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1/2018-05026 |
分 类: | 综合政务(其他) ; 通知 |
发文机关: | 吉林经开区管委会 |
成文日期: | 2018年10月09日 |
标 题: | 吉林经开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吉经开管发〔2018〕100号 |
发布日期: | 2018年10月09日 |
索 引 号: | 001/2018-05026 | 分 类: | 综合政务(其他) ; 通知 |
发文机关: | 吉林经开区管委会 | 成文日期: | 2018年10月09日 |
标 题: | 吉林经开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吉经开管发〔2018〕100号 | 发布日期: | 2018年10月09日 |
吉林经开区管委会关于印发
《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局(室、公司),区直属部门,街道,双管单位:
经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将《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吉林经开区管委会
2018年10月9日
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工 作 规 则
第一章 总则
一、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吉政发〔2018〕4号)和《吉林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吉市政发〔2018〕6号),结合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吉林经开区管委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吉林经开区管委会工作的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方针政策,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高质量发展的要求,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实施“三个五”发展战略,全面正确依法履行职能,奋力开创新时代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全面发展新局面。
三、吉林经开区管委会为吉林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代表市政府领导开发区的各项工作,行使同级人民政府的行政审批、经济协调与社会管理职能,对区域内经济、行政和社会事务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管委会工作部门依照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受市政府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或领导,要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职责,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改进工作作风,积极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政务公开和电子政务,全面提高行政效能,推动管委会各项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
四、管委会工作遵循的准则:
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以造福人民为最大政绩,使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坚持全面深化改革。推动重点领域关键环节改革,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流程再造,明晰权责边界,推动工作创新、管理创新、机制创新,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坚持全面依法行政。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职责,严明执法、模范守法,确保管委会各项工作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坚持科学民主决策。规范决策行为,加强决策监督,防范决策风险。尊重规律、广纳民意、科学论证、增强合力,提高管委会决策的精准性、操作性和有效性。
坚持全面从严治政。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持之以恒正风肃纪,建设廉洁政府。
第二章 坚持党的领导
五、旗帜鲜明讲政治,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在党中央、全党的核心地位,始终爱戴核心、维护核心、服从核心、捍卫核心,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六、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强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严格遵守党章,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
七、完善党工委领导机制。自觉接受党工委领导,认真落实党工委部署和要求,重大事项和重要情况及时向党工委请示报告。健全相关制度,提高管委会在把方向、谋大局、定政策、促改革等方面的能力和作用。
八、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党中央提倡的坚决响应,党中央决定的坚决执行,党中央禁止的坚决不做。
九、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坚持民主集中制,强化党内监督,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
十、全面增强本领。围绕振兴发展全局和管委会工作,增强学习本领、政治领导本领、改革创新本领、科学发展本领、依法执政本领、群众工作本领、狠抓落实本领、驾驭风险本领,建设信念过硬、政治过硬、责任过硬、能力过硬、作风过硬的干部队伍。
第三章 管委会人员职责
十一、管委会由管委会主任、管委会副主任、管委会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十二、管委会组成人员必须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忠诚务实、执政为民、敢于担当、勤勉廉政。
十三、管委会实行管委会主任负责制,管委会主任领导管委会全面工作,管委会副主任负责协助管委会主任工作。
十四、管委会主任召集和主持管委会全体会议和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管委会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按程序经管委会全体会议或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决定。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和紧急突发事件,召开管委会专题会议研究处理。重特大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由管委会主任召集区应急委员会会议研究决定。
十五、管委会副主任按工作分工,协助管委会主任处理分管工作。受管委会主任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管委会进行外事活动。
十六、管委会主任出访、外出学习和休假期间,可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主任主持管委会全面工作。副主任外出期间,可按照管委会主任安排,由补位的管委会副主任代为处理有关工作。
十七、管委会组成部门实行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负责制,由其负责本部门的工作,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党工委部署要求、管委会决定,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凡属部门事权事项,应依法依规及时妥善作出决定,进行处理。
管委会办公室应加强审核把关、综合调研、督查落实、应急管理、信息公开、档案管理等工作,协助管委会领导处理开发区日常工作,充分发挥参谋助手作用。
审计局在管委会主任和上级审计部门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章 管委会职能
