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1/2018-05022 |
分 类: | 综合政务(其他) ; 通知 |
发文机关: | 吉林经开区管委会 |
成文日期: | 2018年09月21日 |
标 题: | 关于印发吉林经开区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吉经开管发〔2018〕96号 |
发布日期: | 2018年09月21日 |
索 引 号: | 001/2018-05022 | 分 类: | 综合政务(其他) ; 通知 |
发文机关: | 吉林经开区管委会 | 成文日期: | 2018年09月21日 |
标 题: | 关于印发吉林经开区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吉经开管发〔2018〕96号 | 发布日期: | 2018年09月21日 |
关于印发吉林经开区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相关部门:
经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将《吉林经开区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吉林经开区管委会
2018年9月21日
吉林经开区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
信息采集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我区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工作,依据《吉林省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工作实施方案》,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彻底摸清我区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底数,建立健全服务对象档案和数据库,配合国家全面推进“互联网+”退役军人管理、服务、保障等体系建设,依托电子政务专网,建立上下联网贯通的全国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综合信息大数据平台,形成退役军人事务、民政、人社、公安、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统计、医疗保障、信访、组织、宣传、军分区等军地有关单位共享机制,为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加强退役军人服务保障体系和工作运行体系建设,建立健全退役军人管理保障体制奠定基础。
二、采集范围
经开区户籍的,截至2018年10月1日前,由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服务管理的所有相关人员,共12类。具体包括:
(一)军队转业干部。指退出现役作转业安置的军官,包括计划分配、自主择业以及少数自谋职业和自愿自行就业的干部。其中,自主择业干部限于2001年1月19日以后转业安置的干部;自谋职业和自愿自行就业是指退出现役,自愿放弃政府安排工作,自谋职业和自行就业的军队干部;企业军转干部是指2000年12月31日之前退出现役并安置在企业的军队干部。
(二)退役士兵。包括政府安排工作、自主就业、自谋职业、国家供养的退役士兵。
1.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指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本人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
2.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指不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以及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但本人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
3.自谋职业退役士兵:指《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第608号令)颁布实施前,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与安置地民政部门签订《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领取一次性自谋职业经济补助金和《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士官和义务兵。
4.国家供养退役士兵:指被评定为1-4级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由国家供养终身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以及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4级残疾等级,本人自愿放弃退休安置,选择由国家供养的中级以上士官。
(三)军队离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指达到一定职务和服役年龄、年限及条件,或虽未达到规定年龄、年限但基本丧失工作能力而退役并做退休安置,退出现役后移交政府安置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以及军队直接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
(四)军队无军籍离退休退职职工。指已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无军籍离休干部、退休退职职工。
(五)退伍红军老战士(含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包括原民政部门管理的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在乡红军失散人员和由其他部门管理的原有工作单位的离退休退伍红军老战士、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
(六)复员军人。主要包括两部分人员,一是符合《现役军官服役条例》、《文职干部暂行条例》规定的退出现役条件,本人自愿作复员安置以及犯有严重错误丧失干部条件不宜作转业安排,又不具备退休条件,经批准退出现役按复员方式安置的军官和文职干部;二是指在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包括原民政部门管理的在乡老复员军人和其他部门管理的离退休老复员军人。
(七)残疾军人。指服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以及退出现役后补办评定了残疾等级,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人员。
(八)伤残民兵民工。指因参战致残的民兵民工和因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民兵民工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因战因公伤残人员证》的人员。
(九)烈士遗属。主要包括烈士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和兄弟姐妹,无论是否享受定期抚恤金,均纳入统计范围。
(十)因公牺牲军人遗属。主要包括因公牺牲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和兄弟姐妹,无论是否享受定期抚恤金,均纳入统计范围。享受定期生活补助的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纳入统计范围。
(十一)病故军人遗属。主要包括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和兄弟姐妹,无论是否享受定期抚恤金,均纳入统计范围。
(十二)现役军人家属。主要包括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军人的父母、配偶和子女。
三、时间安排
1.宣传培训阶段,9月21日至9月28日。
2.在2018年9月21日至9月30日,设备采购阶段。
3.信息采集录入阶段(各村各社区采集录入具体时间见附表)。
四、职责分工
1.民政办牵头此次信息采集工作,负责本级信息采集工作的业务培训,业务指导,采集工作队伍组建,数据审核、校核。
