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2015-04472
分  类: 综合政务(其他) ; 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经开区管委会
成文日期: 2015年10月24日
标      题: 吉林经开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吉林经开区主动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规则》等8个文件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经开管字〔2015〕134号
发布日期: 2015年10月24日
索  引 号: /2015-04472 分  类: 综合政务(其他) ; 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经开区管委会 成文日期: 2015年10月24日
标      题: 吉林经开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吉林经开区主动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规则》等8个文件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经开管字〔2015〕134号 发布日期: 2015年10月24日

 

 

 

 

 

 

 

 

 

 

吉经开管字〔2015134

 

 

 

 

吉林经开区管委会关于印发

吉林经开区主动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规则》8个文件的通知

 

各相关部门:

现将《吉林经开区主动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规则8个文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经开区管委会

                          2015年10月24

 

吉林经开区主动和依申请

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规则

 

为规范经开区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法、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则。

一、组织机构及职责

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责任部门为管委会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以下简称政务公开办)。

政务公开办的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经开区管委会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经开区管委会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经开区管委会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五)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公开的范围。根据《条例》第二章第九、十、十一、十二条规定,确定政务公开办所属公开范围,并将范围内的公开内容编入《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二)公开的方式。政务公开办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基本方式是政府公报、经开区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同时,采取信息公开查阅点公开和档案室查阅公开等形式。

经开区政务公开办工作机构地址、查阅时间、联系方式等编入《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三)公开的程序。

(四)公开时限。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一)申请公开的范围。除政务公开办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政务公开办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程序

1.提出申请。

向政务公开办提出申请的,填写《经开区政务公开办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该表复制有效,可在受理机关领取,也可以在指定网站上下载。

2.递交申请。

申请人可以到政务公开办当面填写并递交《申请表》,也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网站申请等方式递交填写完整的《申请表》。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要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要在传真左上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提出申请的,要在邮件主题中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个人递交申请时,要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递交申请时,要同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政务公开办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3.初审。政务公开办在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递交的《申请表》后,将核对申请人的身份,并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及时登记并出具《吉林经开区政务公开办中止受理信息申请告知单》,要求申请人补充或更正。

以下情况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及时登记并出具《吉林经开区政务公开办中止受理信息申请程序告知单》:申请获取的信息如属于政务公开办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不属于政务公开办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

  4.受理。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有效身份证明属实,同时不在中止受理申请程序范围内的,即时登记并出具《经开区政务公开办信息申请受理单》。政务公开办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政务公开办可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

5.详审。对受理的申请要详细审查其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是否国家规定需要批准,是否需要征求第三方意见。

6.收费。政务公开办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和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发生的费用,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照物价管理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7.答复。对于单项申请,政务公开办自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吉林经开区政务公开办信息申请答复单》,属于公开范围的,答复所申请的公开内容;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答复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若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提供信息的,可以将答复或提供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四、监督和保障

(一)社会监督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政务公开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经开区管委会或市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举报。

1.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2.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3.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4.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5.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6.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此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

(二)实行考核评议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和社会评议制度。各政府机关要认真做好自查、自评工作。各级政务公开办要切实做好督促检查考核工作,积极开展社会评议,并通报考核、评议结果,奖优罚劣。

 

 

 

吉林经开区澄清虚假或不完整

政府信息制度

 

第一条 为做好经开区管委会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社会上传播和散布的,与事实不相符、不准确,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正常社会管理秩序的信息。
   
第三条 行政机关依据行政职责承担相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义务。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应当遵循发现及时、落实责任、处置迅速、控制得当的原则。
   
第四条 经开区信息公开办负责指导、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工作。
   
各部门负责本部门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工作,并对涉及本部门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进行确认;难以确认的,报区政务公开办确认。
   
第五条 各部门需建立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发现机制,及时发现涉及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
   
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等信息媒介的主管部门应当强化对所管辖信息渠道的监督管理。
   
各部门应当建立接受公众反映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渠道。
   
第六条 各部门应当制定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预案。发现涉及本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后,要立即按有关规定,通过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和渠道,及时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
   
第七条 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发布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吉林经开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除依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外,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审批:
  
