蛟河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蛟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
(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垂直管理部门:
《蛟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试行)》已经市政府第18届5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蛟河市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29日
蛟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试行)
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依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吉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吉政发〔2020〕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8〕16号)、《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70号)、《吉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2011〕222号)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项目谋划
(一)基本原则。
依法依规原则。各相关部门单位要责成专人负责项目谋划工作,组织懂项目、有创意、责任感强的干部开展项目谋划工作,要严格法定程序,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谋划项目。
实地实际原则。项目单位要组织设计单位认真踏查项目现场,提出的设计方案经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项目设计不仅要考虑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同时要充分考虑实际情况、资金状况,不得盲目提高建设标准。
多方比较原则。坚持需求导向,既考虑项目的外在又考虑项目的内在,统筹兼顾性价比,多个方案进行优化比较,统筹把握项目经济、实用、耐用、美观之间的关系。事涉民生的项目,要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综合多方意见建议后科学谋划。
统筹有序原则。注重量力而行、尽力而为,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统筹考虑全市经济发展和财力情况,建立项目储备库,区分轻重缓急,分期分批组织实施。
(二)资金使用。
积极向上争取。对符合国家资金支持的民生、公益和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要提前编制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积极做好资金上争工作。市财政局、市发改局等相关部门要统筹做好无偿资金、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项目争取,确保资金来源。
合理安排财力。要统筹安排和整合各行业项目资金,优先使用专项资金,其次安排债券资金,原则上尽量减少安排本级财力资金进行项目建设。
杜绝举债建设。政府投资项目不得违规举债、不得增加政府隐性债务,除经市委常委会或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实施的应对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的项目外,其他未落实资金来源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
(三)相关程序。
1.启动程序。项目单位主要负责人为项目前期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市级领导要对是否启动项目前期工作进行严格把关。专项资金项目、本级财力项目、一般债券项目、专项债券项目是否实施或启动项目建议书及可研编制均要严格履行有关程序。投资5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单位分管副市长把关确定;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至100万元以下的,由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市长和项目单位分管副市长联合把关确定;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至20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单位分管副市长和市长联合把关确定。投资2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由项目单位组织进行施工图设计及预算编制,由市财政局评审后按程序组织实施,其中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由市财政局出具评审报告。投资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由项目单位分管副市长和项目单位负责人向市长汇报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可行性、资金来源、投资主体,以及是否启动项目前期等;一般债券、专项债券是否启动前期需向市委主要领导汇报,同意后方可启动前期工作。项目单位启动前期工作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政府采购程序,要牢固树立过“紧日子”思想,在保证可研报告和初步设计等质量的同时,尽最大限度节约财政资金,明确项目实施前按约定支付部分劳务费,待项目实施后按合同约定履约。
2.可研程序。项目单位要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委托具有相应资信等级的工程咨询机构,按国家规范,以先进的估算方法和可靠的数据资源进行方案论证和投资估算,完整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保证深度达到规定的要求,同时项目单位要征求项目所在地乡镇街区及有关行业部门意见,避免出现多个建设单位将同一地点列入建设计划或未来其他项目建设经过该项目区域时,因重载车辆通行或重复开挖等造成工程损毁和资金浪费。可研报告初稿形成后,由市发改局委托工程咨询机构组织专家对可研报告初稿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修改后由市发改局进行批复。
3.初设程序。启动初步设计前,项目单位要提请召开政府投资项目专题会,其中投资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至2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政府投资项目专题会研究确定;投资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的项目,由政府投资项目专题会研究后报市委主要领导研究确定。通过后,项目单位要充分做好项目勘察设计工作,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根据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投资进行初步设计,要确保设计质量的深度,尽可能减少施工期间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特别是因设计漏项、设计变更引起的超概算现象。初步设计初稿形成后,由市发改局委托工程咨询机构组织专家对初步设计初稿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初步设计修改后由市发改局进行批复。要严格执行《政府投资条例》相关规定,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进行初步设计变更、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分管市领导和项目单位负责人要亲自到项目现场实地查看,确需变更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并提请召开政府投资项目专题会论证是否可行;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10%的,项目单位要到市发改局重新进行可研批复。初步设计批复后,明确资金来源的,由市财政局组织评审,确定项目拦标价格。
4.审定程序。对2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在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初步设计批复等完成后,市政府常务会议要专门听取项目综合情况,其中投资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至2000万元以下的,由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投资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的,由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后报市委常委会会议确定。一般债券项目省里下达资金后,由党政联席会研究确定具体项目及每个项目资金使用额度。此外,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在本年度11月份或12月份集中听取各相关部门下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谋划情况,由市发改局牵头,根据会议研究情况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并报市政府审定后下发。
二、项目建设
(一)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前,必须具备开工前应具备的所有条件,项目单位要提前征求住建局、林业局、自然资源局、水利局、生态环境局等部门意见,确保项目手续符合相关职能部门的要求。相关审批部门要简化审批流程,取消不必要的工作程序,实行领办帮办、协同服务、容缺受理、并联审批等举措。
