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1/2018-04968
分  类: 综合政务(其他) ; 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经开区管委会
成文日期: 2018年04月26日
标      题: 吉林经开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经开管发〔2018〕37号
发布日期: 2018年04月26日
索  引 号: 001/2018-04968 分  类: 综合政务(其他) ; 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经开区管委会 成文日期: 2018年04月26日
标      题: 吉林经开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经开管发〔2018〕37号 发布日期: 2018年04月26日

吉林经开区管委会关于印发

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

产能退出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相关部门:

经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将《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吉林经开区管委会

20184月26日

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

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工信部等十六部委《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7〕30 号),依据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省直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工信联产业〔2017〕222 号)和《吉林市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方案》(吉市工信发〔2018〕4号)精神,加强部门协同、信息共享和工作研究,共同构建并不断完善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标准体系,合力做好全区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各项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成立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领导机构

(一)领导小组成员及重点任务分工。

 长:徐有吉   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副主任

副组长:李爱民   党工委办公室主任

        马晓峰   管委会办公室主任

李维华   经济发展局局长

于会权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付洪涛   环境保护分局局长

        辛海威   质量监督管理局局长

 员:王     建设局局长

胡继跃   财政局局长

孙长江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赵永军   国土资源局局长

    国有资产管理局局长

苏国福   工商分局局长

    地税分局局长

    国税分局局长

郑长玲   物价分局局长

    金融服务局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经发局,办公室主任由李维华(兼)任,具体负责综合协调和组织推进。领导小组各组成部门设具体联络员,为承担此项工作的主要负责人。

重点任务分工:

经发局。牵头负责工业行业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并依据能耗标准、技术标准组织做好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引导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升级。牵头负责电力行业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引导电力企业做好技术改造升级;负责统筹协调实施节能监察和能耗“对标”工作,引导企业进行节能技术改造,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发挥区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能,协调各相关成员单位做好流通领域打击侵权假冒伪劣产品相关工作。指导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做好落后产能退出工作。

安监局。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对安全生产条件达不到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且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

环保分局。严格环保执法检查,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依环保标准推动环保不达标的落后产能退出。

质监分局。严格执行产品质量法,严厉打击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行为,依产品质量标准推动落后产能退出。

建设局。牵头负责建材行业(新型墙体材料、外墙保温、建筑门窗)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引导墙材企业做好技术改造升级。

财政局。负责落实国家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相关财政政策,配合相关部门研究制定我区支持政策。

人社局。会同经发局、安监局、环保、质监等相关部门,指导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落实职工安置政策,妥善做好职工安置工作。

国土局。落实国家土地政策,指导地方依法收回、处置和盘活利用落后产能退出的项目用地,支持产能退出企业转型转产等。

国资局。负责指导、督促区国资委出资企业产能退出资产债务处置、人员安置等相关工作。

工商分局。通过注销工商登记、吊销工商营业执照等,协同推进各行业落后产能退出。

地税分局、国税分局。落实国家税收政策,加强税收管理,协同推动落后产能退出。

物价分局。组织做好能源资源价格检查,落实差别电价、阶梯电价、惩罚性电价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等差别化能源资源价格,协同推动不达标的落后产能退出。

金融服务局。负责协调人民银行、银监局,按照人民银行总行、银监会制定的有关政策落实好有保有控的金融政策,协调金融机构予以信贷支持,对未按期退出落后产能的企业,严控新增授信,压缩退出存量贷款。

(二)领导小组主要任务。

主要任务是研究、协调、解决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加强部门协同,推进重点工作任务落实;交换部门工作信息和政策信息,实现信息共享;总结工作经验和不足,不断提升工作水平。

(三)领导小组会议召开时间。

原则上每年初或年末召开全体成员会议,主要内容是总结本年度工作,研究下一年度工作,各成员单位应提前将本单位总结及年内出台的文件、工作方案等材料提交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形成综合总结材料和年度材料汇编,综合总结材料提交会议讨论后报管委会。特殊情况下,经成员单位提议,适时组织召开全体会议或部分成员单位会议。