以经开区管委会名义进行澄清的,须经管委会主任审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或工作内容的,须事先征得相关部门同意;涉及重要事项或敏感问题的,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 对未及时澄清本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对社会稳定、社会管理秩序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吉林经开区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对传播和散布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并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非行政组织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十二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通信、邮政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澄清关于社会公共服务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吉林经开区政府信息公开

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 为了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有序运行,加强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责任:
  
(一)不依法编制、公布、更新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二)未按照法定的公开范围公开政府信息的;
  
(三)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公开政府信息的;
  
(四)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或者对应当提供的政府信息不提供的;
  
(五)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程序的;
  
(六)未建立健全保密审查机制,不履行保密审查义务的;
  
(七)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者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八)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真实、不准确的;
  
(九)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落实不到位的;

(十)未及时澄清本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对社会稳定、社会管理秩序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十一)对评议中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应及时进行整改;未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力的,
  
(十二)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 实施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
  
(一)诫勉谈话;
  
(二)责令改正;
  
(三)通报批评;
  
(四)行政处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前款所列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六条 行政机关违反信息公开规定,由监察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根据职责和权限,按照以下规定追究责任:
  
(一)情节较轻的,责令改正,对有关人员,对给予诫勉谈话;
  
(二)情节较重的,责令改正,必要时给予通报批评,对有关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条 有关责任机关和人员包括:
  
(一)在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职责,并造成的影响或者后果的行政机关;
  
(二)在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职责,并造成的影响或者后果的领导人员和工作人员;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

(一)问题发生后,主动配合调查处理的;

(二)及时纠正错误的;

(三)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不良后果或影响发生或

者扩大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推卸、转嫁责任的;

(二)干扰、妨碍调查处理的;

(三)不采取补救措施,放任不良后果或影响发生和扩大的;

(四)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一年内出现两次或者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责任的情

形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实施责任追究,应当充分听取有关责任机关和人员的陈述和申辩。

有关责任机关和人员对责任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申请复核或直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诉。涉及行政处分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主张权利。

第十一条 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对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违反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的行为,参照本办法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吉林经开区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经开区管委会公文类信息公开工作的效率,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机关,是指经开区管委会各部门。

本办法所称的公文,是经开区管委会及各部门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包括命令(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

第三条  公文类信息公开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及时、高效的原则,在公文产生的过程中同步确定其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三种属性。属于主动公开的,应当按照《条例》规定时限,通过适当的途径发布。

管委会办公室结合办公自动化建设,逐步实现发文办理的电子化,提高公文类信息公开工作的效率。

第四条  管委会办公室是负责经开区管委会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的机构,管理、协调公文类信息公开的审核工作。

第五条  公文的草拟部门在完成公文草拟的同时,应当根据公文的内容,对照《条例》的要求,在发文单上注明其属性;属于不予公开的,还应当注明不予公开的理由。

与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管理行为无关的内部信息,包括机关内部人事任免、内部财务管理、内部设备管理、内部规章制度等信息归入机关单位内部公开范围。

对于只涉及部分人和事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获取政府信息,政府机关应按照《条例》确定该类信息的依申请公开属性。

 第六条  政务公开办在审核公文时,应当以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同时审核草拟部门确定的属性是否准确,免予公

开的理由是否充分。

政务公开办认为草拟部门确定的属性不符合《条例》的要求,可以协商草拟部门重新确定属性;协商不一致的,可以提出审核意见,由公文签发人按有关规定确定。

去政务公开办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市政府政务公开办确定。

 第七条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报请管委会本级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审查的重要政府信息,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发布。

第八条  对联合发文,各联合发文机关应当协商确定公文属性。公文签发后,主办机关应当将其属性反馈给其他联合发文机关。

第九条  公文签发后,要分别编入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目录、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目录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目录,并将其上报到本级政务公开办。属于主动公开的,要通过政府网站(页)或者其他形式全文发布。

第十条  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和保密工作部门应当配合管委会办公室搞好公文类信息的审核工作。

第十一条  政府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产生的业务流程、办事指南、统计数据、执法文书以及其他非公文类信息公开的审核,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吉林经开区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区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保密审查是指区政务公开办在公开政府信息前,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的审查。

第四条 保密审查工作应当遵循“谁制作、谁审查、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区政务公开办负责对管委会机关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六条 保密审查工作程序:

(一)各部门在起草公文时,应当标明文件公开属性;

(二)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要报有关主管部门(单位)或者同级保密部门确定;

(三)对属于依申请公开和免予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说明理由并交区政务公开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 保密审查的基本范围:

(一)对本业务系统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进行甄别,防止属于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以及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盲目公开,造成泄密或者带来不良社会影响;

(二)对涉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重大传染病疫情、重大动物疫情、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统计信息等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查,防止违法违规不按程序发布政府信息;

(三)对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做好与权利人的沟通和协调,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

第八条 行政机关保密组织机构的职责:

(一)依据《国家保密法》及《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做好本行政机关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的密级确定和管理工作;

(二)依据《条例》做好与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的沟通协调,确保政府信息公开不泄密,不公开有依据;

(三)定期对本行政机关已确定密级的政府信息进行整理,依法做好变更密级和解密工作;

(四)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中发生的泄密案件查处工作。

第九条 保密工作部门的职责:

(一)对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进行指导;

(二)对行政机关执行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行政机关提出的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依法予以确定;

(四)对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进行经常性的网上检查,发现涉密信息立即责成有关行政部门采取补救措施;

(五)定期通报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情况。

第十条 对行政机关提出的是否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保密工作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不履行保密审查责任的单位或个人,故意或过失造成国家秘密泄露或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规定,泄露国家秘密,不够刑事处罚的,视情节轻重,由市保密局会同市政务公开办公室建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或党纪处分。

第十二条 经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单位、组织和团体的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吉林经开区不予公开政府信息报备制度

 

为了进一步促进管委会相关部门准确界定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本制度。

一、不予公开政府信息范围

(一)涉及国家秘密;

(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

(三)依法受到保护的个人隐私。

难以确定是否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予以公开。

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报备程序

(一)内部审核。对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填报前应当经本机关保密部门审核;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定密级。

(二)填报录入。各部门将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内容描述、不予公开理由、产生时间、产生机构等上报,由管委会政务信息公开办填入吉林市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填报系统软件。

(三)逐级报备。区政务公开办直接向市政府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

(四)审核确认。报备后,区公开办组织成员单位和保密主管部门进行审核确认。对于不符合不予公开范围的,责令其公开。

三、不予公开政府信息报备时间

区政务公开办在2015331日之前完成首次报备工作;以后实行半年一报,在每年的75日和18日之前完成报备工作。

四、责任追究

(一)报备内容不全面、不真实,报备时间不及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制度》和《政府信息公开评估考核办法》处理。

(二)造成泄密或不良影响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吉林经开区新闻发言人制度

 

一、任职条件

新闻发言人是党和政府形象的代表,应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和政策水平,熟悉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了解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工作情况和动态(包括能参加有关会议、阅读有关文件),熟悉业务,具有一定的文字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和应变能力。为保证新闻发布的权威性,管委会设专职发言人,由党工委办公室主任担任。

二、工作职责

定期研究新闻发布工作,准备新闻发布会材料,制订与汇总新闻口径,接受日常记者采访,制订突发事件报道应急方案,根据授权发布新闻,及时评估新闻发布效果,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发布工作。

三、工作条件和管理方式

由党工委办公室负责为新闻发言人配备一名联络员,协助处理日常工作,完成新闻发言人委托的各项事务性工作。被确定的新闻发言人和联络员应报市政府新闻办备案,同时应与市政府新闻办和媒体保持经常联系。

 

 

 

吉林经开区政府信息发布沟通协调机制

 

第一条 各部门在发布政府信息前,要积极主动地做好有关方面的沟通和协调,逐步建立起畅通高效的信息发布机制。

第二条 拟发布的部门信息,要由本部门负责人最终审定同意,确认安全准确后方可公开。

第三条 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它部门的,要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经对方确认后方可发布;沟通协调后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拟发布该政府信息的部门报请管委会政务公开办协调解决。

第四条 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要做好发布政府信息前的保密审查工作。要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单位)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凡属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第五条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重大传染病疫情、重大动物疫情、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统计信息等政府信息,要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执行。

 

 

 

 

 

 

 

 

吉林经开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51024日印发                               

(共印14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