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1/2018-04987
分  类: 综合政务(其他) ; 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经开区管委会
成文日期: 2018年06月29日
标      题: 关于印发吉林经开区政务服务大厅管理办法(试行)等制度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经开管发〔2018〕62号
发布日期: 2018年06月29日
索  引 号: 001/2018-04987 分  类: 综合政务(其他) ; 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经开区管委会 成文日期: 2018年06月29日
标      题: 关于印发吉林经开区政务服务大厅管理办法(试行)等制度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经开管发〔2018〕62号 发布日期: 2018年06月29日

关于印发吉林经开区政务服务大厅

管理办法(试行)等制度的通知

 

 

各相关部门:

    经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将《吉林经开区政务服务大厅管理办法(试行)》等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吉林经开区管委会

20186月29日

 

 

吉林经开区政务服务大厅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切实改善投资环境,推进吉林经开区建设发展,加强和规范吉林经开区政务服务工作,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提供“一站式”政务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结合吉林经开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务服务大厅是吉林经开区管委会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设立的一站式行政审批服务场所。

第三条  入驻大厅各部门及综合窗口人员在政务服务大厅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办理行政审批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吉林经开区管委会办公室履行管理政务服务大厅职责:

(一)按照“依法行政、公开透明、规范廉洁、便捷高效”的服务宗旨,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提供行政许可和行政服务。

(二)制定规范政务服务大厅业务运行和窗口工作人员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

(三)按照政务服务大厅有关管理制度和规定,做好进驻政务服务大厅各部门和有关单位的协调管理,会同党工委办公室(人事局)、软环境建设办公室对进驻政务服务大厅各部门和有关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

(四)负责做好政务服务大厅信息化系统的建设、管理、维护、使用和业务培训工作。

(五)受理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进驻与退出政务服务大厅窗口的相关事宜。

(六)负责受理服务对象对窗口部门及工作人员服务质量、效率等方面的投诉,并按照吉林经开区管委会有关规定移交相关部门追究责任。

(七)完成吉林经开区管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五条  进驻大厅各部门面向社会公众受理、办理的行政许可和行政服务事项,本着“应进必进、成熟一项、纳入一项”原则,逐步纳入政务服务大厅集中受理、办理。

第六条  进驻政务服务大厅集中受理、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各相关部门应当优化审批流程,按照“受理兼审查、审核兼审批”的环节受理。

第七条  各相关部门需要对进驻政务服务大厅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调整、变更的,应及时向管委会办公室提出调整、变更申请。

第八条  凡纳入政务服务大厅受理、办理的行政许可和行政服务事项,要按照市统一要求对“办理事项名称和性质、设立依据、申报材料、办理标准和文件、办理程序、办理时限、收费标准和依据、咨询投诉方式”等进行规范,制定《吉林经开区“只跑一次”办事指南汇编》,接受社会各界的有效监督。

 

第三章  窗口管理

 

第九条  大厅窗口按服务需求进行合理配置,管委会办公楼政务服务大厅(一楼)设立“投资项目综合窗口、商事登记综合窗口、税务服务综合窗口、公安服务综合窗口”,精细化工孵化园政务服务大厅设立“社会事务综合窗口、社会保障综合窗口、企事业单位公共服务综合窗口”,不动产登记中心经开分中心设立“不动产登记窗口”,所有窗口待碳纤维研发中心建成后统一迁入。

(一)投资项目综合窗口:由经发局、经合局、国土分局、环保分局、规划分局、建设局、城建办、市政公用局、安监局、公安消防大队组成,负责全区投资项目审批工作

(二)商事登记综合窗口:由工商分局、食药监分局组成,负责全区商事登记、食品安全监督工作;

(三)税务服务综合窗口:由国税分局、地税分局组成,负责全区纳税咨询、税务办理等工作;

(四)公安服务综合窗口:由公安分局牵头,负责全区户籍服务等公安系统工作;

(五)社会事务综合窗口:由社会事业管理局、九站街道、教育局、科技局组成,负责全区社会事务、涉农事务、教育事务、科技成果申报等工作;

(六)社会保障综合窗口: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负责全区劳动关系、养老保险、社会保障工作;

(七)不动产登记窗口:由不动产登记中心经开分中心牵头,负责全区不动产登记工作;

