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经开管字〔2015〕89号
吉林经开区管委会关于印发
吉林经开区全面开展农村低保补差式
救助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相关部门:
现将《吉林经开区全面开展农村低保补差式救助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吉林经开区管委会
2015年9月16日
吉林经开区全面开展农村
低保补差式救助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区城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农村低保)工作的管理,规范申请审批制度,全面推进城乡低保制度统筹发展,按照《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暂行)的通知》(吉民发〔2014〕4号)、《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实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补差式救助的意见》(吉民发〔2015〕26号)、《吉林市民政局关于全面开展农村低保补差式救助工作的实施方案》(吉市民发〔2015〕43号)精神,经管委会研究,决定对全区现有农村低保家庭重新审核认定,并全面实施农村低保补差式救助。现结合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通过对现有农村低保对象的重新审核认定,变分档救助为补差救助,健全农村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指标体系,完善核查认定方法,规范认定程序,做到核查办法科学、对象认定准确、管理运行高效,稳步推进城乡低保制度的统筹发展,确保农村低保制度健康有续运行。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部门配合。在管委会的领导下,建立民政部门(九站街道)牵头、相关部门配合的工作机制,协同做好农村低保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及补差式救助工作。
(二)因地制宜,有序推进。立足实际,科学确定不同情况的核查内容、方法和程序,充分发挥自主性和创造性,防止生搬硬套和一刀切。妥善处理实施补差式救助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及时化解矛盾,确保平稳推进,力争年底前全面实施。
(三)量化结合,规范运行。灵活运用量化核查结果,用数据来体现家庭经济状况差异,做到简便可行、易于操作。严格坚持按户施保的原则,通过核算家庭人均收入实行差额救助,对保障对象进行细化,实行分类施救,确保政策执行不走样、不跑偏、不搞变通,确保公平公正。
(四)依法行政,试点先行。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开展农村低保重新认定及补差式救助工作,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我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先选择工作基础好、群众基础好的村先行先试,总结经验,再全面推广,力争年底前全面实施。
三、主要任务
(一)对全区现有农村低保对象进行全面核查,重新认定。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确定救助金额的基本依据,要将这三个方面的信息作为重点核查内容。
(二)对重新认定合格的农村低保家庭,科学调整保障方式。将现行“分类、分档救助”科学调整为按家庭人均收入核算的“补差式”救助,强化分类施保政策,细化低保对象分类,对重病、重残等重点救助对象实现分类施救。
四、实施步骤
本次农村低保对象核查工作共分以下三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动员阶段(8月24日— 8月31日)。
1.成立农村低保补差式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九站街道主任姚宝峰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局长李云江担任,组员由社会救助事业中心主任、全体工作人员及全区18个村村主任、会计、机关包村干部担任。办公室设在社会救助事业中心。
2.制定补差式救助方案。结合我区实际,研究制定《吉林经开区全面开展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补差式救助的实施方案》,确定工作的任务目标、基本原则、实施步骤和工作要求。
3.动员部署,召开培训会。九站街道组织召开街道班子全体、社会救助中心全体工作人员,各村书记、村长、会计、包村干部参加的农村低保补差式救助工作动员大会,会议与培训相结合,部署工作任务,明确工作目标、职责和完成时限。并以如何依据新政策、运用新方式和手段,对现有农村低保对象进行重新审核认定为重点进行培训。
(二)重新认定阶段(9月1日— 11月15日)。
1.召开培训会议。九站街道组织召开村委会主任办公会,落实具体工作任务,传达市级培训会议精神,掌握工作目标任务,明确各方职责。对《农村低保家庭重新审核认定告知书》、《吉林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申报表》填写要求进行培训讲解。
2.信息采集,递交材料。按照《农村低保家庭重新审核认定告知书》要求,在保农村低保家庭所有成员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直接到社会救助服务中心进行读取身份证信息、拍照和采集指纹信息,递交所需材料,提供所需信息。同时签署《低保诚信承诺书(授权书)》和《吉林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申报表》。因重病、重残行动不便的,由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社会救助服务中心安排入户进行信息采集,并在系统内做详实记录。
社会救助服务中心及各村村委会干部必须做好农村低保补差式救助及低保重新认定的宣传工作,重点强调并明确告知申请人要出示真实材料和提供准确信息。如故意伪造虚假材料,不如实提供相关信息,经市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查实的,一律取消低保,并据实追缴所得保障金,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部门依法处理,材料不全或逾期仍无法提供的,视为主动放弃现有低保待遇。《吉林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暂行)》中所规定,不符合条件的情形,查实后一律取消低保,极特殊情况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解决。
