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1/2017-08736
分  类: 综合政务(其他) ; 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经开区管委会
成文日期: 2017年06月22日
标      题: 吉林经开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吉林经开区廉租公寓分配管理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经开管发〔2017〕63号
发布日期: 2017年06月22日
索  引 号: 001/2017-08736 分  类: 综合政务(其他) ; 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经开区管委会 成文日期: 2017年06月22日
标      题: 吉林经开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吉林经开区廉租公寓分配管理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经开管发〔2017〕63号 发布日期: 2017年06月22日

吉林经开区管委会关于

   印发吉林经开区廉租公寓分配管理方案的通知

 

各有关部门:

《吉林经开区廉租公寓分配管理方案》已经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认真组织实施。

 

 

 

       吉林经开区管委会

        2017年6月22日

 

吉林经开区廉租公寓分配管理方案

 

根据《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2012年廉租公寓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吉市政办函2012103号),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分配对象

具有本区城镇户口,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区民政部门认定的正在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再保障”家庭,及低保无房家庭;二是享受分配时本季度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并正在享受的无房家庭。

二、配租原则

(一)属地配租。经开区房源只向本区保障对象分配。

(二)分配方式及分配时间。廉租公寓按腾退房源情况抽签分配。

(三)公开透明,社会监督。廉租公寓分配实行抽签分配,由经开区规划建设局住房保障部门组织实施,抽签配租过程公开进行,区纪检监察、街道、社区等部门参加现场抽签,落实全方位长效监督机制。抽签配租结果在经开区政府网站专栏面向社会公开。

(四)户型匹配,楼层优选。申请家庭成员中有下肢残疾人、或双目失明残疾人、或有八十岁以上老人的家庭,经抽签取得居住资格,在自愿的前提下,按顺序号优先选择居住一楼。

三、配租房源

配租房源为经开区廉租公寓(金街名苑5号楼)腾退房源。

四、相关政策

(一)廉租公寓的产权。

经开区拥有廉租公寓的产权,保障对象拥有住房使用权,双方需签订《保障性(廉租公寓)住房租赁合同》,首次期限为3年,合同期满前3个月由保障对象申请提出续约。在合同存续期间,保障对象应按住房保障政策规定使用住房,并自行承担水、电、燃气、电视、通讯、供热等费用。经开区按照住房保障政策规定对保障对象的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合同履行中产生的异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申请仲裁或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租金管理。

分配入住的低保“再保障”家庭免交房屋租金及物业管理费。

(三)供热费的规定。

保障对象应按规定交纳供热费,并按政府相关文件和通知的时限办理低保家庭供热费减免手续。

(四)停止租赁补贴发放的规定。

签订《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后,第二个季度停止向保障对象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五)保障对象的资格核查。

区住房保障领导小组会同区民政、街道(社区)等部门对保障对象进行定期资格核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相关情况。一经发现保障对象家庭另获得其他住房或不符合政府规定保障条件的,申请人及其亲属应当配合社区、街道及区住房保障部门办理退房手续。

(六)廉租公寓的退出。

经区住房保障领导小组核查认定,保障对象家庭另获得其他住房或不符合政府规定保障条件的,应按规定时限退出保障性住房,装修费用自理。保障对象暂无法腾退的,酌情给予3个月以下的过渡期;过渡期满仍不腾退的,区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五、配租程序

(一)申请申报。

申请对象应持户口簿、身份证、低保证、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存折,向户籍地街道(社区)提出租赁政府产权保障性住房申请,并填写审批表。街道(社区)在住房保障管理系统中将申请人的保障方式从租赁补贴转为实物配租,导出申请对象名单在社区张榜公示7天。审批表报送至区住房保障机构。

(二)信息审核。

区住房保障机构导出全区申请对象名单,在区政府网站公示3天,同步报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核查住房信息,并转区民政部门核查低保信息,确定最终保障对象。

(三)根据分配时间进行抽签配租。

抽签大会时间、地点按照廉租公寓腾退情况及时分配,申请人本人或经公证的委托人持《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保障性住房准入资格证》,参加抽房活动。

(四)根据分配时间确定签约入户。

申请人选中保障性廉租公寓住房后,与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签订《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廉租公寓租赁协议》,在规定时间办理入户手续,并发放《廉租公寓准住证》。

六、监督管理

1.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廉租公寓住房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2.居住期间,廉租公寓室内设施的维修费用、供热费及水、电等费用均由居住人承担。

3.弄虚作假,骗取租赁廉租公寓住房的,由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追回廉租住房,并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资格。

4.将廉租公寓住房转借、转租、改变用途以及擅自更改房屋结构以及无合理原因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公寓住房居住地,由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收回其所租廉租公寓住房,并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资格。

5.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通过邻里访问和入户调查等方式对分配的廉租公寓住房家庭进行日常监督和定期核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相关情况。

6.在廉租公寓住房分配工作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