(八)企事业单位公共服务综合窗口:负责为全区群众和企业事业单位提供各项公共服务(待条件成熟后另行设立)。

第十条  政务服务大厅窗口职责:

(一)依法受理、办理各部门和有关单位按照规定纳入政务服务大厅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

(二)根据本部门授权,只进行形式要件审查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视为即办件,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涉事部门应在承诺期限内办理审批服务;

(三)遵守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工作各项规章制度,接受管委会办公室的监督协调;

(四)负责与管委会办公室的工作衔接;

(五)接受当事人的办件咨询,实行一次性告知制、首问负责制、首办负责制、限时办结制;

(六)完成管委会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十一条  政务服务大厅窗口集中受理、办理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由管委会办公室统一编印《吉林经开区“只跑一次”办事指南汇编》等资料,并通过电子政务查询系统,以通俗、简明的文字向当事人告知以下信息:

(一)设立行政许可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及主要条款;

(二)行政许可的条件、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办理时限;

(三)行政许可收费的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收费项目和标准及缴纳方式;

(四)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目录、格式、方式及数量;

(五)行政许可申请表格示范文本。

第十二条  各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合法、合理、效能、监督、责任”的原则,对在政务服务大厅实施的行政许可的具体权限以书面形式予以明确,经法制办确认后报管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  各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政务服务大厅本部门窗口相关规章制度,并与管委会办公室共同加强监督和管理。

第十四条  各部门和有关单位受理、办理行政许可和行政服务事项,不得违法收取费用。

第十五条  党工委办公室(人事局)、管委会办公室软环境建设办公室对政务服务大厅内的各部门和有关单位窗口的年度考核意见,作为吉林经开区管委会对所在部门年度目标考核管理的重要依据和指标。

 

第四章  窗口工作人员

 

第十六条  各部门和有关单位应根据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工作实际需要配备窗口工作人员。

第十七条  政务服务大厅各窗口工作人员管理由管委会办公室会同派出部门实行双重管理。

第十八条  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各进驻部门和管委会办公室组织的岗前业务培训。

第十九条  各部门和有关单位应确定一名主管领导负责本部门、单位在政务服务大厅的工作和对窗口工作人员的管理。

第二十条  窗口工作人员在政务服务大厅工作期间的考核,由党工委办公室(人事局)、管委会办公室、软环境建设办公室负责,年度考核意见应作为派出部门、单位确定窗口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窗口工作人员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遵纪守法:是否严格依法办事,是否严格遵守政务服务大厅的各项规章制度,是否秉公审批、不徇私情。

(二)思想品德:是否思想作风正、大局观念强,是否热爱本职岗位,是否信守职业道德;

(三)业务技能:是否熟悉与岗位有关的法律法规知识,是否掌握本岗位涉及的专业知识,是否能正确履行工作职责;

(四)办事效率:是否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应履行的审批和服务手续;

(五)服务态度:是否服饰整洁、仪表端正、举止文明,是否使用普通话,是否主动热情接待服务对象;

第二十二条  窗口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遵守如下管理规定:

(一)不得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谋取私利,杜绝办事推诿、吃、拿、卡、要等不正之风;

(二)不得接受服务对象赠送的物品、现金、金融卡和各种有价证券;

(三)不得以任何名义和借口向服务对象索要钱物、拉赞助、摊派或巧立名目收费等;

(四)不得参加服务对象邀请的带有交易性的宴请,以及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场所的娱乐消费;

(五)不得收受、占用服务对象的通讯、交通工具等;

(六)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有偿中介活动。

第二十三条  窗口工作人员不能胜任工作或有违纪、违法行为的,作退回原单位处理。

 

第五章  行政审批事项办理程序

 

第二十四条  申请办理的行政许可和行政服务事项的申请资料,必须采用格式文本的,各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向申请人负责提供申请资料格式文本。

管委会办公室、各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将经审定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办事指南和申请书格式文本在网站上公布,并允许公众免费下载。办事指南和申请书格式文本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更新。

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和有关单位依法受理、办理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承诺,承诺期限为该部门办理该行政许可的最终期限。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所需的时间,应当在《吉林经开区“只跑一次”办事指南汇编》中告知。

第二十六条  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申请,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注明受理日期的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办理期限从该受理日期开始计算。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窗口申请。