3.信息核对。经农村低保家庭授权,区社会救助服务中心汇总所辖农村低保相关信息数据,由区、市民政部门与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畜牧、金融、保险、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和机构,对其户籍、机动车、出入境、就业、保险、住房、农业(农机、畜牧)补贴、存款、证券、纳税、公积金等方面信息和个体工商户信息进行核对。根据信息核对情况,明显不符合条件的,直接取消其低保,并以书面形式,由街道社会救助服务中心告知低保家庭。申请人对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结果有异议的,可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街道社会救助服务中心对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开展入户核查。重点做好对农村低保对象中超出法定劳动年龄,并具有独立户口老人法定赡养人信息的核对,坚决做到详实准确,不错不漏。
4.入户核查。结合信息核对情况,重点对法定劳动年龄范围内的低保对象,由街道社会救助服务中心牵头,在村民委员会的配合下组成核查组进行入户核查,入户核查面要到达100%。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走访、信函索证等方式对农村低保家庭声明的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侧重查看实物或凭证,做到有据可查、有凭为证,全面了解农村低保申请家庭的收入、财产和实际生活情况,以及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对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中无实际发生凭证、难以确定实际数额的,可以依据当地确定的行业参照标准等,结合实证调查所得信息,按照当地规定的核查办法进行评估测算。
5.评审公示。依据信息核对和入户核查情况,街道主管领导主持召开由包村干部、社会救助中心工作人员入户核查人员及村委会成员参加的初评会,集体研究提出初评意见。然后,交由村民主评议会评议,民主评议会由包村干部主持召开,参加人员为初评会人员、村民代表、熟悉村民情况的党员代表、辖区民警等,具体参评人员由会议主持人根据要求随机选定。其中村民代表人数不得少于参加评议人数的三分之二。民主评议会按照宣讲低保政策、介绍核查情况、介绍初评情况、组织现场评议、形成评议结论、所有参评人员在《民主评议记录表》签字确认。民主评议会后将评议结果在村务公开栏和低保对象所在村民小组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户主、家庭成员(含不共同生活的子女及配偶)相关信息和拟保障金额等,公示期为5天,公示中要保护低保对象个人隐私,不得公开与低保无关的信息。
(三)实行补差式救助阶段(11月16日—12月31日)。
街道社会救助服务中心,根据低保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情况,提出建议意见,并据实以补差式拟测算固定保障金和分类施保金后,将相关材料汇总一并报社会救助服务中心审批。
1.审查。社会救助事业中心全面审查上报材料,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对有疑问、有举报或者其他需要重点调查的低保家庭,应100%入户核查。
2.联审联批。社会救助事业中心邀请街道、村民委员会、群众代表参加三级联审,符合条件的按相关程序办理,确定保障金额;不符合条件的,通过社会救助服务中心以书面形式告知低保家庭,并说明理由。
3.公示公开。社会救助事业中心对审批通过的低保家庭在街道社会救助服务中心和村民委员会进行公示,无异议的办理《低保证》,通过银行进行低保金发放。有异议的,责成街道社会救助服务中心再次组织调查核实,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并对其进行重新公示。
四、具体要求
(一)明确职责任务。农村低保重新认定及实行补差式救助工作政策性强,工作量大,群众关注度高。九站街道(区民政部门)要在管委会的领导下和市民政局的指导下,加强与相关部门协作配合,立足农村实际,抓住难点和重点问题,因地制宜的稳步开展。2015年底前,要与全市同步全面实施农村低保补差式救助。
(二)严明工作纪律。要严肃街道社会救助服务中心及各村在核查认定工作中的纪律,做到不漏填、不虚报、不瞒报,经办人员及负责人要对核查结果进行签字确认,敢于担当,务必以多种措施,努力打通服务群众的“最后一公里”,确保核查工作独立、客观、公正开展。
(三)强化监督管理。九站街道(民政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健全监督检查长效机制,加大对政策落实的监管力度。要强化违法违纪责任追究和处罚力度,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失信信息披露和诚信登记制度,对于骗取农村低保的行为要及时予以披露、惩戒,对因管理不力产生问题、造成恶劣后果,或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要依法依规追责。
(四)开展广泛宣传。九站街道、各村要结合《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贯彻实施,广泛宣传农村低保补差式救助的相关规定,使群众清楚自己依法享受社会救助的权利,以及诚信申报家庭经济状况、授权核对相关信息的义务。要把低保家庭重新认定结果和补差后保障金额等情况在村委会长期公示,便于群众监督。
附件:1.农村低保家庭重新核查认定告知书
2.农村低保诚信承诺书(授权书)
3.吉林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民主评议记录表
4.吉林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联合入户调查表
5.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意见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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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经开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5年9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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