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1/2018-04976
分  类: 综合政务(其他) ; 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经开区管委会
成文日期: 2018年05月29日
标      题: 关于印发吉林经开区第二次污染普查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经开管发〔2018〕48号
发布日期: 2018年05月29日
索  引 号: 001/2018-04976 分  类: 综合政务(其他) ; 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经开区管委会 成文日期: 2018年05月29日
标      题: 关于印发吉林经开区第二次污染普查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经开管发〔2018〕48号 发布日期: 2018年05月29日

关于印发吉林经开区

第二次污染普查方案的通知

 

各相关部门:

经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将《吉林经开区第二次污染源普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吉林经开区管委会

                     2018年5月29日  

 

 

 

 

吉林市经开区第二次污染源普查方案

  

根据《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国办发〔2017〕82号)《吉林省第二次污染源普查方案》(吉政办发〔2018〕9号)和《吉林市第二次污染源普查方案》(吉市政办发〔2018〕11号)的要求,为指导开展经开区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普查工作目标

全面摸清经开区内各类污染源基本信息,掌握经开区内各流域、各行业污染源的数量、结构和分布状况,各类污染源的产生量、排放量和处理处置情况,建立健全经开区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基本单位名录库、污染源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为加强污染源监管、改善环境质量、防控环境风险、服务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提供依据。

二、普查时点

普查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资料。

三、普查对象和内容

普查对象为经开区内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农业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标准时点前已停产但未关闭的产业活动单位,纳入普查范围;标准时点前已关闭的产业活动单位,不纳入普查范围。

(一)工业污染源。

1.普查对象:产生废水污染物、废气污染物及固体废物的所有工业行业产业活动单位。

2.普查内容:企业基本情况,原辅材料消耗、产品生产情况,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和综合利用情况(包括排放口信息、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各类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等。

3.普查污染物种类: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石油类、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氨、汞、镉、铅、铬、砷。

工业固体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处置和综合利用情况。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工业企业建设和使用的一般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场所)情况。

(二)生活污染源。

1.普查对象:除工业企业生产使用以外所有单位和居民生活使用的额定出力大于等于1蒸吨/时(0.7兆瓦)的燃煤、燃油、燃气以及生物质锅炉。区内入河(湖、库)排污口,包括水行政主管部门许可设置的入河排污口和未经行政许可备案,向环境水体排放污水的排污口。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生活污水产生、排放情况。

2.普查内容: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城市市区、县城、镇区的入河排污口情况,城乡居民用水排水情况。

3.普查污染物种类: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

(三)农业污染源。

1.普查对象: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

2.普查内容: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生产活动情况,秸秆产生、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情况,化肥、农药和地膜使用情况。纳入登记调查的畜禽养殖企业和养殖户的基本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和粪污资源化利用情况。

3.普查污染物种类:

废水污染物:总氮、总磷、氨氮、畜禽养殖业与水产养殖业增加化学需氧量。

废气污染物:畜禽养殖业氨、种植业氨和挥发性有机物。

(四)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1.普查对象:集中处理处置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和污水的单位。

2.普查内容:单位基本情况,设施处理能力、污水或废弃物处理情况,次生污染的产生、治理与排放情况。

3.普查污染物种类: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动植物油、五日生化需氧量、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

废气污染物: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镉、铅、铬、砷。

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焚烧设施产生的焚烧残渣和飞灰等产生、贮存、处置情况。

(五)移动源。

1.普查对象: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其中,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包括飞机、船舶、铁路内燃机车和工程机械、农业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

2.普查内容:各类移动源保有量及产排污相关信息,挥发性有机物(船舶除外)、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情况,部分类型移动源二氧化硫排放情况。

四、普查技术路线

(一)工业污染源。全面入户登记调查单位基本信息、活动水平信息、污染治理设施和排放口信息;基于实测和综合分析,分行业分类制定污染物排放核算方法,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二)农业污染源。以已有统计数据为基础,确定抽样调查对象,开展抽样调查,获取普查年度农业生产活动基础数据,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三)生活污染源。登记调查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和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等,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抽样调查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结合产排污系数核算废气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通过典型区域调查和综合分析,获取与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相关活动水平信息,结合物料衡算或产排污系数估算生活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利用行政管理记录,结合实地排查,辅助以遥感遥测等技术手段获取入河排污口基本信息。对各类入河排污口排水(雨季、旱季)水质开展监测,获取污染物排放信息。结合排放去向、入河排污口调查与监测、城镇污水与雨水收集排放情况、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量及排放量,利用排水水质数据,核算城镇水污染物排放量。利用已有统计数据及抽样调查获取农村居民生活用水排水基本信息,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农村生活污水及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四)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根据调查对象基本信息、废物处理处置情况、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和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五)移动源。利用相关部门提供的数据信息,结合典型地区抽样调查,获取移动源保有量、燃油消耗及活动水平信息,结合分区分类排污系数核算移动源污染物排放量。

机动车:通过机动车登记相关数据和交通流量数据,结合典型城市、典型路段抽样观测调查和燃油销售数据,更新完善机动车排污系数,核算机动车废气污染物排放量。

非道路移动源:通过相关部门间信息共享和实地调查,获取保有量、燃油消耗及相关活动水平数据,根据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排放量。

各项污染源的普查技术要求遵照国家、省、市下发的技术规范性文件执行。

五、普查组织实施

(一)普查组织。经开区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经开区普查办)负责领导和协调区内污染源普查工作。经开区普查办设在经开区环保分局,负责污染源普查日常工作。经开区普查办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做好相关工作,对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

街道办事处和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本行政辖区内普查工作。

各类污染源普查调查对象和填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填报工作。重点排污单位应按照相关要求开展监测,如实填报普查年度的监测结果。