2.党工委办公室(人事局)负责组织和指导军队转业干部和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积极主动申报采集信息和同级信息采集工作的宣传。
3.财政局负责同级信息采集工作所需的设备采购、人员培训、宣传发动等相关工作经费的保障。
4.信访局妥善处理在信息采集工作中出现的信访问题,防止信访案件发生。
5.人武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证件、档案材料缺失的军队退役人员的身份认定工作。
6.公安分局、建设局、国土分局、统计局、社会事业局等部门负责配合民政部门进行业务培训,业务指导,采集工作队伍组建,数据审核、校核以及信息的交叉比对。
7.各村、社区具体落实信息采集工作。
五、组织方式
1.集中采集与分散采集相结合。各村、社区要根据实际,在村、社区设立集中采集点,同时民政办也设立定点采集点,集中采集与定点采集相结合。对年老体弱、残疾等行动不便的对象,可上门采集。各村各社区组织做好本区域内的信息采集工作。异地工作、外出务工等人员可由其家属代为登记,如信息不全待本人返乡探亲时补录缺失信息。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和方法,保证异地工作、外出务工等人员全面参与信息采集,提高信息采集率。异地居住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可与其军休服务管理机构协商同意后,到就近军休服务管理机构采集数据。
2.自主申报与交叉比对相结合。做好宣传工作,按国家宣传提纲统一宣传口径,在行政区域范围内采取新闻公告、海报、微信、短信等形式,充分利用多种媒体多渠道搞好宣传,形成上下联动,覆盖全区的宣传声势,让广大退役军人和优抚对象了解国家相关政策,积极主动参与信息采集工作;同时,要采取科学方法,通过微信传递、数据共享、交叉比对等方式,充分发挥互联网和大数据等科技手段,以减轻工作量,提高工作效率和信息准确率。
3.数据完善与新增补录相结合。信息采集工作以全国优抚信息管理系统作为采集工作基础数据库,对于已经在优抚数据库内的人员信息,可根据核实情况,直接在信息采集系统内补充完善相关信息;对于优抚数据库以外的采集对象,须作为新增对象,根据采集要求填报信息,并录入信息采集数据库。对于证件不全或丢失人员,人武部门出具相关证明,并通过与公安、民政、人社等相关部门比对,认定身份;确实无法证明身份的,原则上不采集。
4.现场审核与部门校核相结合。采集工作人员应认真核对对象证件信息,确保采集时信息与身份证件、退役证件等相关证件信息一致,并经采集对象签字确认。各村各社区要与街道相关部门的信息或档案交叉比对,确保基础信息准确无误。
六、工作要求
(一)充分认识信息采集工作的重要性,加强信息采集工作的组织领导。信息采集工作是为了更好地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加强退役军人服务保障体系和工作运行体系建设,建立健全退役军人管理保障体制的基础性工作,各村各社区和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到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要切实履行自身职责,密切沟通配合,形成政府负总责,牵头单位总协调,成员单位主动参与、密切配合的工作氛围。
(二)科学制定工作计划,广泛进行宣传发动。此次信息采集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村各社区结合本辖区实际,科学制定工作计划,既要方便采集对象,又要保证工作进度。要认真做好宣传工作,通过多种宣传方式,让广大退役军人和优抚对象了解国家相关政策,积极主动参与信息采集工作。
(三)加强工作队伍建设,确保工作进度和质量。信息采集工作是一项全新的工作,要切实搞好业务培训,确保采集工作人员业务熟练;工作配套设备按实际需求配备。要严格落实保密规定,未经退役军人事务部批准,严禁对外提供和共享关于退役军人的服役信息。
附件:1.吉林经开区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工作要点
2.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表
附件1
吉林经开区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
信息采集工作要点
一、采集范围
经开区户籍的,截至2018年10月1日前,由民政、人社部门管理的以下12类人员,具体包括:
(一)军队转业干部。指退出现役作转业安置的军官,包括计划分配、自主择业以及少数自谋职业和自愿自行就业的干部。其中自主择业干部限于2001年1月19日以后转业安置的干部;自谋职业和自愿自行就业是指退出现役,自愿放弃政府安排工作,自谋职业和自行就业的军队干部;企业军转干部是指2000年12月31日之前退出现役并安置在企业的军队干部。
(二)退役士兵。包括政府安排工作、自主就业、自谋职业、国家供养的退役士兵。
1.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指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本人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
2.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指不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以及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但本人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
3.自谋职业退役士兵:指《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第608号令)颁布实施前,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与安置地民政部门签订《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领取一次性自谋职业经济补助金和《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士官和义务兵。
4.国家供养退役士兵:指被评定为1-4级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由国家供养终身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以及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4级残疾等级,本人自愿放弃退休安置,选择由国家供养的中级以上士官。
(三)军队离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指达到一定职务和服役年龄、年限及条件,或虽未达到规定年龄、年限但基本丧失工作能力而退役并做退休安置,退出现役后移交政府安置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以及军队直接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
(四)军队无军籍离退休退职职工。指已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无军籍离休干部、退休退职职工。
(五)退伍红军老战士(含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包括原民政部门管理的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在乡红军失散人员和由其他部门管理的原有工作单位的离退休退伍红军老战士、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
(六)复员军人。主要包括两部分人员,一是符合《现役军官服役条例》、《文职干部暂行条例》规定的退出现役条件,本人自愿作复员安置以及犯有严重错误丧失干部条件不宜作转业安排,又不具备退休条件,经批准退出现役按复员方式安置的军官和文职干部;二是指在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包括原民政部门管理的在乡老复员军人和其他部门管理的离退休老复员军人。
(七)残疾军人。指服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以及退出现役后补办评定了残疾等级,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人员。
(八)伤残民兵民工。指因参战致残的民兵民工和因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民兵民工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因战因公伤残人员证》的人员。