十八、管委会及各部门要全面正确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环境保护职能,形成边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机构职能体系。
十九、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措施,适应发展新常态,加强经济发展趋势研判,科学确定调控目标和政策取向,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推动经济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方式变革,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十、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加强征信系统建设,建立健全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优化投资服务和营商环境,完善政务服务“一张网”功能,推进“只跑一次”改革,提高政府效能和服务质量。
二十一、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创新基层社会管理服务,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社会管理机制,健全公共安全体系,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
二十二、完善公共政策,优化公共服务,加强监督管理,加快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城乡覆盖、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发展理念,保护自然环境,提供优质生态产品。
二十三、依据市政府主管部门的总体建设规划,依法编制区域内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十四、制定区域内招商引资政策,编制招商规划,发布对外招商项目;组织对外招商活动,管理区域内的进出口业务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二十五、按照权限规定审批区域内投资项目,核发相关证件;审核或申报区域内创汇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企业,协助区内企业办理各项行政审批事项。
二十六、负责区域内各项基础设施、公用设施和其他建设项目的建设、监督和管理。
二十七、贯彻执行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受市政府委托,承办土地管理的前期具体事务性工作。
二十八、创新和完善应急管理体制和机制,研究和处理区域内重大突发性事件,并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情况。
二十九、依法管理区域内的财政、国有资产、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社会治安等工作。
三十、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健全社会管理体制,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和社会事务。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
三十一、指导和协调有关部门设在区域内的派出机构、分支机构。
三十二、维护区域内社会秩序,保障公民人身权利,保障企业依法自主经营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有的自主权。
三十三、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依法行政
三十四、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带头执行法规和规章,坚持以法治理念、法治体制、法治程序开展工作,建设厉行法治、依法办事、执法严明、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确保管委会各项工作在法制轨道上运行。
三十五、管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方针政策,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
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须充分听取相关部门意见,并由管委会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侨的事项,应当事先请示管委会。
管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由管委会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公布后按规定程序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对违反宪法、法律、法规或国家方针政策以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或者规定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要依法予以纠正。
管委会作出重大决策、签订协议(合同),应由管委会法制机构履行合法性审查。
三十六、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完善执法程序,创新执法方式,落实执法责任,强化执法监督,加强执法保障,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三十七、管委会工作人员应做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的实践者,模范遵守法律法规,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在全社会营造尊法守法的浓厚氛围。
第六章 科学民主决策
三十八、健全行政决策机构机制和程序,严格落实《吉林经开区重大行政决策暂行规定》,坚持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作为重大决策的法定程序,不断增强公共政策制定的透明度和群众参与度,确保决策的规范化和制度化。
三十九、管委会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决算报告以及涉及“三重一大”事项等决策,由管委会全体会议或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四十、落实《吉林经开区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部门提请管委会研究的重大事项,须深入开展调研,组织法制、研究、咨询等机构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审查评估论证,对事项涉及的数据、情况和依据等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加强留痕管理,集体讨论决定,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共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须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召开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四十一、管委会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增强协商的广泛性和针对性。坚持社会公众广泛参与,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的沟通协商。充分发挥管委会决策咨询委员会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中的重要作用,推行法律顾问制度。
四十二、及时跟踪掌握重要决策执行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根据需要进行相应修正。
第七章 政务公开
四十三、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行政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按相关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经开区门户网站、新闻发布会及新闻媒体等形式,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
四十四、行政许可事项及与群众、企业密切相关的政务服务事项全部进入政务大厅集中受理、办理,纳入统一监管平台,面向社会公开设定依据、行使主体、办理流程、收费标准、办理时限、监督措施及办理结果等信息。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依托信息技术和网络资源,打造公开透明便捷的服务平台,规范服务行为、优化服务流程、精简服务环节、压缩服务时限。