(四)领导小组相关事项。

1.会议议题。每次会议必须至少有一个明确的中心议题,对需要各成员单位协商研究的议题,议题提出单位应形成书面材料,提出建议和措施,提前分送各成员单位研究准备。

2.会议协商结果的执行。领导小组对有关议题达成共识的,由议题提出单位负责形成会议纪要并分送各成员单位,各单位要共同遵守,认真执行。

3.执行中新情况处理。如领导小组会议纪要在执行中发现与国家有关部门新出台的文件精神相冲突,或发现其他新情况、新问题,主要执行部门应及时做好处置并通报各成员单位,必要时应提请召开会议协同解决。

二、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工作程序

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工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重要举措。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全面履行政府对市场监管职责,发挥市场倒逼机制作用,加强监督检查,要严格按照国家工信部等十六部委《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7〕30 号),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实现界定标准由主要依靠装备规模、工艺技术标准,向能耗、环保、质量、安全、技术等综合标准转变,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组织领导机制和协同推进工作机制,加强信息公开与交流,做到工作措施到位、责任落实到位,确保按退出标准和时限要求完成落后产能退出任务;要解决职工安置、债务处置等问题,同步推进兼并重组、优化布局和产业升级。

(一)制定落后产能退出方案。

每年1月底前,经发、环保、质监等部门,根据专项执法检查和产业政策核查结果,分别按能耗、环保、质量、安全、技术等标准,提出本地区年度退出落后产能目标,经党工委、管委会同意后,报市直主管部门。

每年2月中旬前,以钢铁、煤炭、水泥等行业为重点,各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分别组织制定年度工作方案,明确年度重点工作任务、时间节点、工作措施和责任部门,由管委会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二)组织实施。

每年3月底前,各相关部门要根据市政府年度任务分解责任分工,督促目标企业制定落后产能退出企业综合方案,方案应包括拆除落后装备、技术改造升级、资产债务处置及职工安置等各项工作内容。7月底前,企业完成退出设备拆除(关闭、封存等)任务,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完成,应于4月初及时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由管委会上报市政府,经市政府同意后调整目标任务计划。

各相关部门要加强检查和工作指导,落实政策措施,推动企业做好落后产能退出各项工作。要做好设备退出前、后的影像、照片等资料留存备查工作,做好违法行为查处取证工作。

(三)验收考核。

每年8月底前,各相关部门要组织完成落后产能退出县级验收检查,现场填写《县级验收意见表》,未完项目要限期整改,一般应在1周内完成整改。9月底前,市推动落后产能退出领导小组组织完成复验检查,现场填写《市级验收复查意见表》。10月底前,省直各部门分别按职责分工和落后产能类别组织完成专项验收检查,其中涉及多部门的,组织联合验收。

11月底前,省直各相关部门成立联合考核组,对全市落后产能退出工作完成情况开展联合检查考核,对未完成年度落后产能退出目标任务或开展工作不力的地区,采取约谈、督办等方式限期进行整改。

(四)年度总结。

每年10月底前,各相关部门全面总结年度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经管委会同意后分别上报市直对口相关部门,并抄送区推动落后产能退出领导小组各组成单位。

每年11月中旬前,区推动落后产能退出领导小组各组成单位总结年度落后产能退出工作,将年度总结函告市工信局、发改委、安监局、环保局、质监局、建委等牵头部门。

三、工作要求

(一)各相关部门要全面履行属地政府对市场监管职责,发挥市场倒逼机制作用,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

(二)建立部门沟通协调工作机制,加强部门协同、信息共享和工作研究,共同构建并不断完善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标准体系,合力做好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各项工作。

(三)严格按照能耗、环保、质量、安全、技术等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要按照退出标准和时限完成落后产能退出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