(九)烈士遗属。主要包括烈士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和兄弟姐妹,无论是否享受定期抚恤金,均纳入统计范围。
(十)因公牺牲军人遗属。主要包括因公牺牲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和兄弟姐妹,无论是否享受定期抚恤金,均纳入统计范围。享受定期生活补助的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纳入统计范围。
(十一)病故军人遗属。主要包括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和兄弟姐妹,无论是否享受定期抚恤金,均纳入统计范围。
(十二)现役军人家属。主要包括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军人的父母、配偶和子女。
二、采集内容
(一)身份信息。
主要包括基础身份信息和其他身份信息,其中基础身份信息与个人居民身份证信息一致,可通过信息采集设备或方式读取居民身份证自动生成;其他身份信息可向采集对象现场采集或由采集对象自行填写。
(二)对象类别信息。
1.对象类别确定部分。主要指采集对象的身份类别包括前文所述12类对象,具体有:(1)军队转业干部。(2)退役士兵。(3)军队离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4)军队无军籍离退休退职职工。(5)复员军人。(6)退伍红军老战士(含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7)残疾军人。(8)伤残民兵民工。(9)烈士遗属。(10)因公牺牲军人遗属。(11)病故军人遗属。(12)现役军人家属。
上述身份类别可复选,但(1)至(6)不可复选,只能择其一;(7)和(8)只能择其一,不能复选;(7)“残疾军人”不可单选,如选择(7),则须与(1)至(6)项复选;(8)不可与(1)至(6)复选;(9)至(12)可复选,且在遵守前述复选规则的情况下,可与(1)至(8)复选。采集工作人员须根据采集对象有关证件确定对象类别后,勾选有关内容以便填写具体对象信息。
2.具体对象信息部分。与“对象类别确定部分”关联,一一对应,包括上述12类具体对象信息模块,具体反映该类对象的特殊信息,具体填写内容和填报要求详见附件。
(三)基本生活状况信息。
主要包括采集对象的工作、收入、社保、住房和是否享受社会救助、国家抚恤补助、残疾人两项补贴等情况,根据采集对象实际情况填写。
(四)主要诉求信息。
主要包括采集对象存在的主要困难、诉求等,诉求范围限定于与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职责相关的范围,如就业、生活、住房、医疗、养老、教育、交通、文化等方面,侧重于因对象身份而要求安置、抚恤、优待等共性问题;对于采集对象个人牵涉的民事纠纷、涉法涉诉等问题,不在采集范围。采集工作人员要充分尊重个人意愿,以自愿反映为原则,不主动询问,不做引导性设问,对其所反映的与退役军人服务管理相关问题,应如实记录;属于现场可解答的政策性问题,应主动向其解释有关政策。
三、采集工作流程
1.个人申报。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应当在各地规定时间内主动前往集中采集点(九站街道民政办)申报信息。申报时,需携带下列证件或材料原件:
(1)身份证;
(2)户口本;
(3)转业证、退伍证、离退休证等(军队转业干部、退役士兵、军队离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军队无军籍离退休退职职工、复员军人、退伍红军老战士、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提供);
(4)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民兵民工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因战因公伤残人员证(残疾军人,伤残民兵民工提供);
(5)烈士证明书、因公牺牲军人证明书、病故军人证明书等相关证件(烈士遗属,因公牺牲、病故军人遗属提供)
(6)立功受奖证件;
(7)下岗证、失业证等其他所需材料或证明。
2.采集录入。按《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表》要求采集信息,可通过多功能信息采集仪(A型固定终端)、便携式数据核查仪(B型移动终端)读取和手工录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多功能信息采集仪是集拍照、二代身份证件读取、电子签名等于一体的固定多功能终端,适用于集中采集点;移动便携式核查仪与固定终端功能相同,适用于分散离线采集)。对初始数据库中已有的对象数据,用信息采集核查设备读取身份证后,自动产生采集所需信息,若需补充完善,现场补充完善后确认即可,无需重复录入;对于初始数据库中没有的对象数据,则通过下列方式进行增补。
(1)设备采集。有数据核查数据的单位,工作人员应使用数据核查设备采集相关信息,并拍摄本人免冠照片。用采集设备读取身份证后,直接点击新增,现场录入相关信息,并由采集对象现场签字确认(电子签名)。
(2)手工采集。无数据核查设备的单位,可用二代身份证阅读器在电脑端读取并录入身份证信息;对不具备二代身份证阅读器的单位,可使用照相设备拍摄身份证照片,按规定录入系统内。同时,应打印或手工填写《信息采集表》,经采集对象签字确认,并拍摄对象个人免冠电子照片和相应证件照片后,统一录入信息采集工作平台。
3.信息审核。民政办应会同公安分局、建设局、统计局、人武等相关部门,对采集的信息进行校核,重点核查并确认身份证号、住址等户籍信息以及服兵役、安置、抚恤情况等信息。
4.数据上报。此次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认定人员为截止2018年10月1日前退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之后新增加的采集对象,应根据本次信息采集工作要求随时采集,并录入信息采集平台,实现定期更新长效机制。
5.监督考核。党工委办公室应建立绩效考核工作机制,将信息采集作为一项重点工作,不定期检查督导并实行通报。
四、数据管理要求
(一)信息数据标准要求。采集的信息数据应实行标准化管理,以提高信息数据可利用性。对于采集的信息,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按照相关标准执行;没有标准的,按照各类对象的《信息采集表》填写说明执行;对于身份信息,应与居民身份证、户口本保持一致。
(二)照片标准要求。采集对象照片包括身份证基准头像、户口簿、本人近期照片等,对于对象能够提供的烈士证明书、转业证、退伍证、离退休证、立功受奖等相关证件材料也应尽可能采集。照片规格如下:
1.身份证基准头像:大小:3K以下,格式:JPG(可直接由优抚核查设备或身份证识读设备读取为标准格式);
2.身份证照片:大小:40K以下,格式:JPG(可直接由优抚核查设备或身份证识读设备读取为标准格式);
3.个人免冠近照:大小:300K以下,格式:JPG;标准:肩部以上,头部占照片尺寸的三分之二以上,人像清晰且在相框内水平居中,彩色,无明显畸变。
4.其他证件照片:大小:300K以下,格式:JPG。所有证件照片应采集证件上具有个人情况和证件内容的信息页。
(三)村(社区)、乡镇(街道)数据采集要求。各村(社区)采集信息应做到全面、准确,要实现采集对象全覆盖,不漏一人;实现采集信息无遗漏,全面掌握情况;实现信息数据无差错,精准安全可靠。实现信息既采既报,每周至少上传一次数据到区信息采集平台。
(四)数据导入或录入要求。确保信息的有效、真实、准确,对村(社区)、乡镇(街道)导入或录入的数据要及时逐条逐项复核及完善,随传随核;问题数据不能导入、录入数据库上报;数据导入、录入时,对于系统中提示错误或有问题的人员信息,须进一步核验;对于已录入数据库的数据,须通过与公安等部门校核比对,确保基本信息准确无误。
(五)审核数据要求。民政办要对上传的数据信息严格审核把关,采取抽查校核或全面核查等方式对信息进行校核。
(六)数据定期更新。建立信息定期更新长效机制,要加强对信息数据的使用和安全管理,实行动态管理机制,在新兵入伍、老兵退役等时间节点,通过定期、不定期更新数据的方式,由民政办会同人武部及时更新完善信息数据,并充分利用与相关部门数据共享机制,定期交叉比对数据,每年定期更新信息数据次数不低于2次,实现数据实时更新和共享,以保证信息数据动态管理、准确有效。
五、安全管理要求
退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信息敏感,信息采集机构和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保密管理规定,依法履行保密义务,加强安全管理,确保数据安全。
(一)加强安全保密管理。切实强化保密观念和风险防范意识,严格按照《全国优抚信息管理系统部省联网及数据管理工作规范》(民办发〔2017〕28号)要求,完善信息系统保密制度和风险防范措施,严格执行国家各项保密规定,消除泄密隐患,确保优抚信息系统运行安全。