四十五、将政务公开要求落实到公文办理和会议管理中。拟制公文须明确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等属性,拟不公开须依法依规说明理由。建立健全公众代表、专家、企业家、媒体等列席会议制度。管委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按规定程序予以公开。对涉及公众利益的电视电话会议应积极向社会公开。
四十六、以管委会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由起草部门做好解读工作。着重解读政策措施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涉及范围、执行标准、注意事项、惠民利民举措等方面,使政策内涵透明,避免误解误读。相关解读材料应与文件同步在政府网站、相关新闻媒体上发布。
四十七、注重对政务舆情的收集、研判、处置和回应。牵头部门是政务舆情的回应主体,相关部门配合开展工作,管委会新闻中心加强新闻发布工作。对涉及特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政务舆情,必须快速反应,最迟应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并根据工作进展情况,持续发布权威信息。
四十八、发布涉及管委会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社会关切和敏感问题等信息,须按规定程序报批审定,重大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第八章 监督制度
四十九、坚决贯彻执行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研究涉及全局的重大事项或作出重大决定,遇有重大突发事件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市委市政府请示汇报。定期向市政府报告经济形势并提出对策建议。
五十、自觉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认真办理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
五十一、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人民法院、检察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尊重并自觉执行生效判决和裁定。自觉接受监察、审计专项监督。各部门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必须认真整改,重大问题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五十二、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及时撤销或修改违反法律法规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纠正违法或不正当的行政行为,化解行政争议。完善管委会内部层级监督,建立健全常态化、长效化监督制度机制。加强对内部权力的制约,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
五十三、重视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五十四、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管委会领导及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阅批重要群众来信,定期接访,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第九章 督查落实
五十五、完善督查落实制度和机制,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研究决策时提出督促检查要求,部署工作时明确督促检查事项,决策实施后督促检查落实情况,确保上级党委、政府及党工委、管委会重大行政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实施。
五十六、管委会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后,管委会分管领导对分管部门工作进行具体安排,确保工作落实。
五十七、管委会组成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管委会的决策和工作部署,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落实,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对国家和省、市、区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必须按要求认真整改,并建立长效机制。对于紧急突发性事件和重大综合性事件,由管委会抽调相关部门领导牵头,组成管委会督查组进行集中督办。
五十八、管委会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切实履行协助管委会领导抓好落实的工作职责,根据省、市政府及管委会年度工作报告,确定年度重点工作安排和督查计划,将国务院大督查、国家专项督查和省、市政府督查事项纳入督查督办台帐。对管委会部门上报的重大事项,组织开展督查核实,对弄虚作假和失职行为依法依规严肃追责。
五十九、管委会实行绩效管理制度,持续完善绩效考评指标和方式方法,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健全行政问责机制,建立激励担当作为机制和闭合管理机制,明确全程责任主体,推进行政问责规范化、制度化。
六十、督查要注重实效,全面准确反映工作落实情况,提出整改意见。坚持督查工作通报制度,重大督查事项须及时并逐级报告。
第十章 会议制度
六十一、管委会实行管委会全体会议、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管委会专题会议制度。
六十二、管委会全体会议由主任、副主任和管委会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负责常务工作的副主任召集和主持。全体会议议事决策范围:
(一)传达和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重大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
(二)总结和部署管委会的重要工作;讨论和决定管委
会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需要由管委会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重要问题;
(四)通报有关重要情况。
管委会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组成人员达到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开会,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提请全体会议讨论的议题,由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或管委会主任确定。
六十三、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由管委会主任、副主任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由主任或主任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办公会议议事决策范围:
(一)传达和研究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重要会议精神、重要指示和决定;
(二)讨论研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招商引资、开发建设、民生保障等重点工作和政策措施;
(三)按照“三重一大”要求,讨论决定经开区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20万元以上)及大额资金使用(20万元以上)等事项;
(四)讨论研究安全生产工作(每季度至少1次);
(五)讨论研究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每季度1次);
(六)讨论决定评烈和以管委会名义表彰奖励、处分等事宜;
(七)管委会领导提议讨论和通报的其他重大问题。