第二十七条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政务服务大厅各部门和有关单位窗口,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的当场或者三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并向申请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第二十八条  依法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政务服务大厅工作窗口应向申请人出具注明日期的《不予受理申请通知书》,并在通知书上说明具体理由。

第二十九条  根据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各部门只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形式要件进行审核的,经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应当场作出书面的准予决定。

根据法定的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核的,各部门应当在承诺的期限内完成审核。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各部门应当及时作出书面的受理决定。

第三十条  政务服务大厅各工作窗口所在部门作出的审批决定的相关信息应当予以公布,公众有权免费查阅。

第三十一条 行政审批服务事项依法由两个以上部门(含两个)分别实施的,按“并联审批”方式办理。即事项申请人只需到首办部门工作窗口递交相应的申报材料,首办部门按照“一家受理、转告相关、联动审批、限时完成、责任追究”的要求,实行统一受理、统一回复、统一发证。

第三十二条  对吉林经开区重大投资项目实行全程代办、集中审批及并联审批。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  对不履行行政审批职责,影响行政管理秩序和效率,损害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的窗口工作人员,管委会办公室应及时责令纠正并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四条  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因服务态度、服务质量等问题被投诉并经查实属窗口工作人员行为过错的,由党工委办公室(人事局)、管委会办公室、软环境建设办公室给予通报批评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五条  吉林经开区政务服务大厅建立咨询投诉机制,管委会办公楼一楼政务服务大厅设有监督投诉举报箱,投诉举报电话:63451972。由党工委办公室(人事局)、管委会办公室和软环境建设办公室负责共同受理服务对象对各部门和有关单位工作人员服务质量和违规违纪行为的投诉举报。

 

第七章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管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吉林经开区政务服务大厅首问首办负责制制度

 

第一条 首问负责制是指服务对象向吉林经开区政务服务大厅(以下简称政务服务大厅)各窗口咨询政策及有关工作事项时,接受询问的首位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职责一次性告知、领办导办的制度。接受询问的首位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首问责任人对咨询事项认真解答、领办导办并承担首问责任人责任。

第二条 首办负责制是指服务对象向政务服务大厅各窗口申请办理行政审批及其他服务事项时,受理办理该项业务的首位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职责受理办理、全程跟踪并回复结果的制度。负责受理办理的首位工作人员为首办负责人。首办负责人对办理事项全程跟踪、协调、督办并承担首办负责人责任。

第三条  进驻大厅的全体工作人员均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对服务对象咨询或申请办理的事项,首问责任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形履行如下职责:

(一)对属于本人岗位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一次告知咨询事项的办理依据、时限、程序、所需材料、相关手续等,依法受理、办理申请事项;

(二)对属于本部门其他岗位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负责领办导办到具体承办人员;

(三)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向服务对象说明理由,对能够确定该事项主管部门的,应当告知其主管部门的名称和联系方式,并给予指导和帮助。

第五条 对服务对象申请办理的事项,首办负责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形履行如下职责: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和规定程序,能当场办理的事项,应当场办理;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按规定程序不能当场办理的事项,应当认真登记有关信息(包括服务对象姓名、单位、联系方式、申请办理的工作事项、接收材料的名称、数量等),并按规定时限要求对办结日期作出承诺,办结后及时向服务对象回复办理结果;

(三)对申请材料、手续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当一次告知需补正补全的材料、手续,其中行政审批事项的补正补全应当书面告知。在服务对象补办手续、材料过程中如有咨询应及时给予帮助;

(四)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事项,应当告知不予受理、办理的原因,其中行政审批事项应当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原因。

第六条 各部门领导对本部门落实首问、首办负责制负总责。管委会办公室、软环境建设办公室负责监督检查首问责任、首办负责制落实情况,定期通报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受理、办理投诉。

第七条 对违反首问、首办负责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党工委办公室(人事局)、管委会办公室、软环境建设办公室共同依据有关规定实施责任追究。

(一)首问责任人态度蛮横粗暴、不履行告知、领办导办义务致使应办理的事项未能及时办结的;

(二)首办负责人对承办事项应受理而不受理、未一次告知、超时限办理、未及时回复办理结果的;

(三)违反法定权限、条件、程序等实施行政审批的;

