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经开管字〔2016〕61号
吉林经开区管委会关于印发
吉林经开区医院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现将《吉林经开区医院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落实。
吉林经开区管委会
2016年8月31日
吉林经开区医院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提高经开区医院提供医疗服务的能力,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优化我区医疗资源的配置,促进我区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国发〔2012〕1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38号)、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国办发〔2015〕45号)以及吉林经开区管委会《关于经开区医院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特制定经开区医院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一、主要任务
贯彻落实《指导意见》,对经开区医院进行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是:
(一)重新择址建设,并将经开区医院升级为二级综合医院;
(二)建立健全经开区医院的管理体制,实现“管办分开”,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治理机制,建立医院内部决策和制约机制,落实医院自主权,接受政府行政职能部门和行业部门的监管与指导,依法依规,规范运作;
(三)提高经开区医院为群众提供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效果,强化承担重大灾害、事故、疫情等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救助能力和责任,充分发挥公立医院的重要保障作用。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方向,保持医院的公益性和非营利性不变,保持医院隶属关系、监管机制不变,对改制后医院的各项非营利性优惠政策不变。
(二)先改革再改制,即在医院升级为二级综合医院后,再进行法人机制、管理体制、价格机制、人事机制、分组诊疗等体制机制改革。
(三)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原则,做好国有资产收益管理,切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四)坚持鼓励医务人员在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机构间合理流动,鼓励改制后医院聘用原医院在编职工,并保留原身份、在职期间待遇、退休待遇不变。
(五)坚持离退休职工供养系列原则不变,退休金全额由区财政支付。
(六)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严格、透明”原则,依法依规进行改制。
(七)坚持探索创新,在国家确定改革方向和原则下,发扬首创精神,大胆探索,锐意创新,突破政策障碍和利益藩篱,建立符合实际的体制机制。
三、改制内容
根据《指导意见》精神,经开区医院体制改革采取“民建公助”与“委托管理”相结合的模式,即通过“民建公助”将经开区医院建设升级为二级综合医院;通过“委托管理”完善经开区医院的治理结构,建立医院运行的新机制,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水平。鉴于医院的公立性、公益性及主体的独立性,为了与承包、挂靠等方式作严格区分,并明确界定各自的权利义务,其中“委托管理”的具体方式按“特许经营”进行。
(一)“民建公助”及其权利义务设定。
根据《指导意见》及医院的现状,“民建公助”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1.目的。重新择址建设、升级经开区医院为二级综合医院。
2.方式。即“民建”与“公助”相结合的方式,由社会资本出资建设并升级,由政府给予政策支持,双方签订《民建公助合作协议》,明确政府与社会资本主体各方的权利义务。