(二)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前,项目单位应登录吉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完成用户账户注册并填报项目基本信息。政府投资基础设施类项目分为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四个阶段;政府投资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类项目分为立项许可、工程建设和施工许可、竣工验收三个阶段。
(三)要严格招标程序,对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标。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上述标准的,必须公开招标。此外,发包人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发包的,总承包中施工、货物、服务等各部分的估算价中,只要有一项,即施工部分估算价达到400万元以上,或者货物部分达到200万元以上,或者服务部分达到100万元以上,则整个总承包发包应当公开招标。如国家或上级有关部门对招标范围和额度进行调整,按新的规定执行。
(四)项目单位要认真组织各方主体进行现场踏查、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工作。按投标文件对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等现场管理人员和监理单位的总监、现场监理进行备案并定期检查,坚决杜绝违法分包、转包行为。
(五)要加强项目施工单位监督管理,认真落实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等措施,严把工程质量,特别是隐蔽工程施工监督管理,严格设计变更、工程签证审批程序,施工所需原材料确需二次倒运的要监督到位,因施工导致路面等基础设施破损的,项目单位要督促施工单位在工程结束后及时进行恢复并将施工现场清理干净。
(六)项目单位要按照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的原则,严格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文件中规定的建设内容实施项目建设,按照核定的概算严格控制资金使用。要严格对照建设程序办事,不得擅自修改原设计、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工程项目、提高建设标准。要严格控制政府投资项目超概算建设,极特殊原因确需超概算的,项目单位分管副市长要带领项目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到项目现场实地查看,认真分析论证,确需超概算的,要严格履行程序,超概算5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单位分管副市长把关确定;超概算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至100万元以下的,由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市长和项目单位分管副市长联合把关确定;超概算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至20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单位分管副市长和市长联合把关确定。超概算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由项目单位分管市长提请召开政府投资项目专题会,对超概算原因、增加内容、资金额度等进行充分研究论证,通过后根据超概算额度分别提交市政府常务会和市委常委会集体研究确定,其中超概算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至2000万元以下的,由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超概算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的,由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后报市委常委会会议确定。对有工程预备费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不得动用工程预备费,确需动用工程预备费的,项目单位要集体研究,分管副市长要深入实地踏查现场、进行严格把关,程序与超概算额度程序一致。
(七)项目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要督促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时跟进内业,所有项目档案材料要规范、完整。
三、项目验收
(一)项目单位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工程验收标准及程序,及时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二)施工单位在项目竣工验收后要及时向项目单位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和相关结算资料,由监理审核(需签章),项目单位初步审核(不需签章),经项目分管市领导签批后,报购买结算审核服务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按项目行业类别、特点等因素,推荐擅长此类项目的造价咨询机构,并监督指导项目建设单位确定造价咨询机构、签订造价咨询合同。
(三)要严格资金拨付程序,按项目进度拨付工程价款,项目结算价格确定后,项目单位要足额拨付项目建设资金并预留3%的工程质保金,如国家或省对工程质保金比例进行调整的,按新的规定执行;缺陷责任期满没有问题的要及时将质保金拨付给施工单位。拨付项目资金要严格执行审批程序,预算内项目资金(包括本级财政资金、中央和省专项资金、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资金)10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单位分管副市长审批;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至200万元以下的,由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市长和项目单位分管副市长联合审批;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至50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单位分管副市长和市长联合审批;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至2000万元以下的,由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政府党组会议审批;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的,由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后报市委常委会会议确定。预算外项目资金,由市财政局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政府党组会议通过后拨付。
(四)政府投资项目及货物服务类采购项目竣工结算后的结余资金,项目单位要统一缴回市财政局,由市政府统筹使用。
(五)项目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竣工验收合格后要及时接收或与相关部门办理移交手续,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并督促施工单位在责任期内落实保修责任,并按要求建立固定资产管理台账。
(六)要建立完善城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维修管护机制,交通、城管、住建等部门要实施城乡道路专业化养护,及时对破损路面进行灌缝补坑;乡镇街和村要落实好主体责任,及时对破损的路基、边沟等设施进行维修养护。
四、责任追究
在政府投资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凡出现下列情形的,由纪检监察机关和相关部门视情节,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1.未履行相关程序,擅自启动项目前期工作的;
2.应招标未招标或擅自指定施工单位的;
3.擅自签订未经市政府法律顾问审查的合同的;
4.未履行相关程序,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或增加投资的;
5.因监督管理不到位,造成工程质量出现问题的;
6.违规举债实施项目建设的;
7.不履行相关程序,擅自或默许有关单位或个人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
五、附则
本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蛟河市政府投资项目专题会组成人员名单
2.蛟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试行)重点程序
流程图
附件1
蛟河市政府投资项目专题会组成人员名单
组 长:王 威 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市长
副组长:张 静 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
路建国 市政府副市长
王媚春 市政府副市长
任 峰 市政府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
尤海阳 市政府副市长
滕慧阳 市政府副市长
成 员:陈连波 市政府办公室主任
朱桂江 市发改局局长
王向丽 市财政局局长
刘振军 市审计局局长
崔子臣 市住建局局长
孙鸿羽 市自然资源局局长
樊 华 市政务服务局局长
以及相关项目单位主要负责人
1.组成人员中,王威、张静、陈连波、朱桂江、王向丽、刘振军为固定参会人员,会议由王威同志主持,其他副市长及相关部门是否参会视情况确定。
2.召开政府投资项目专题会前,分管市级领导要提前对分管部门项目情况进行把关,重点项目要在会前向市政府主要领导汇报。
3.市政府办公室按照市政府要求,负责政府投资项目专题会召集工作,确定参会部门,协调有关部门准备汇报材料。
4.市财政局负责一般债项目申报及争取工作。
5.市发改局负责专项债项目申报及争取工作。
6.市农业农村局、市交通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水利局、市水库移民服务中心、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局等相关部门负责本部门承担的相关具体项目汇报工作。
7.每次专题会后,由市政府办公室文电科形成专题会议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