(二)严格审核采集录入和传输信息数据。坚持涉密信息不采集、不录入的原则,严禁将退役军人原所在部队番号(如:X师X团X连)等涉密信息录入信息系统,要利用数据加密技术对信息数据进行加密传输。
(三)严格信息管理使用。要加强对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的使用和管理,按照国家关于信息数据公开、共享的相关规定和方便当事人的原则管理使用不涉密、可公开信息;未经退役军人事务部批准,严禁对外提供和共享关于退役军人的服役信息。
(四)签定保密协议。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第三方完成信息采集工作的,应专门签订保密协议或在委托协议中增设保密条款,确保采集的信息数据安全。
(五)安全管理培训。加强信息采集相关安全知识培训,将信息安全管理和保密要求列入信息采集工作培训计划和培训内容,强化安全意识,并将信息安全要求贯彻信息采集工作全过程,确保实现信息采集、管理和使用全过程安全无差错。
六、工作队伍保障
以现有民政办从事优抚、安置、军转的业务人员为骨干,广泛动员社会志愿者参与,组成信息采集工作队,开展信息采集工作。
附件1
吉林经开区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
信息采集工作要点
一、采集范围
经开区户籍的,截至2018年10月1日前,由民政、人社部门管理的以下12类人员,具体包括:
(一)军队转业干部。指退出现役作转业安置的军官,包括计划分配、自主择业以及少数自谋职业和自愿自行就业的干部。其中自主择业干部限于2001年1月19日以后转业安置的干部;自谋职业和自愿自行就业是指退出现役,自愿放弃政府安排工作,自谋职业和自行就业的军队干部;企业军转干部是指2000年12月31日之前退出现役并安置在企业的军队干部。
(二)退役士兵。包括政府安排工作、自主就业、自谋职业、国家供养的退役士兵。
1.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指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本人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
2.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指不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以及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但本人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
3.自谋职业退役士兵:指《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第608号令)颁布实施前,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与安置地民政部门签订《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领取一次性自谋职业经济补助金和《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士官和义务兵。
4.国家供养退役士兵:指被评定为1-4级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由国家供养终身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以及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4级残疾等级,本人自愿放弃退休安置,选择由国家供养的中级以上士官。
(三)军队离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指达到一定职务和服役年龄、年限及条件,或虽未达到规定年龄、年限但基本丧失工作能力而退役并做退休安置,退出现役后移交政府安置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以及军队直接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
(四)军队无军籍离退休退职职工。指已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无军籍离休干部、退休退职职工。
(五)退伍红军老战士(含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包括原民政部门管理的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在乡红军失散人员和由其他部门管理的原有工作单位的离退休退伍红军老战士、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
(六)复员军人。主要包括两部分人员,一是符合《现役军官服役条例》、《文职干部暂行条例》规定的退出现役条件,本人自愿作复员安置以及犯有严重错误丧失干部条件不宜作转业安排,又不具备退休条件,经批准退出现役按复员方式安置的军官和文职干部;二是指在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包括原民政部门管理的在乡老复员军人和其他部门管理的离退休老复员军人。
(七)残疾军人。指服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以及退出现役后补办评定了残疾等级,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人员。
(八)伤残民兵民工。指因参战致残的民兵民工和因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民兵民工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因战因公伤残人员证》的人员。
(九)烈士遗属。主要包括烈士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和兄弟姐妹,无论是否享受定期抚恤金,均纳入统计范围。
(十)因公牺牲军人遗属。主要包括因公牺牲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和兄弟姐妹,无论是否享受定期抚恤金,均纳入统计范围。享受定期生活补助的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纳入统计范围。
(十一)病故军人遗属。主要包括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和兄弟姐妹,无论是否享受定期抚恤金,均纳入统计范围。
(十二)现役军人家属。主要包括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军人的父母、配偶和子女。
二、采集内容
(一)身份信息。
主要包括基础身份信息和其他身份信息,其中基础身份信息与个人居民身份证信息一致,可通过信息采集设备或方式读取居民身份证自动生成;其他身份信息可向采集对象现场采集或由采集对象自行填写。
(二)对象类别信息。
1.对象类别确定部分。主要指采集对象的身份类别包括前文所述12类对象,具体有:(1)军队转业干部。(2)退役士兵。(3)军队离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4)军队无军籍离退休退职职工。(5)复员军人。(6)退伍红军老战士(含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7)残疾军人。(8)伤残民兵民工。(9)烈士遗属。(10)因公牺牲军人遗属。(11)病故军人遗属。(12)现役军人家属。
上述身份类别可复选,但(1)至(6)不可复选,只能择其一;(7)和(8)只能择其一,不能复选;(7)“残疾军人”不可单选,如选择(7),则须与(1)至(6)项复选;(8)不可与(1)至(6)复选;(9)至(12)可复选,且在遵守前述复选规则的情况下,可与(1)至(8)复选。采集工作人员须根据采集对象有关证件确定对象类别后,勾选有关内容以便填写具体对象信息。
2.具体对象信息部分。与“对象类别确定部分”关联,一一对应,包括上述12类具体对象信息模块,具体反映该类对象的特殊信息,具体填写内容和填报要求详见附件。
(三)基本生活状况信息。
主要包括采集对象的工作、收入、社保、住房和是否享受社会救助、国家抚恤补助、残疾人两项补贴等情况,根据采集对象实际情况填写。
(四)主要诉求信息。
主要包括采集对象存在的主要困难、诉求等,诉求范围限定于与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职责相关的范围,如就业、生活、住房、医疗、养老、教育、交通、文化等方面,侧重于因对象身份而要求安置、抚恤、优待等共性问题;对于采集对象个人牵涉的民事纠纷、涉法涉诉等问题,不在采集范围。采集工作人员要充分尊重个人意愿,以自愿反映为原则,不主动询问,不做引导性设问,对其所反映的与退役军人服务管理相关问题,应如实记录;属于现场可解答的政策性问题,应主动向其解释有关政策。