3.社会资本的义务。①投资建设义务,建设与经开区社会事业管理局共同确定的符合医院用房条件的房屋,房屋应在2018年底前具备使用条件;②对医院搬迁至新址前原用房产进行维修管理,并承担维护费用;③升级义务,将医院升级为二级综合医院;④保障国有资产安全义务,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吞、处分、转移国有资产;⑤保障原有医院在编职工权益的义务;⑥指定或按新设接管医院的主体(过渡期内可由管理公司等主体作为接管主体,但过渡期满应由具有资质的医疗管理机构履行接管义务,医疗机构的类别可为综合医院、疗养院等,具体类别由双方协商确定),管理运营医院并提供医疗服务,保障辖区内的社会基本医疗和救治,服从政府或相关部门组织的应急救治工作安排,管理医院的期间由相关主管部门核准确定;⑦对其指定或新设接管主体在委托管理中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4.社会资本的权利。①对原有或新建的医院用房享有所有权及收益权;②指定或新设接管主体独立经营管理医院的权利;③对除国有资产以外的投入资产的所有权;④参照市场价格标准向医院收取使用房屋的租赁费用的权利,具体条件由房屋所有权人与医院协商并签订协议确定,特许经营期间,社会资本有义务保证医院对房屋的使用权,不得拒绝出租或随意提高租金。
5.管委会的义务。①同意将医院委托给社会资本指定或新设的接管主体进行经营管理,并由卫生和财政主管部门按确定条件核准特许经营,不得超过30年;②对医院经营依法提供政策支持;③保障医院依法享受各项优惠政策;④保证医院现有在编职工及退休职工的财政支付资金及时到位。
6.管委会的权利。①监督和指导医院的运营管理;②监督国有资产的使用,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③要求社会资本为在编职工提供工作岗位;④对社会资本建设的医疗用房的规划提出意见和要求的权利。⑤对医院的医疗行为进行部门和行业监管。
7.社会资本的条件。①社会资本的主体应为在国内注册设立的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独立法人或单位,同等条件下,在吉林市特别是经开区注册并纳税的主体优先;②注册资本或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③无任何外资背景;④三年内无任何不良信用记录;⑤具有在经开区辖区内投资建设医院以及将医院升级为二级综合医院的能力,同等条件下,在经开区拥有符合医院用房条件的房屋或已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或相关项目立项的主体优先;⑥具有管理运营医院并提供公共卫生服务能力;⑦接受并有能力履行本方案为社会资本设定的义务。
8.协议履行。①协议履行过程中,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协商变更合同条款,但不得违反体制改革确定的基本原则及主要内容。②因一方或双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导致体制改革的目标无法实现或违背基本原则的,守约方有权解除签订的相关协议。协议自违约方收到解除通知之日起解除,违约方除按约定承担赔偿损失等相应的违约责任外,还应妥善处理善后事宜,保证医院的平稳过渡,保障医疗服务的持续性,社会资本方有义务继续提供土地及房屋给医院使用;③为保障医院运营的平稳过渡,可在交接完成并搬迁新址后设一定期间的过渡期,过渡期间的安排及期满后的责任划分,由管委会与社会资本协商确定,但管委会在过渡期间及过渡期满后给予的财政支持政策限定在:过渡期间为交接完成后至医院搬迁至新址并正式运营满两年,过渡期间医院所有职工工资及福利待遇仍由财政按现有标准承担;过渡期满,财政只承担医院编制内人员及退休人员的档案工资、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公积金等福利待遇,其余福利待遇及其他人员的劳动报酬由社会资本方承担。④如租赁期限届满须继续租赁房屋或特许经营期满后接管主体申请继续经营医院且经卫生、财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社会资本方有义务按管委会和医院要求继续将房屋租赁给医院使用,否则视为违约,全部损失及责任由社会资本方承担;如特许经营期满或期间内医院另择新址,社会资本方有义务配合、协助医院完成搬迁,并保证在搬迁完成前医院对土地及房屋的正常使用。⑤如社会资本方在合作期间转让医院使用的土地及房屋,同等条件下,医院享有优先购买权。
(二)“特许经营”及其权利义务设定。
1.目的。健全医院管理体制,完善公立医院法人治理结构和治理机制。建立医院内部决策和制约机制,落实医院自主权,接受政府行政职能部门和行业部门的监管与指导,依法依规,规范运作。
