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220281013524671G/2021-06284
分  类: 规范性文件 ; 通知
发文机关: 蛟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1年12月19日
标      题: 蛟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林蛟河抽水蓄能电站项目建设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蛟政办发〔2021〕28号
发布日期: 2021年12月20日
索  引 号: 11220281013524671G/2021-06284 分  类: 规范性文件 ; 通知
发文机关: 蛟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1年12月19日
标      题: 蛟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林蛟河抽水蓄能电站项目建设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蛟政办发〔2021〕28号 发布日期: 2021年12月20日

  蛟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吉林蛟河抽水蓄能电站项目建设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白石山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吉林蛟河抽水蓄能电站项目建设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市政府第185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蛟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1219 

  吉林蛟河抽水蓄能电站项目建设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吉林蛟河抽水蓄能电站项目是我市近年来招商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投入运行后,在吉林电网系统中主要承担系统调峰、填谷、调频、调相、紧急事故备用等任务。工程建设用地面积较大,用地权属、林下经济补偿较为复杂,为保证工程建设顺利进行,维护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合法权益,做好征地补偿工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制定原则 

  (一)坚持依法补偿、依规操作原则。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679号修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和《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吉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省政府273号令)等法律法规规定;认真执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吉林蛟河抽水蓄能电站工程建设征占地范围内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吉政明电〔20181号)《吉林蛟河抽水蓄能电站可行性研究阶段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报告》《吉林蛟河抽水蓄能电站工程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以下简称《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委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管理意见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0928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砍伐林木补偿标准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1413号)和《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吉市政函〔2020250号)等文件的相关要求和规定。 

  (二)坚持全市征地补偿政策统一原则。 

  根据近几年蛟河市征地的实际情况,注重历史、尊重现实;同类土地、实行相同补偿标准;认真按照吉市政函〔2020250号文件要求,确定征地补偿标准。 

  (三)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保证工程建设征地工作全过程公开、公平、公正。 

  (四)坚持和谐稳定原则。 

  认真细致做好群众工作,耐心做好各种政策解释工作,将矛盾化解在基层,保证工程建设和谐稳定。 

  二、适用范围 

  本方案,仅适用于吉林蛟河抽水蓄能电站工程建设项目征地的补偿。 

  三、征地补偿标准 

  (一)征收集体土地 

  1.征收耕地(旱田、水田)的依据吉市政函〔2020250号文件规定的58/㎡给予补偿。 

  2.征收集体林地原则上按照已批准的《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确定的范围执行,并执行其确定的补偿标准。 

  3.征收集体经济林地的补偿标准按照吉市政函〔2020250号和吉政办明电〔201413号文件要求给予补偿。 

  4.征收其他集体土地(集体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等),按照吉市政函〔2020250号文件规定给予补偿。 

  (二)使用国有土地 

  1.使用国有林地原则上按照已批准的《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确定的范围进行补偿,补偿标准执行其确定的标准。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吉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省政府273号令)及《吉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规定。 

  (三)临时用地补偿 

  1.占用临时耕地,按照吉市政函〔2020250号文件规定给予补偿;临时用地的复垦,按照经批复的《土地复垦方案》)实施,并按照相关行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2.临时占用林地,依据已批准的《临时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确定标准给予补偿,植被恢复按《临时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中规定标准执行。 

  (四)地上附着物 

  1.林木补偿依据已批准的《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确定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2.青苗补偿费按照《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中第二十六条规定:相应地类的一个栽培期产值给予补偿,能如期收获的不予补偿;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吉市政函〔2020250号文件要求由有资质的评估单位评估确定。 

  3.苗木、花草、中药材、山野菜、多年生经济林木(果树)及林下经济作物(林下参)等,按照《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中第二十六条规定:可以移植的,支付移植费用;不能移植的,给予合理补偿或者作价收购。收购价格由有资质的中介结构评估确定。 

  4.林蛙养殖依据有资质的中介评估机构确定的评估标准进行补偿。 

  5.坟墓按照已批准的《吉林蛟河抽水蓄能电站可行性研究阶段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报告》迁坟补偿标准,坟墓由坟主自行迁移,每冢补助1500元。其他地上物补偿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6.房前屋后零星树木,依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砍伐林木补偿标准的通知》(吉政明电〔201413号)规定标准补偿,树木品种、径值由蛟河市白石山镇政府、琵河村委会、吉林蛟河抽水蓄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业主单位)、蛟河市水库移民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实施单位)、河南华北水电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吉林蛟河抽水蓄能电站建设征地与移民安置监理部(以下简称:移民监理单位)、中水东北勘测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设计单位)及所有人共同确认;或依据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标准进行补偿。 

  7.国有土地上有照房屋及附属物、构筑物、其它地上附着物等依据(国务院590号令)(省政府273号令)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标准进行补偿。 

  四、征收程序和方法 

  (一)资金拨付 

  1.实物量调查及公示。 

  1.1集体土地。由乡镇政府、村委会、用地单位、实施单位、移民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和农户共同对建设用地范围内土地及地上物共同调查确认;调查成果由村民委员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周,对公示期间出现的各种问题及时进行复核调查处理,并公示复核调查结果。 

  1.2国有土地。除国有林地、林木外,由白石山林业局(以下简称:白林局)或下属林场、用地单位、实施单位、移民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共同确认,并公示。 

  2.实施单位和被征地村民委员会签订征地补偿协议书;实施单位和白林局、下属林场签订征地补偿协议书。 

  3.集体土地补偿款拨付到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账户,地上物补偿(补助)拨付到乡镇财政所;国有土地补偿(补助)款拨付到白林局账户。 

  (二)发放安置补助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款的程序和方法 

  1.召开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委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管理意见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0928号)的相关规定,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并表决通过征地补偿分配方案、安置补助费发放程序和办法,并由会议代表签字确认。形成会议记录并上报上级部门审批,存档备查。 

  2.签订分户补偿协议书。 

  2.1各户被征收实物量公示无异议后,由村民委员会和被征地农户签订安置补助费及地上物补偿(补助)协议书。 

  2.2对签订征收补偿(补助)协议进行汇总公示。公示期一周,对公示期间出现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2.3国有土地上个人补偿(补助)协议签订由实施单位负责。 

  3.资金发放。 

  3.1制作补偿发放表。经公示无异议后,制作补偿发放表,履行财务相关程序。 

  3.2征地设立被征地农户个人专用账户。账户设立后,由乡镇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将安置补助费、财政所将地上附着物补偿(补助)费拨入个人账户。 

  3.3国有土地上个人补偿(补助)由白林局或下属林场负责发放。 

  (三)发放土地补偿费的程序 

  1.确定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委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管理意见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0928号)的相关规定,召开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议,确定分配方式(失地农户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分配比例(不超过土地补偿费的80%),表决通过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案。该程序可与前一程序合并进行。 

  2.公示。由征地村村民委员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对分配的人员、土地补偿费金额等事项进行公示,公示期一周,对公示期间出现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3.发放。公示期满,并确认无异议后,由乡镇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拨入个人账户。 

  五、补偿资金的使用监督 

  纪检监察部门、审计部门和财政部门等单位负责对征占用地补偿资金的拨付、发放进行监督,确保资金足额及时发放,保证农民利益不受损害,确保征地工作和谐稳定、有序实施。 

  六、附则 

  (一)本办法未尽事宜,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依规解决。 

  (二)本办法由蛟河市水库移民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