
市交通局 |
市水上事故 应急指挥部 |
10 |
建设工程事故 |
蛟河市建筑工程(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事故应急预案 |
市住建局 |
市城乡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 |
11 |
燃气事故 |
蛟河市燃气事故应急预案 |
||
12 |
供水突发事件 |
蛟河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市住建局 |
市城乡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 |
13 |
供热事故 |
蛟河市供热事故应急预案 |
||
14 |
重污染天气事件 |
蛟河市重污染天气 应急预案 |
吉林市生态环境局蛟河市分局 |
市重污染天气 应急指挥部 |
15 |
辐射事故 |
蛟河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
市辐射事故 应急指挥部 |
|
16 |
特种设备事故 |
蛟河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
市市场监管局 |
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 |
17 |
大面积停电事件 |
蛟河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 |
市发改局 |
市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指挥部 |
18 |
突发环境事件 |
蛟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
吉林市生态环境局蛟河市分局 |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 |
19 |
通信网络事故 |
蛟河市通信网络事故应急预案 |
市工信局 |
市通信网络事故 应急指挥部 |
序号 |
事件类别 |
专项预案名称 |
制定部门 |
专项指挥机构 |
1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
蛟河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
市卫健局 |
市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 |
2 |
传染病疫情 |
蛟河市传染病疫情应急预案 |
||
3 |
群体性不明 原因疾病 |
蛟河市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应急预案 |
||
4 |
急性中毒事件 |
蛟河市急性中毒事件应急预案 |
||
5 |
食品安全事件 |
蛟河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
市市场监管局 |
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指挥部 |
6 |
药品安全事件 |
蛟河市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市市场监管局 |
市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 |
7 |
动物疫情事件 |
蛟河市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
市畜牧局 |
市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 |
8 |
野生动物疫情事件 |
蛟河市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案 |
市林业局 |
市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指挥部 |
(4)社会安全事件
序号 |
事件类别 |
专项预案名称 |
制定部门 |
专项指挥机构 |
1 |
恐怖袭击事件 |
蛟河市处置恐怖袭击事件应急预案 |
市公安局 |
市处置恐怖袭击事件应急指挥部 |
2 |
刑事案件 |
蛟河市刑事案件应急预案 |
市公安局 |
市刑事案件应急指挥部 |
3 |
群体性事件 |
蛟河市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 |
市公安局 |
市群体性事件应急指挥部 |
4 |
网络安全事件 |
蛟河市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
市公安局 |
市网络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 |
5 |
影响生活必需品、市场稳定突发事件 |
蛟河市影响生活必需品市场稳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市商务局 |
市市场稳定事件应急指挥部 |
6 |
金融突发事件 |
蛟河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市工信局 |
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 |
7 |
舆情突发事件 |
蛟河市舆情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市委宣传部 |
市舆情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 |
8 |
涉外突发事件 |
蛟河市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市委统战部 |
市涉外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 |
9 |
民族宗教事件 |
蛟河市民族宗教事件应急预案 |
市委统战部 |
市民族宗教事件应急指挥部 |
10 |
突发事件新闻发布 |
蛟河市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 |
市委宣传部 |
市突发事件新闻发布领导小组 |
(5)部门应急预案
序号 |
事件类别 |
部门预案名称 |
制定部门 |
专项指挥机构 |
1 |
部门突发事件 |
应急局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市应急局 |
|
2 |
部门突发事件 |
公安局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市公安局 |
|
3 |
部门突发事件 |
卫健局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市卫健局 |
|
4 |
部门突发事件 |
交通局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市交通局 |
|
5 |
部门突发事件 |
林业局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市林业局 |
|
6 |
部门突发事件 |
住建局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市住建局 |
|
7 |
部门突发事件 |
农业农村局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市农业农村局 |
|
8 |
部门突发事件 |
市场监管局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市市场监管局 |
|
9 |
部门突发事件 |
吉林市生态环境局蛟河市分局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吉林市生态环境局蛟河市分局 |
|
10 |
部门突发事件 |
商务局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市商务局 |
|
11 |
部门突发事件 |
工信局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市工信局 |
|
12 |
部门突发事件 |
教育局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市教育局 |
|
13 |
部门突发事件 |
民政局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市民政局 |
|
14 |
部门突发事件 |
旅游办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市文广旅局 |
|
15 |
部门突发事件 |
发改局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市发改局 |
|
(6)乡镇街区级应急预案
序号 |
事件类别 |
乡镇街区级预案名称 |
制定部门 |
专项指挥机构 |
1 |
乡镇街区突发事件 |
蛟河天岗石材产业园区 突发事件综合应急预案 |
蛟河天岗 石材产业园区 |
|
2 |
乡镇街区突发事件 |
蛟河经济开发区突发事件综合应急预案 |
蛟河经济开发区 |
|
3 |
乡镇街区突发事件 |
民主街突发事件综合应急预案 |
民主街 |
|
4 |
乡镇街区突发事件 |
长安街突发事件综合应急预案 |
长安街 |
|
5 |
乡镇街区突发事件 |
河南街突发事件综合应急预案 |
河南街 |
|
6 |
乡镇街区突发事件 |
河北街突发事件综合应急预案 |
河北街 |
|
7 |
乡镇街区突发事件 |
奶子山接续产业园区 突发事件综合应急预案 |
奶子山 接续产业园区 |
|
8 |
乡镇街区突发事件 |
拉法街突发事件综合应急预案 |
拉法街 |
|
9 |
乡镇街区突发事件 |
新农街突发事件综合应急预案 |
新农街 |
|
10 |
乡镇街区突发事件 |
新站镇突发事件综合应急预案 |
新站镇 |
|
11 |
乡镇街区突发事件 |
乌林乡突发事件综合应急预案 |
乌林乡 |
|
12 |
乡镇街区突发事件 |
前进乡突发事件综合应急预案 |
前进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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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乡镇街区突发事件 |
庆岭镇突发事件综合应急预案 |
庆岭镇 |
|
14 |
乡镇街区突发事件 |
天北镇突发事件综合应急预案 |
天北镇 |
|
15 |
乡镇街区突发事件 |
松江镇突发事件综合应急预案 |
松江镇 |
|
16 |
乡镇街区突发事件 |
黄松甸镇突发事件综合应急预案 |
黄松甸镇 |
|
17 |
乡镇街区突发事件 |
白石山镇突发事件综合应急预案 |
白石山镇 |
|
18 |
乡镇街区突发事件 |
漂河镇突发事件综合应急预案 |
漂河镇 |
|
19 |
乡镇街区突发事件 |
天岗镇突发事件综合应急预案 |
天岗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