2.方式。医院将其资质、品牌、技术等独家、排他的许可给社会资本确定的接管主体使用,并将包括设备、人员等交给接管主体进行运营管理,同时健全医院的管理体制,完成体制改革。由医院与社会资本或接管主体签订《特许经营协议》,明确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
3.接管主体的义务。①依约接收医院的相关资产、证书、财务账册、印章、文件等,并在合作结束后按规定程序交还;②对医院进行运营管理,并健全医院管理体制,完善治理结构和治理机构;③对国有资产进行单独建账、单独管理,保障国有资产安全;④保障医院原有职工利益,合理安排工作岗位,不得无故以辞退、开除、调整不适当的岗位等方式损害原有职工利益;⑤保证医院的依法、依规运行,并保障辖区内社会基本医疗和救治,服从当地政府及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应急救治工作安排;⑥分类建账、将政府投入、社会捐助归入医院账目,医院原有在编人员的支出,独立建账;将社会资本投资及资产独立建账,分别管理。保证医院自身财产及收支的独立性,医院经营的所需的社会资本投入、支出,独立建账。⑦独立承担医院的运营成本和运营及医疗责任,并向医院交纳特许经营费的义务,特许经营费的数额,根据医院年度审计确定的医院盈余按一定比例确定,具体比例或计算方法,由相关部门测算后,社会资本或接管主体与医院根据测算结果协商确定。
4.接管主体的权利。①对医院独立自主经营的权利;②对己方投入资产单独建账、独立管理使用的权利;③自主招聘所需医务人员并安排工作岗位的权利;④按规定收取医疗费用的权利;⑤取得合理收益的权利。
5.医院的义务。①将医院的资质、账册、印章等交给接管主体;②将原有房屋、设备交付给接管主体管理使用;③服从接管主体对在编人员工作岗位的安排和调整;④不得擅自收回医院经营权,委托管理持续期间,不得拒绝接管主体管理而私自从事医疗业务,收取医疗费用。
6.医院的权利。①指定相关人员对接管主体的运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②指定相关人员对国有资产及经营情况、财务情况进行监管;③保护原有职工权益,对接管主体的岗位安排提出意见;④指定相关人员对接管主体损害医院或患者利益的行为及时制止并采取相关措施的权利;⑤依约取得特许经营费用的权利。
7.协议履行。①协议履行过程中,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协商变更合同条款,但不得违反体制改革确定的基本原则及主要内容;②因一方或双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导致体制改革的目标无法实现或违背基本原则的,守约方有权解除签订的相关协议。协议自违约方收到解除通知之日起解除,违约方除按约定承担赔偿损失等相应的违约责任外,还应妥善处理善后事宜,保证医院的平稳过渡,保障医疗服务的持续性,《特许经营协议》中应约定职工工资及违约保证金等,需要时医院有权动用该资金;③如接管主体管理医院期间因医疗行为或应急救治工作违法、违规被有关机关认定违法或处罚超过两次的,医院有权收回特许经营权,接管主体应立即与管委会指定的医院工作人员进行交接,交接期间不得影响正常的医疗服务和医疗秩序;④根据《民建公助合作协议》设定的过渡期,可设定特许经营的过渡期,即社会资本应在民建公助过渡期间届满前确定或完成新设接受特许经营的医疗机构作为新的接管主体,在过渡期间由社会资本方或社会资本方设立的管理公司作为接管主体,履行接管主体在特许经营中的权利和义务。
四、实施步骤和工作安排
(一)清查摸底、产权界定、尽职调查、宣传解释。
1.对医院进行全面的清查摸底,查清医院的资产、财务及运行情况。由社会事业管理局牵头,由财政、审计、人事、国资等部门负责,组织相关人员对医院进行清产核资,对医院的土地、房产、设备设施等资产及债权、债务等情况进行全面清查,按类登记、汇总,并调整账务,由审计部门组织财务审计,形成审计报告。
2.对医院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界定。在对医院的资产清查登记后,由财政、国资、审计等部门共同对医院的资产进行产权界定,明确国有资产,制作国有资本清单,出具国有资产产权确认书。
3.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并对医院进行法律尽职调查。由财政、国资、审计部门组织对医院的国有资产进行评估,出具评估报告;由律师事务所根据清查、审计、评估情况,出具律师尽职调查报告。
4.向医院职工及辖区群众进行宣传、解释工作。由宣传部门根据方案内容,对职工和群众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并听取职工和群众意见,及时将意见反馈给社会事业管理局等部门。
(二)选择社会资本投资方。
通过招投标选择确定社会资本合作方。受管委会的委托,社会事业管理局作为招标主体。由财政部门的招标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根据方案规定的体制改革的原则、社会资本的条件等内容,办理招标事宜。其中,中标单位可按得分多少排名,确定3个中标单位。