三、采集工作流程
1.个人申报。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应当在各地规定时间内主动前往集中采集点(九站街道民政办)申报信息。申报时,需携带下列证件或材料原件:
(1)身份证;
(2)户口本;
(3)转业证、退伍证、离退休证等(军队转业干部、退役士兵、军队离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军队无军籍离退休退职职工、复员军人、退伍红军老战士、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提供);
(4)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民兵民工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因战因公伤残人员证(残疾军人,伤残民兵民工提供);
(5)烈士证明书、因公牺牲军人证明书、病故军人证明书等相关证件(烈士遗属,因公牺牲、病故军人遗属提供)
(6)立功受奖证件;
(7)下岗证、失业证等其他所需材料或证明。
2.采集录入。按《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表》要求采集信息,可通过多功能信息采集仪(A型固定终端)、便携式数据核查仪(B型移动终端)读取和手工录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多功能信息采集仪是集拍照、二代身份证件读取、电子签名等于一体的固定多功能终端,适用于集中采集点;移动便携式核查仪与固定终端功能相同,适用于分散离线采集)。对初始数据库中已有的对象数据,用信息采集核查设备读取身份证后,自动产生采集所需信息,若需补充完善,现场补充完善后确认即可,无需重复录入;对于初始数据库中没有的对象数据,则通过下列方式进行增补。
(1)设备采集。有数据核查数据的单位,工作人员应使用数据核查设备采集相关信息,并拍摄本人免冠照片。用采集设备读取身份证后,直接点击新增,现场录入相关信息,并由采集对象现场签字确认(电子签名)。
(2)手工采集。无数据核查设备的单位,可用二代身份证阅读器在电脑端读取并录入身份证信息;对不具备二代身份证阅读器的单位,可使用照相设备拍摄身份证照片,按规定录入系统内。同时,应打印或手工填写《信息采集表》,经采集对象签字确认,并拍摄对象个人免冠电子照片和相应证件照片后,统一录入信息采集工作平台。
3.信息审核。民政办应会同公安分局、建设局、统计局、人武等相关部门,对采集的信息进行校核,重点核查并确认身份证号、住址等户籍信息以及服兵役、安置、抚恤情况等信息。
4.数据上报。此次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认定人员为截止2018年10月1日前退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之后新增加的采集对象,应根据本次信息采集工作要求随时采集,并录入信息采集平台,实现定期更新长效机制。
5.监督考核。党工委办公室应建立绩效考核工作机制,将信息采集作为一项重点工作,不定期检查督导并实行通报。
四、数据管理要求
(一)信息数据标准要求。采集的信息数据应实行标准化管理,以提高信息数据可利用性。对于采集的信息,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按照相关标准执行;没有标准的,按照各类对象的《信息采集表》填写说明执行;对于身份信息,应与居民身份证、户口本保持一致。
(二)照片标准要求。采集对象照片包括身份证基准头像、户口簿、本人近期照片等,对于对象能够提供的烈士证明书、转业证、退伍证、离退休证、立功受奖等相关证件材料也应尽可能采集。照片规格如下:
1.身份证基准头像:大小:3K以下,格式:JPG(可直接由优抚核查设备或身份证识读设备读取为标准格式);
2.身份证照片:大小:40K以下,格式:JPG(可直接由优抚核查设备或身份证识读设备读取为标准格式);
3.个人免冠近照:大小:300K以下,格式:JPG;标准:肩部以上,头部占照片尺寸的三分之二以上,人像清晰且在相框内水平居中,彩色,无明显畸变。
4.其他证件照片:大小:300K以下,格式:JPG。所有证件照片应采集证件上具有个人情况和证件内容的信息页。
(三)村(社区)、乡镇(街道)数据采集要求。各村(社区)采集信息应做到全面、准确,要实现采集对象全覆盖,不漏一人;实现采集信息无遗漏,全面掌握情况;实现信息数据无差错,精准安全可靠。实现信息既采既报,每周至少上传一次数据到区信息采集平台。
(四)数据导入或录入要求。确保信息的有效、真实、准确,对村(社区)、乡镇(街道)导入或录入的数据要及时逐条逐项复核及完善,随传随核;问题数据不能导入、录入数据库上报;数据导入、录入时,对于系统中提示错误或有问题的人员信息,须进一步核验;对于已录入数据库的数据,须通过与公安等部门校核比对,确保基本信息准确无误。
(五)审核数据要求。民政办要对上传的数据信息严格审核把关,采取抽查校核或全面核查等方式对信息进行校核。
(六)数据定期更新。建立信息定期更新长效机制,要加强对信息数据的使用和安全管理,实行动态管理机制,在新兵入伍、老兵退役等时间节点,通过定期、不定期更新数据的方式,由民政办会同人武部及时更新完善信息数据,并充分利用与相关部门数据共享机制,定期交叉比对数据,每年定期更新信息数据次数不低于2次,实现数据实时更新和共享,以保证信息数据动态管理、准确有效。
五、安全管理要求
退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信息敏感,信息采集机构和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保密管理规定,依法履行保密义务,加强安全管理,确保数据安全。
(一)加强安全保密管理。切实强化保密观念和风险防范意识,严格按照《全国优抚信息管理系统部省联网及数据管理工作规范》(民办发〔2017〕28号)要求,完善信息系统保密制度和风险防范措施,严格执行国家各项保密规定,消除泄密隐患,确保优抚信息系统运行安全。
(二)严格审核采集录入和传输信息数据。坚持涉密信息不采集、不录入的原则,严禁将退役军人原所在部队番号(如:X师X团X连)等涉密信息录入信息系统,要利用数据加密技术对信息数据进行加密传输。
(三)严格信息管理使用。要加强对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的使用和管理,按照国家关于信息数据公开、共享的相关规定和方便当事人的原则管理使用不涉密、可公开信息;未经退役军人事务部批准,严禁对外提供和共享关于退役军人的服役信息。
(四)签定保密协议。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第三方完成信息采集工作的,应专门签订保密协议或在委托协议中增设保密条款,确保采集的信息数据安全。
(五)安全管理培训。加强信息采集相关安全知识培训,将信息安全管理和保密要求列入信息采集工作培训计划和培训内容,强化安全意识,并将信息安全要求贯彻信息采集工作全过程,确保实现信息采集、管理和使用全过程安全无差错。
六、工作队伍保障
以现有民政办从事优抚、安置、军转的业务人员为骨干,广泛动员社会志愿者参与,组成信息采集工作队,开展信息采集工作。
附件2
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表
表1:
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总表
项目编号 |
项目类别 |
备注 |
1 |
基础模块 |
|
1-1 |
基础身份信息 |
|
1-1-1 |
姓名 |
读取身份证自动提取内容。初始数据库中已有内容读取身份证后直接生成表单,加载内容,采集人员现场补充核实即可;初始数据库中不存在的对象,刷身份证后直接添加,生成空白表单,现场采集。 |
1-1-2 |
性别 |
|
1-1-3 |
民族 |
|
1-1-4 |
出生日期 |
|
1-1-5 |
身份证号码 |
|
1-1-6 |
户籍地 |
|
1-1-7 |
签发机关 |
|
1-1-8 |
有效期 |
|
1-1-9 |
身份证照片 |
|
1-2 |
其他身份信息 |
现场向采集对象采集 |
1-2-1 |
政治面貌 |
手工勾选:中共党员,民主党派(具体党派勾选),群众 |
1-2-2 |
文化程度 |
手工勾选:博士,硕士,大学本科,大学专科,中专(中技),高中,初中以下 |
1-2-3 |
家庭住址 |
指实际居住地,手工勾选:省、市、县、乡(镇)街道,填写至门牌号 |
1-2-4 |
户籍类别 |
手工勾选:城镇(非农业)、农村(农业) |
1-2-4-1 |
户口本照片 |
用采集或照相设备现场拍摄,勾选:首页,户主页,本人页 |
1-2-5 |
近期照片 |
用采集或照相设备现场拍摄彩色免冠照 |
1-2-6 |
婚姻状况 |
手工勾选:未婚,已婚,丧偶,离婚 |
1-2-7 |
联系方式 |
手工填写,以下固定电话和手机号码至少填写一个。 |