(四)违反首问责任、首办负责制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  吉林经开区政务服务大厅建立咨询投诉机制,管委会办公楼一楼政务服务大厅设有监督投诉举报箱,投诉举报电话:63451972。由党工委办公室(人事局)、管委会办公室和软环境建设办公室负责共同受理服务对象对各部门和有关单位工作人员服务质量和违规违纪行为的投诉举报。

第九条 本制度由管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吉林经开区政务服务大厅限时办结制度

 

第一条  为切实改善投资环境,推进吉林经开区建设发展,提高审批部门行政效能和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进驻政务服务大厅的各部门及其服务窗口(以下统称服务窗口)受理行政审批服务申请事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限时办结制是指服务窗口应严格按照公开承诺办理时限办结所受理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服务窗口承诺当场办结的,应当场办结受理事项。

第四条 服务窗口应编制进驻事项的《行政机关办理事项流程时限表》,明确各进驻事项的办理流程、责任岗位、办理时限等内容,并予以公示。

第五条 服务窗口从受理申请之日起到做出审批决定,并向申请人送达决定之间的时限为办理时限,办理时限以工作日计算。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服务窗口应按规定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补正材料的,其办理时限从收齐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服务窗口不按规定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的,其办理时限从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计算。

第六条 服务窗口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结,需延期办理申请事项的,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并报管委会办公室备案后,将延期办理的原因、理由和延期办结时限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第七条 违反本制度的,党工委办公室(人事局)、管委会办公室和软环境建设办公室依照有关规定追究部门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八条  吉林经开区政务服务大厅建立咨询投诉机制,管委会办公楼一楼政务服务大厅设有监督投诉举报箱,投诉举报电话:63451972。由党工委办公室(人事局)、管委会办公室和软环境建设办公室负责共同受理服务对象对各部门和有关单位工作人员服务质量和违规违纪行为的投诉举报。

第九条 本制度由管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吉林经开区政务服务大厅一次性告知制度

 

第一条  一次性告知制,是指服务对象来吉林经开区政务服务大厅咨询或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工作人员应一次性全面准确地告知服务对象所应知晓的全部内容,一次性告知能否办理、材料是否完整齐全、条件是否具备等相关要求,说明暂不予受理办理理由的制度。

第二条  工作人员在接待服务对象的咨询时,应当热情、主动,并做好详细的书面记载。不得以自己不了解情况和不熟悉业务为理由,要求服务对象到部门去咨询行政审批事项;如果服务对象咨询的事项不属于本窗口业务,应主动热情指点有关窗口所在的位置。

第三条  工作人员在受理服务对象申请的行政审批事项时,对服务对象递交的申报材料应认真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四条  工作人员在办理服务对象申请的行政审批事项时,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该事项的办理程序及所需申报材料等全部内容,主动提供相关示范文本、表格和资料,告知申请人免费获取相关示范文本、表格和资料的途径。

第五条  工作人员应将管委会办公室统一组织编制的《吉林经开区“只跑一次”办事指南汇编》及申请书示范文本等资料,摆放在窗口显要位置,方便服务对象查阅。

第六条  工作人员要随时了解掌握本部门、本行业的法律法规动态,若出现行政审批事项调整或办理程序、申报材料发生改变,应及时向管委会办公室报备,由管委会办公室组织调整修订《吉林经开区“只跑一次”办事指南汇编》的相关内容。

第七条  各部门领导对本部门落实一次性告知制负总责。管委会办公室、软环境建设办公室负责监督检查一次性告知制落实情况,定期通报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受理、办理投诉。

第八条 对违反一次性告知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党工委办公室(人事局)、管委会办公室、软环境建设办公室共同依据有关规定实施责任追究。

(一)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一次性告知制的;

(二)工作人员一次性告知不全面、不彻底,让服务对象多跑路、多耗时的;

(三)违反一次性告知制的其他行为。

第九条  吉林经开区政务服务大厅建立咨询投诉机制,管委会办公楼一楼政务服务大厅设有监督投诉举报箱,投诉举报电话:63451972。由党工委办公室(人事局)、管委会办公室和软环境建设办公室负责共同受理服务对象对各部门和有关单位工作人员服务质量和违规违纪行为的投诉举报。

第十条   本制度由管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