充分利用相关单位现有统计、监测和各专项调查成果,发挥科研院所、高校、环保咨询机构等社会组织作用,借助购买第三方服务和信息化手段,委托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普查工作,提高污染源普查效率。

(二)部门分工。

经开区环保分局牵头组织全区污染源普查工作,负责拟定全区污染源普查方案、经费预算和不同阶段的工作方案,组织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开展普查工作和培训,对普查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和结果发布,组织普查工作的验收。

经济发展局: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及成果的分析和应用。

公安分局:负责提供机动车登记相关数据、城市道路交通流量数据,配合做好机动车污染普查相关工作。

财政局:负责经开区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拨付,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

国土资源局: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及成果的分析、应用。

市政公用局:配合做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垃圾处理厂(场)的普查工作。

建设局:配合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机械、工地工程机械等抽样调查。

昌邑区交管大队经开中队:负责提供现有交通观测点的交通量数据,配合做好移动源普查及成果分析、应用。

国税分局、地税分局:负责提供纳税单位登记基本信息。

工商分局:负责提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单位注册登记信息。

质监分局:负责提供承压锅炉使用登记信息。

统计局:负责提供基本单位名录库相关行业名录信息和相关统计数据,审定污染源普查表,参与普查总体方案设计,指导普查质量管理和监督。

九站街道、双吉街道:负责提供有关入河排污口相关信息和有关水利普查资料、重点流域相关水文资料,配合做好入河(湖)排污口及其对应污染源的调查;组织开展水产养殖业生产活动水平情况调查,并配合做好相关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提供渔船与污染核算相关的数据;负责种植业生产活动水平情况调查,提供农业机械等与污染核算相关的数据,并配合做好相关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负责畜禽养殖业生产活动水平情况调查,并配合做好相关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本行政辖区内其他普查工作。

(三)普查实施。经开区第二次污染源普查总体时间为2017年至2019年,分前期准备、全面普查、总结发布三个阶段进行。

1.前期准备。(2018年7月10日前完成)

1)成立普查机构,落实人员与经费。制定普查方案,选聘普查指导员与普查员。(2018年3月底前完成)

2)调查并建立入河(湖、库)排污口名录、生活源锅炉清单,开展入河(湖、库)排污口水质调取、监测工作。(2018年5月10日前完成)

3)开展污染源清查。开展污染源普查调查单位名录库筛选,划分普查小区,建立普查基本单位名录库。同时开展清查质量核查。(2018年6月10日前完成)

4)经开区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工作人员、普查指导员与普查员参加省里、市里组织的培训,学习相关技术规定。(2018年8月20日前)

5)开展普查宣传动员。分阶段突出重点开展污染源普查宣传,宣传工作贯穿普查工作始终。(2018年3月开始)

2.全面普查。(2019年3月10日前完成)

1)开展入户调查。调查登记普查对象基本信息、活动水平信息、污染治理设施和排放口信息,抽样调查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农村居民用水排水情况。(2018年11月10日前完成)

2)开展入河(湖、库)排污口水质丰水期监测工作。(2018年9月10日前完成)

3)数据审核汇总。按照“先审核后汇总”的原则,依据污染源普查质量控制技术规定,对普查数据进行审核、汇总和上报。(2019年1月10日前完成)

4)开展质量核查。质量核查工作贯穿于污染源普查全过程。按照质量核查技术要求,开展质量核查与评估工作,并编写质量核查与评估报告。(2019年3月10日前完成)

3.总结发布:(2019年12月10日前完成)

1)普查成果分析。开展普查成果汇总分析(2019年5月10日前完成)。

2)开展总结工作。编制普查工作报告、技术报告等。2019年6月10日前完成)

3)开展普查工作验收。制定普查工作验收方案并开展普查工作验收。(2019年8月10日前完成)

4)编制普查公报,经吉林市普查办同意后发布(2019年10月10前完成)。

5)普查成果开发应用。利用普查数据及相关成果,组织后期开发应用,自普查公报发布后组织实施。

六、普查经费

所需经费由管委会财政承担,把污染源普查所需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普查经费主要用于购买第三方服务,经开区普查办根据普查方案确定年度工作计划,据此编制年度经费预算,管委会财政部门审核后,分年度按时拨付。

普查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严格执行预算范围和财政制度,从严控制支出。适于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执行。管委会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预算编制的指导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七、普查资料的填报和管理    

(一)普查资料填报。

污染源普查采取属地化管理原则。所有污染源普查对象都必须按时、如实填报普查数据,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可靠,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普查数据,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普查对象不履行相关义务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普查质量管理。

经开区普查办应当认真执行污染源普查质量管理制度,做好污染源普查质量保证和质量管理工作。污染源普查数据的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须在规定时间内重新进行普查。

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仅限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的处罚依据。

(三)普查档案管理。

经开区普查办应加强污染源普查档案信息化建设,归档的电子文件数据应当与相应纸质文件数据保持一致,重要的电子文件应当与纸质文件一并归档。由专人负责档案工作,档案管理所需经费列入管委会经费预算。

八、普查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污染源普查工作,充分认识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树立全区“一盘棋”思想,强化责任落实,跟踪督查督办,抓好组织实施。

(二)强化协同配合。各相关部门要紧密联系,建立配合协作和信息共享机制,共同推进污染源普查工作,保证污染源普查工作顺利实施。

(三)参与普查培训。积极参与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组织的普查业务培训。

(四)严肃普查纪律。严格执行《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关于普查资料的使用管理规定。工作人员应对普查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聘用第三方参与普查工作或为普查工作提供服务时,应当做好对委托任务执行情况的跟踪,督促第三方机构严格履行合同,明确其保密义务,并对成果进行检查验收,确保质量和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