1-2-7-1 |
固定电话 |
手工填写,如填写,区号必填 |
1-2-7-2 |
手机号码 |
|
1-2-7-3 |
QQ或微信号 |
非必填 |
|
|
|
2 |
类别模块 |
手工勾选,可复选:2-1至2-6不可同时选择,只能择其一;2-7和2-8不可同时选择,2-7不能单独选择,须与2-1至2-6复选,2-8不可与2-1至2-6复选;2-9至2-12可复选,且在遵守前述复选规则的情况下,可与2-1至2-8复选。根据选择内容,加载具体对象内容模块. |
2-1 |
军队转业干部 |
指:退出现役作转业安置的军官,包括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两类干部,还有企业军转干部和少数自谋职业、自愿自行就业军转干部。 |
项目编号 |
项目类别 |
备注 |
2-2 |
退役士兵 |
包括:政府安排工作、自主就业、自谋职业、国家供养的退役士兵 |
2-3 |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 |
包括:退出现役后移交政府安置管理的军休干部和退休士官以及军队安置管理的军休干部。 |
2-4 |
军队无军籍离退休退职职工 |
指:已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无军籍离休干部、退休退职职工 |
2-5 |
退伍红军老战士(含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 |
包括:原民政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管理的原有工作单位的离休退休红军老战士、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 |
2-6 |
复员军人 |
包括:作复员安置的军队干部和在1954年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包括原民政部门管理的在乡老复员军人和其他单位管理的离休退休老复员军人 |
2-7 |
残疾军人 |
指:被评定为1-10级残疾等级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退役军人。此项不能单选,须与2-1至2-6复选。 |
2-8 |
伤残民兵民工 |
指:民兵民工因参战和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因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伤残,并持有《伤残民兵民工证》或《因战因公伤残人员证》的人员 |
2-9 |
烈士遗属 |
包括:烈士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和兄弟姐妹,无论是否享受定期抚恤金,均纳入采集范围。 |
2-10 |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
包括:因公牺牲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和兄弟姐妹,无论是否享受定期抚恤金,均纳入采集范围。享受生活补助的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列入此类。 |
2-11 |
病故军人遗属 |
包括: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和兄弟姐妹,无论是否享受定期抚恤金,均纳入采集范围。 |
2-12 |
现役军人家属 |
包括:现役军人(含武装警察部队)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 |
|
|
|
3 |
生活状况模块 |
|
3-1 |
现工作单位(含离休退休前单位) |
在对象类别模块中,选择2-1、2-2、2-5、2-6、2-9至2-12的,根据就业状况加载该模块内容。 |
3-1-1 |
现单位性质(含离休退休前单位) |
单位性质分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外资企业,私营企业,集体企业,公益性岗位,自由职业,创业 |
3-2 |
个人年收入(单位:元) |
包括工资性收入、离休退休金、养老金等,勾选:0-10000,10001-30000,30001-50000,50001-120000,120000以上 |
3-3 |
社保状况 |
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
项目编号 |
项目类别 |
备注 |
3-3-1 |
医疗保险 |
勾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无 |
3-3-2 |
养老保险 |
勾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离退休金,无 |
3-3-3 |
住房公积金 |
勾选:有,无 |
3-4 |
住房状况 |
勾选:无,自建房,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公租房,廉租房,商品房。选择自建房的,下拉选择间数或面积,选择其他类型房屋的,下拉选择面积 |
3-5 |
社会救助状况 |
勾选:低保,五保,建档立卡贫困户,无。(低保和五保不可复选,只能二选一) |
3-6 |
享受国家抚恤补助金情况 |
勾选:是,否。 |
3-7 |
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情况 |
勾选:是,否。 |
|
|
|
4 |
主要诉求模块 |
不主动询问,有反映如实填写,打印表格时未填写内容的,不打印该项内容。非必填(采集端折叠不直接显示)。 |
4-1 |
主要困难 |
勾选:就业、生活,住房,医疗,养老、教育,其他 |
4-2 |
主要诉求 |
勾选:提高待遇问题,确认身份问题,安排工作问题,解决“三难”问题,解决社保问题,其他 |
4-3 |
具体诉求 |
手工填写,限500字以内 |
|
|
|
5 |
采集记录模块 |
|
5-1 |
对象确认签字 |
电子签名 |
5-2 |
采集人 |
根据登陆权限自动生成 |
5-2-1 |
联系电话 |
|
5-3 |
采集单位 |
|
5-4 |
采集时间 |
|
5-5 |
审核人 |
|
5-5-1 |
联系电话 |
|
5-6 |
审核单位 |
|
5-7 |
审核时间 |
表2:
军队转业干部信息采集分表 |
||
项目编号 |
项目类别 |
备注 |
2-1 |
军队转业干部 |
|
2-1-1 |
入伍时间 |
勾选:年月日 |
2-1-2 |
退役时间 |
勾选:年月日 |
2-1-3 |
军龄 |
自动生成:(2-1-2)-(2-1-1)往上取整 |
2-1-4 |
原部队代号 |
只填写代号,不填写番号(如师团营等)、单位名称,设置关键字,出现番号类的,不能填写。 |
2-1-5 |
原职级 |
指转业前职务(职级以最高职级为准,其他职级类别套用相对应的职级),勾选,包括:行政军官:排职、副连职、正连职、副营职、正营职、副团职、正团职、副师职、正师职;专业技术军官:十四级、十三级、十二级、十一级、十级、九级、八级、七级、六级、五级、四级、三级;专业技术文职干部:十四级、十三级、十二级、十一级、十级、九级、八级、七级、六级、五级、四级、三级、二级、一级;管理类文职干部:办事员、二级科员、一级科员、科级副职、科级正职、处级副职、处级正职、局级副职、局级正职 |
2-1-6 |
转业证件 |
转业证等其他有效退役证件(采集设备拍摄) |
2-1-6-1 |
转业证件号码 |
手工填写 |
2-1-7 |
立功受奖情况 |
勾选:八一勋章,大军区以上荣誉称号,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无 |
2-1-7-1 |
立功受奖证件 |
采集设备拍摄,非必填 |
2-1-8 |
安置日期 |
勾选:年月日 |
2-1-9 |
退役安置方式 |
勾选:计划分配,自主择业(与2-1-8关联,2001年1月19日以前的,不能选择),自愿自行就业(选择此项的,2-1-11和2-1-12不填),企业军转干部(与2-1-8关联,2000年12月31日以前的可以选择) |
2-1-10 |
安置地 |
勾选:省市县 |
2-1-11 |
安置单位名称 |
手工填写 |
2-1-12 |
安置单位性质 |
勾选: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其他 |
2-1-13 |
现就业状态 |
勾选:在职,下岗,失业,无业,离休,退休,创业(与3-1关联) |
表3:
退役士兵信息采集分表 |
||
项目编号 |
项目类别 |
备注 |
2-2 |
退役士兵 |
|
2-2-1 |
入伍时间 |
勾选:年月日 |
2-2-2 |
退役时间 |
勾选:年月日 |
2-2-3 |
入伍时户籍性质 |
勾选:城镇(非农业)、农村(农业) |
2-2-4 |
军龄 |
自动生成:(2-2-2)-(2-2-1)往上取整 |
2-2-5 |
原部队代号 |