(三)谈判、签约。
1.《民建公助合作协议》的谈判、签约。由社会事业管理局代表管委会,组织财政、审计、国资、人事、法规、医院、律师所等相关人员成立谈判小组,与排名第一的中标单位进行谈判,在不违背实施方案和招标文件确定的改制原则、改制内容及双方权利义务的情况下,与中标单位协商合作的具体事项,落实改制方案,确定《民建公助合作协议》的具体内容。
2.《特许经营协议》的谈判、签约。由谈判小组与社会资本方或社会资本方选择或新设的接管主体,依据《民建公助合作协议》,就医院未来的运营、管理等具体事项进行恰谈协商,落实改制方案,确定《特许经营协议》具体事项。
如与排名第一的中标单位谈判失败,则可与第二名中标单位按上述程序,继续进行磋商、签约,以此类推。
3.审查、批准。上述协议内容初步确定后,报经开区管委会审查批准,协议均在批准后生效。同时,由社会事业管理局和财政主管部门出具同意特许经营的正式文件。
(四)组织实施。
1.资产、人员等交接。由社会事业管理局组织财政、审计、医院等部门和单位与社会资本方,依据协议约定,对需要交接的资产、人员、资料等进行交接,签订交接确认书。此工作可在医院资产确权且中标单位确定后,根据实施方案和招投标文件的内容,通过与中标单位进行谈判磋商,确定框架协议内容,先行进行交接。
2.医院升级。交接工作完成后,由社会资本方按相关规定,开展对医院升级工作,最终将医院升级为二级乙等综合医院,升级工作应在2017年1月末完成。
3.医院用房建设及迁址。由社会资本方按协议约定,投资建设医院用房,并负责完成医院的迁址工作,医院用房应在2018年12月31日前完工并具备使用条件。
4.医院管理体制的构建与完善。交接工作完成后,在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的领导与监督下,由接管主体对医院管理体制进行构建和完善,组建医院理事会,制订方案,实施改制。
五.组织领导和工作分工
(一)成立领导小组。为顺利完成经开区医院的体制改革工作,拟成立经开区医院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冷 伟 管委会副主任
成 员:尤 忠 社会事业管理局局长
刘永俊 人事局局长
周海山 纪检监察室主任、审计局局长
袁守君 政策法规局局长
胡继跃 财政局局长
白 椰 国有资产管理局局长
董海峡 信访局局长、维稳办主任
杨庆云 社会事业管理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社会事业管理局,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区医院体制改革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社会事业管理局局长尤忠兼任,副主任由社会事业管理局副局长杨庆云兼任。
(二)成员单位分工。
1.社会事业管理局。作为经开区医院体制改革的承办部门及执行部门,负责组织、协调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开展工作,征求相关部门意见。负责做好舆论宣传工作,调动广大医务人员参与改革的积极性、主动性。负责组织相关问题解答及信访稳控工作。负责医改工作的宣传、调研、督办和信息统计、发布,协调联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提出的有关事项。
2.人事局。负责医院编制、人事调动、工资调整的核算及相关手续办理。
3.政策法规局。负责协调相关法律咨询和提供法律服务工作,负责对体制改革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4.财政局。负责对核准的编制内人员及时发放工资相关待遇;负责招投标工作、负责国有资产的评估、管理工作。
5.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对医院国有资产评估结果进行审核、备案,对待处理的资产按相关政策进行核销。
6.审计局。负责对医院改制前的经营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由相关部门出具审计报告。
7.信访局。负责对医院改制的社会稳定风险进行评估,出具评估报告,并负责信访和维稳工作。
8.纪检监察室。负责对改制实施过程中的清查摸底、产权界定、招投标以及相关工作进行监督。
吉林经开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6年8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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