蛟河市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蛟河市石材加工及产业链招商引资项目
固定资产投资奖励扶持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垂直管理部门:
《蛟河市石材加工及产业链招商引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奖励扶持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十九届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蛟河市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31日
蛟河市石材加工及产业链招商引资项目
固定资产投资奖励扶持办法
石材产业是我市重点发展的产业,也是未来支撑蛟河经济增量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认真贯彻落实吉林市第十四次党代会提出的“蛟河要加快发展绿色石材、壮大绿色石材”要求,进一步加快我市石材领域招商引资步伐,尽快形成项目批次落地,推进石材产业转型升级,促进石材产业高质量发展,依据国家、省和吉林市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市里每年设立不低于2000万元的扶持资金,专项用于石材加工及产业链招商引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奖励扶持。
第二条 本办法中给予资金扶持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必须达到3000万元(含)以上,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符合环境保护、安全节能、资源节约利用等标准和要求,对我市长远发展具有带动作用和示范引领作用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奖励扶持的项目包括石板材深加工项目(包括板材加工、台面加工、异型材加工等),石粉综合利用项目、碎石综合利用项目等(不含矿产资源勘探开发项目和盘活类项目)。
第二章 扶持原则
第四条 坚持市场主导,政府推动。发挥政府统筹谋划和政策支持作用,遵循市场规律,坚持域内外企业并重,不断发展壮大绿色石材产业。
第五条 坚持环保优先,全链发展。突出绿色发展、循环发展,大力引进石材产业延链、补链、强链项目,加快推进石材产业高质量发展。
第六条 坚持集体决策,信守承诺。严把项目准入关,新引进项目经蛟河经济开发区党工委会议研究同意后报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会议通过。企业在享受政策的同时,必须履行合同约定。
第三章 扶持标准
第七条 对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含)以上的石材加工及产业链项目,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6%设立扶持资金。
第八条 对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含)以上的石材加工及产业链项目,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7%设立扶持资金。
第九条 对单个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超过2亿元或科技含量高,有利于石材产业循环发展、绿色发展的招商引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奖励扶持比例“一事一议”,在最高奖励扶持比例的基础上适当上浮,上浮比例最高不超过2%,经蛟河经济开发区党工委会议研究同意后报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会议通过。
第四章 扶持阶段
第十条 项目开工后,兑现20%的奖励扶持资金(具体额度为合同约定的固定资产投资额×扶持比例×20%)。
第十一条 项目竣工后,兑现60%的奖励扶持资金(具体额度为合同约定的固定资产投资额×扶持比例×60%)。
第十二条 项目投产后,兑现20%的奖励扶持资金(具体额度为合同约定的固定资产投资额×扶持比例×20%)。
兑现政策要坚持实事求是、多退少补原则,在兑现政策时要综合考虑项目建设进度和实际投资,若合同约定的固定资产投资额低于最终查验认定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在最后一次兑现政策时将扣减或返还相应的扶持资金。上述三个阶段为原则性兑现阶段,特殊情况“一事一议”,经蛟河经济开发区党工委会议研究同意后报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会议通过。
第五章 扶持程序
第十三条 对符合固定资产投资奖励扶持政策的石材加工及产业链招商项目,按照以下流程兑现资金。
(一)企业申报。由企业依据投资合同及扶持政策,结合项目建设进展,按阶段向蛟河经济开发区提出书面申请。申报时,企业需要提供如下材料。
1.关于兑现扶持政策的申请。
2.投资合同文本。
3.投资者身份证明。
4.营业执照。
5.项目总投资证明材料。
6.企业具备开工条件的手续原件及复印件。
7.资金到位证明。
(二)初步审核。蛟河经济开发区按照企业提出的申请,结合项目进展相关佐证材料,依据扶持内容和执行标准等进行初步审核。
(三)现场查验。蛟河经济开发区组织相关部门成立综合查验小组,结合施工图审查合格备案书确定的建设内容等对项目实际进展、固定资产投资等情况进行现场查验。
(四)争议解决。在固定资产投资认定过程中,因技术、能力等原因,无法认定项目实际到位固定资产投资额度的,由蛟河经济开发区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综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核算扶持资金的依据。
(五)政策兑现。固定资产投资奖励扶持政策兑现资金经蛟河经济开发区党工委会议研究同意后报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会议通过,通过后方可兑现资金。
第十四条 综合查验小组由蛟河经济开发区牵头,成员由商务局、发改局、财政局、工信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审计局等部门组成,各部门依据职能分工协作、各司其责。
第六章 约束事项
第十五条 如企业未能按照合同、施工图审查合格备案书确定的施工进度完成项目建设,或经现场查验后存在其他问题,将根据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核定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度,据实核算扶持资金。
第十六条 除不可抗力外,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未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开发建设期限进行建设,造成土地闲置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政策如与国家有关政策相抵触或遇国家相关政策调整时,按国家和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2019年1月1日以后新签约落地的石材加工及产业链招商引资项目。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投资金额均以人民币计算。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我市石材类招商引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奖励扶持相关政策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