只填写代号,不填写番号(如师团营等)、单位名称,设置关键字,出现番号类的,不能填写。 |
2-2-6 |
原衔级 |
指转业前衔级,勾选,包括:义务兵,初级士官,中级士官,高级士官,志愿兵 |
2-2-7 |
退役证件 |
退伍证等其他有效退役证件(采集设备拍摄) |
2-2-7-1 |
退役证件号码 |
手工填写 |
2-2-8 |
立功受奖情况 |
勾选:八一勋章,大军区以上荣誉称号,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全军士官优秀人才奖,无 |
2-2-8-1 |
立功受奖证件 |
采集设备拍摄,非必填 |
2-2-9 |
退役安置方式 |
勾选:安排工作、自主就业、自谋职业(选择前面两项不填写2-2-9-1至2-2-9-4)、国家供养 |
2-2-9-1 |
安置日期 |
勾选:年月日 |
2-2-9-2 |
安置地 |
勾选:省市县 |
2-2-9-3 |
安置单位名称 |
手工填写 |
2-2-9-4 |
安置单位性质 |
勾选: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其他 |
2-2-10 |
参加政府组织的教育培训状况 |
勾选:是,否 |
2-2-11 |
现就业状态 |
勾选:在职,下岗,失业,无业,离休,退休,创业,务农,学生(与3-1关联) |
表4: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信息采集分表 |
||
项目编号 |
项目类别 |
备注 |
2-3 |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 |
|
2-3-1 |
军休类别 |
勾选:离休干部,退休干部,退休士官,退休改离休 |
2-3-2 |
入伍时间 |
勾选:年月日 |
2-3-3 |
离休退休时间 |
勾选:年月日 |
2-3-4 |
离休退休证件 |
离退休证等其他有效退役证件(采集设备拍摄) |
2-3-4-1 |
离休退休证件号码 |
手工填写 |
2-3-5 |
安置日期 |
勾选:年月日 |
2-3-6 |
安置地 |
勾选:省市县 |
2-3-7 |
安置管理单位名称 |
手工填写 |
2-3-8 |
安置管理单位性质 |
勾选:政府管理(增加二级勾选内容: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管理、组织部门管理、人社部门管理),军队管理(增加二级勾选内容:干休所管理、等移交政府安置) |
2-3-9 |
服务管理机构名称 |
手工填写 |
表5:
军队无军籍离休退休退职职工信息采集分表 |
||
项目编号 |
项目类别 |
备注 |
2-4 |
军队无军籍离休退休退职职工 |
|
2-4-1 |
参加工作或入伍时间 |
勾选:年月日 |
2-4-2 |
成为军队职工方式 |
勾选:招工、地方调入、兵改工、军转安置、随军安置、征地农转工、接收大中专毕业生 |
2-4-3 |
离休退休时间 |
勾选:年月日 |
2-4-4 |
原单位 |
填写离退休退职时的所在单位代号或所属大单位名称,不填写番号(如师团等) |
2-4-5 |
原职级 |
指离退休退职时的职务等级,与2-4-3关联,勾选: |
2-4-6 |
离休退休证件 |
离退休证等其他有效退役证件(采集设备拍摄) |
2-4-6-1 |
离休退休证件号码 |
手工填写 |
2-4-7 |
获得荣誉称号情况 |
勾选:全国劳动模范、全国先进工作者、全军职工先进工作者、省部级劳动模范、省部级先进工作者、其他 |
2-4-8 |
立功受奖证件 |
采集设备拍摄,非必填 |
2-4-9 |
是否伤残 |
勾选:是,否 |
2-4-10 |
伤残等级 |
勾选:1-10级 |
2-4-9 |
安置计划批次 |
勾选:无、一批、二批、三批、四批、五批、六批、2015年度、2017年度 |
2-4-10 |
安置地 |
勾选:省、市、县、乡(镇)街道 |
2-4-11 |
接收年月 |
勾选:年月 |
2-4-12 |
个人月均离退休金总额 |
手工填写。单位:元。与3-2关联,此项乘以12自动选择。 |
项目编号 |
项目类别 |
备注 |
2-4-13 |
家庭购买房改住房情况 |
勾选:已购房、已确定购房意向、未购房(选择未购房者2-4-13-1至2-4-13-4不填写) |
2-4-13-1 |
所购房改住房性质 |
勾选:军队安置住房、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军队集资房、军队安居工程房、军队售房区现住房、地方经济适用住房、单位统购商品房、共有产权房、限价商品房、其他房改住房 |
2-4-13-2 |
房改住房购房主体 |
勾选:本人、配偶 |
2-4-13-3 |
所购房改住房地址 |
指所购房改住房实际地址,手工勾选: |
2-4-13-4 |
所购房改住房建筑面积 |
手工填写,单位:平方米 |
2-4-13 |
安置单位性质 |
勾选:政府管理,军队管理 |
表6:
退伍红军老战士(含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 信息采集分表 |
||
项目编号 |
项目类别 |
备注 |
2-5 |
退伍红军老战士(含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 |
|
2-5-1 |
参加革命时间 |
勾选:年月日 |
2-5-2 |
退伍(离休退休)时间 |
勾选:年月日 |
2-5-3 |
原单位 |
手工填写(校验时可作为非必填项处理) |
2-5-4 |
人员类别 |
勾选:退伍红军老战士,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 |
2-5-5 |
待遇情况 |
勾选:在乡,离休退休 |
2-5-6 |
孤老情况 |
勾选:是,否 |
2-5-7 |
供养情况 |
勾选:分散供养,集中供养,无。(符合《光荣院管理办法》和《优抚医院管理办法》规定的供养对象,可以选择分散供养和集中供养。) |
2-5-7-1 |
供养单位 |
勾选:与2-5-6关联,选择集中供养的填写,内容为荣康医院,复退军人精神病院,复退军人慢性病疗养院,综合性优抚医院、光荣院,社会福利机构,其他 |
表7:
复员军人信息采集分表 |
||
项目编号 |
项目类别 |
备注 |
2-6 |
复员军人 |
|
2-6-1 |
入伍时间 |
勾选:年月日 |
2-6-2 |
复员时间 |
勾选:年月日 |
2-6-3 |
军龄 |
自动生成:(2-6-2)-(2-6-1)往上取整 |
2-6-4 |
原部队代号 |
只填写代号,不填写番号(如师团营等)、单位名称,设置关键字,出现番号类的,不能填写。 |
2-6-5 |
原职级 |
指批准复员前的职务,勾选,包括:排职以下,排职、副连职、连职、营职、副营职、正营职、副团职、正团职、副师职、正师职、副军职、正军职、十四级、十三级、十二级、十一级、十级、九级、八级、七级、六级、五级、四级、三级、办事员、二级科员、一级科员、副科级、正科级、副处级、副局级、正局级、按副军职待遇、按正军职待遇、副大军区职待遇,其他 |
2-6-6 |
复员证件 |
复员证等其他有效退役证件(采集设备拍摄) |
2-6-6-1 |
复员证件号码 |
手工填写(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的非必填) |
2-6-7 |
立功受奖情况 |
勾选:八一勋章,大军区以上荣誉称号,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全军士官优秀人才奖,无 |
2-6-7-1 |
立功受奖证件 |
采集设备拍摄,非必填 |
2-6-8 |
人员类别 |
勾选: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选择此项的,填写2-6-8-1-至2-6-8-4),1954年11月1日后入伍(选择此项的,填写2-6-8-5至2-6-8-7)。与2-6-1自动关联 |
2-6-8-1 |
待遇情况 |
勾选: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补助,离休退休,无 |
2-6-8-2 |
待遇证件 |
包括:优抚证件、离休退休证件等,与2-6-8关联:选择1954年前入伍的。非必填。 |
2-6-8-3 |
孤老情况 |
勾选:是,否 |
2-6-8-4 |
供养情况 |
勾选:分散供养,集中供养,无。(符合《光荣院管理办法》和《优抚医院管理办法》规定的供养对象,可以选择分散供养和集中供养。) |
2-6-8-4-1 |
供养单位 |
勾选:与2-6-8-4关联,选择集中供养的填写,内容为荣康医院,复退军人精神病院,复退军人慢性病疗养院,综合性优抚医院、光荣院,社会福利机构,其他 |
2-6-8-5 |
安置计划年度 |
勾选:与2-6-8关联:选1954年11月1日后入伍的填写 |
2-6-8-6 |
接收年月 |
勾选:年月 |
2-6-8-7 |
现就业状态 |
勾选:在职,下岗,失业,无业,离休,退休,创业,务农,学生(与3-1关联) |
表8:
残疾军人信息采集分表 |
||
项目编号 |
项目类别 |
备注 |
2-7 |
残疾军人 |
|
2-7-1 |
残疾性质 |
勾选:因战,因公,因病 |
2-7-2 |
残疾等级 |
勾选:1-10级 |
2-7-3 |
残疾证件 |
采集设备拍摄 |
2-7-3-1 |
残疾证件号码 |
手工填写 |
2-7-4 |
评残时间 |
勾选:年月日 |
2-7-5 |
孤老情况 |
勾选:是,否 |
2-7-6 |
是否因精神病评残 |
勾选:是,否 |
2-7-7 |
供养情况 |
勾选:分散供养,集中供养,无。(符合《光荣院管理办法》和《优抚医院管理办法》规定的供养对象,可以选择分散供养和集中供养。) |
2-7-7-1 |
供养单位 |
勾选:与2-7-7关联,选择集中供养的填写,内容为荣康医院,复退军人精神病院,复退军人慢性病疗养院,综合性优抚医院、光荣院,社会福利机构,其他 |
表9:
伤残民兵民工信息采集分表 |
||
项目编号 |
项目类别 |
备注 |
2-8 |
伤残民兵民工 |
|
2-8-1 |
伤残性质 |
勾选:因战,因公 |
2-8-2 |
伤残等级 |
勾选:1-10级 |
2-8-3 |
伤残证件 |
采集设备拍摄(拍摄个人信息页) |
2-8-3-1 |
伤残证件号码 |
手工填写 |
2-8-4 |
评残时间 |
勾选:年月日 |
2-8-5 |
孤老情况 |
勾选:是,否 |
2-8-6 |
供养情况 |
勾选:分散供养,集中供养,无。(符合《光荣院管理办法》和《优抚医院管理办法》规定的供养对象,可以选择分散供养和集中供养。) |
2-8-6-1 |
供养单位 |
勾选:与2-8-6关联,选择集中供养的填写,内容为荣康医院,复退军人精神病院,复退军人慢性病疗养院,综合性优抚医院、光荣院,社会福利机构,其他 |
2-8-7 |
原服务单位 |
手工填写(致残时服务单位) |
2-8-8 |
现就业状态 |
勾选:在职,下岗,失业,无业,离休,退休,创业,务农,学生(与3-1关联) |
表10:
烈士遗属信息采集分表 |
||
项目编号 |
项目类别 |
备注 |
2-9 |
烈士遗属 |
|
2-9-1 |
与烈士关系 |
勾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兄弟姐妹 |
2-9-2 |
是否是持证人 |
勾选:是,否 |
2-9-3 |
烈士证明书编号 |
手工填写。根据编号校验初始数据库加载烈士信息。 |
2-9-4 |
烈士证明书 |
照片,采集设备拍摄 |
2-9-5 |
孤老情况 |
勾选:是,否 |
2-9-6 |
孤儿情况 |
勾选:是,否 |
2-9-7 |
供养情况 |
勾选:分散供养,集中供养,无。(符合《光荣院管理办法》和《优抚医院管理办法》规定的供养对象,可以选择分散供养和集中供养。) |
2-9-7-1 |
供养单位 |
勾选:与2-9-7关联,选择集中供养的填写,内容为荣康医院,复退军人精神病院,复退军人慢性病疗养院,综合性优抚医院、光荣院,社会福利机构,其他 |
2-9-8 |
优抚待遇情况 |
勾选:定期抚恤金,定期生活补助金(老年烈士子女享受待遇的选择,选此项的不填写2-9-10),不享受,与3-6关联,选择前两项的,3-6自动为“是”。 |
2-9-9 |
享受待遇证件 |
采集设备拍摄,非必填项 |
2-9-10 |
现就业状态 |
勾选:在职,下岗,失业,无业,离休,退休,创业,务农,学生(与3-1关联) |
2-9-11 |
烈士基本信息 |
|
2-9-11-1 |
姓名 |
手工填写 |
2-9-11-2 |
性别 |
勾选:男性,女性 |
2-9-11-3 |
出生日期 |
根据实际情况,原则上要填写,如没有相关信息,则不填写。日期勾选。非必填 |
2-9-11-4 |
入伍(工作)日期 |
|
2-9-11-5 |
烈士生前单位 |
|
2-9-11-6 |
牺牲日期 |
|
2-9-11-7 |
评定烈士时间 |
|
2-9-11-8 |
评定单位 |
非必填 |
2-9-11-9 |
烈士安葬地 |
勾选:境内,境外,不清楚。 |
2-9-11-9-1 |
安葬详细地址 |
选境外的:手工填写;选境内的,勾选省市县,手工填写具体地址。选择不清楚的,非必填 |
表11: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信息采集分表 |
||
项目编号 |
项目类别 |
备注 |
2-10 |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
|
2-10-1 |
与因公牺牲军人关系 |
勾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兄弟姐妹 |
2-10-2 |
是否是持证人 |
勾选:是,否 |
2-10-3 |
因公牺牲军人证明书编号 |
手工填写 |
2-10-4 |
因公牺牲军人证明书 |
照片,采集设备拍摄 |
2-10-5 |
孤老情况 |
勾选:是,否 |
2-10-6 |
孤儿情况 |
勾选:是,否 |
2-10-7 |
供养情况 |
勾选:分散供养,集中供养,无。(符合《光荣院管理办法》和《优抚医院管理办法》规定的供养对象,可以选择分散供养和集中供养。) |
2-10-7-1 |
供养单位 |
勾选:与2-10-7关联,选择集中供养的填写,内容为荣康医院,复退军人精神病院,复退军人慢性病疗养院,综合性优抚医院、光荣院,社会福利机构,其他 |
2-10-8 |
优抚待遇情况 |
勾选:定期抚恤金,定期生活补助金(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选择此项),不享受 |
2-10-9 |
享受待遇证件 |
采集设备拍摄。非必填 |
2-10-10 |
现就业状态 |
勾选:在职,下岗,无业,离休,退休,创业,务农,学生(与3-1关联) |
2-10-11 |
因公牺牲军人基本信息 |
|
2-10-11-1 |
姓名 |
手工填写 |
2-10-11-2 |
性别 |
勾选:男性,女性 |
2-10-11-3 |
出生日期 |
根据实际情况,原则上要填写,如没有相关信息,则不填写。日期勾选。只填写部队代号,不填写番号(如师团营等)、单位名称,设置关键字,出现番号类的,不能填写。非必填 |
2-10-11-4 |
入伍(工作)日期 |
|
2-10-11-5 |
因公牺牲军人生前单位 |
|
2-10-11-6 |
死亡日期 |
|
2-10-11-7 |
认定因公牺牲的时间 |
表12:
病故军人遗属信息采集分表 |
||
项目编号 |
项目类别 |
备注 |
2-11 |
病故军人遗属 |
|
2-11-1 |
与病故军人关系 |
勾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兄弟姐妹 |
2-11-2 |
是否是持证人 |
勾选:是,否 |
2-11-3 |
病故军人证明书编号 |
手工填写,非必填 |
2-11-4 |
病故军人证明书 |
照片,采集设备拍摄,非必填 |
2-11-5 |
孤老情况 |
勾选:是,否 |
2-11-6 |
孤儿情况 |
勾选:是,否 |
2-11-7 |
供养情况 |
勾选:分散供养,集中供养,无。(符合《光荣院管理办法》和《优抚医院管理办法》规定的供养对象,可以选择分散供养和集中供养。) |
2-11-7-1 |
供养单位 |
勾选:与2-11-7关联,选择集中供养的填写,内容为荣康医院,复退军人精神病院,复退军人慢性病疗养院,综合性优抚医院、光荣院,社会福利机构,其他 |
2-11-8 |
优抚待遇情况 |
勾选:定期抚恤金,不享受 |
2-11-9 |
享受待遇的证件 |
采集设备拍摄。非必填 |
2-11-10 |
现就业状态 |
勾选:在职,下岗,无业,离休,退休,创业,务农,学生(与3-1关联) |
2-11-11 |
病故军人基本信息 |
|
2-11-11-1 |
姓名 |
手工填写 |
2-11-11-2 |
性别 |
勾选:男性,女性 |
2-11-11-3 |
出生日期 |
根据实际情况,原则上要填写,如没有相关信息,则不填写。日期勾选。只填写部队代号,不填写番号(如师团营等)、单位名称,设置关键字,出现番号类的,不能填写。非必填 |
2-11-11-4 |
入伍(工作)日期 |
|
2-11-11-5 |
病故军人生前单位 |
|
2-11-11-6 |
死亡日期 |
|
2-11-11-7 |
认定病故的时间 |
表13:
现役军人(含武装警察部队)家属信息采集分表 |
||
项目编号 |
项目类别 |
备注 |
2-12 |
现役军人家属 |
|
2-12-1 |
与现役军人关系 |
勾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 |
2-12-2 |
是否随军 |
勾选:是,否。与2-12-1关联,须选择配偶、子女 |
2-12-3 |
现就业状态 |
勾选:在职,下岗,失业,无业,离休,退休,创业,务农,学生(与3-1关联) |
2-12-4 |
现役军人基本信息 |
以下数据作技术处理 |
2-12-4-1 |
姓名 |
手工填写 |
2-12-4-2 |
性别 |
勾选:男性,女性 |
2-12-4-3 |
现役军人职级 |
勾选:军官,士官,义务兵 |
2-12-4-4 |
身份证号 |
与2-12-4-3关联,选择义务兵的,必填;其他为非必填 |
2-12-4-5 |
军队证件号 |
填写军官证、士兵证等有效军队证件号码 |
2-12-4-6 |
入伍日期 |
勾选: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