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管委会领导班子成员参加方可开会。一般每半月召开1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党工委办公室主任、纪检监察室主任、管委会办公室主任、管委会法制机构负责人常列会议、管委会法律顾问视情列席会议,根据会议内容需要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提请主任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管委会主任提出,或由分管主任协调审核后提出,报管委会主任确定。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方案一经主任审定,原则上不再临时增加议题。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纪要由管委会办公室整理起草,报分管主任、管委会主任审核签发。
提请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会前必须做好充分准备。依法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及法律咨询意见等程序。对涉及多个部门的议题,需经各相关部门充分协商。如经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分管主任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协调,形成一致意见后再提交主任办公会议讨论。
议题的提请部门要按规定履行呈报审批程序,由管委会办公室主任将议题情况向管委会主任报告,经管委会主任同意后,确定主任办公会议议题及开会时间,并由提请部门负责在会前3个工作日将汇报材料报送管委会办公室。
六十四、管委会专题会议由管委会主任、副主任召集和主持。管委会专题会议议事决策范围:
(一)研究协调需提交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讨论确定的事项;
(二)研究落实党工委、管委会重要工作部署;
(三)研究拟以管委会或管委会办公室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
(四)研究推进管委会重点工作或涉及管委会多个部门工作需要统筹协调的重大事项;
(五)研究突发性事件的处理意见;
(六)管委会领导交予会议协调、研究、解决的事项。
管委会专题会议参加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管委会专题会议纪要由牵头部门整理起草,由管委会分管主任签发。
六十五、管委会全体会议、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议题应立足全区改革发展大局,非法定要求、不涉及全局工作、无实质性内容和明确意见、程序履行不完整的事项,不安排上会讨论。一般具体事项和专项工作,由分管或牵头领导主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讨论,必要时可请管委会主任出席。
遇有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全体会议或主任办公会议的,管委会领导可临时处置,事后应及时在全体会议或主任办公会议上进行通报。
管委会全体会议和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主任或管委会办公室主任审核签发,必要时报管委会主任审定。管委会专题会议决定事项新闻稿,一般由分管主任审核签发,必要时报管委会主任审定。
六十六、管委会领导、各部门要严格按要求参加管委会全体会议、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管委会组成人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需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告之管委会办公室。如对议题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六十七、管委会全体会议、主任办公会议进行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到会管委会领导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的管委会领导的意见不计入票数。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要逐项表决,管委会主任应作最后表决。
六十八、加强会议管理,大力精简会议,控制会议规模和规格,能不开的会议坚决不开,可合并召开的会议合并召开。管委会召开的和以管委会名义召开的全区性会议,由管委会办公室列出计划,报管委会主任审定。提倡开短会、讲短话、讲实话、讲管用的话,力戒套话、空话,注重会议实效。
第十一章 公文处理
六十九、上级政府、政府组成部门批转管委会的公文及管委会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报送管委会的公文,应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市政府关于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由管委会办公室统一受理,按照管委会领导分工挂单呈报审批,重大事项应报管委会主任审批。紧急公文,可采取串并联方式,分送管委会领导审批,汇总批示意见办理。在呈报管委会领导审批的同时,可先行交由相关部门做好落实准备。除管委会领导交办的特殊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事项外,不得直接向管委会领导个人报送公文。属部门事权范围可决策事项,不得报管委会。
七十、管委会领导应在公文处理卡上签署明确意见,圈阅视为同意。各部门报送管委会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应主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由和依据,提出办理建议。
七十一、以管委会名义向上级政府和政府部门请示、报告工作,原则上由管委会主任签发;以管委会名义发文,由管委会主任或管委会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签发。属管委会分管主任工作职责范围的,由分管主任签发;经管委会全体会议或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且无重大修改意见的,可由分管主任签发;属传达上级政府决定事项的,由分管领导签发。
七十二、各部门应保证公文质量,提高公文办理效率,需要报请管委会审批的事项,应给管委会预留足够的研究决策时间。管委会办公室实行公文限时办理和催办、督办制度,提高公文运转效率。涉及一般事项的公文不少于12个工作日、紧急事项的不少于5个工作日,特急事项的4个工作日,特急重要事项的2个工作日应完成管委会领导审批。
七十三、提请管委会制发规范性文件,在上报管委会前须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等程序;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须进行公平竞争审查;依法应主动公开的,须一并报送政策解读材料和舆情应对方案。
七十四、加强文件精简工作。科学制定管委会及各部门年度发文计划并严格执行,严控临时性发文。部门制定或代拟制的文件应符合实际,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方案举措切实可行。凡法律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的,不再制发文件。现行文件仍适用的,不再重复发文。照搬照抄上级文件的,不允许制发文件。已公开发布的上级文件,不再翻印、转发。
七十五、加快电子政务建设,完善电子公文传输系统,扩大电子公文使用范围,提高公文办理效率。
第十二章 议事协调机构管理
七十六、管委会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置和调整,由管委会相关部门向管委会提出申请,报管委会分管主任、管委会主任审批。
七十七、管委会议事协调机构设置应符合下列原则: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要求设置的;中央、国务院、国家部委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明确要求设置的;上级政府已设置,在我区也有相关工作需要对口联系的;事项重大、需要跨系统、跨层级进行协调的;管委会领导重点关注和部署的工作,要求设置机构的。机构设置不得擅自升级,提高规格。
七十八、管委会议事协调机构负责人由管委会领导担任的,在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时,由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向管委会提出调整申请,经管委会分管主任、管委会主任审定后,以管委会名义发文。
管委会议事协调机构负责人,除上级明确要求由管委会主任担任外,原则上由管委会分管主任担任。
七十九、管委会办公室定期对管委会议事协调机构进行清理、撤销或合并的原则: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要求撤销的;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明确要求撤销的;上级政府已撤销,在我区有对应设置的;属于单项工作、单个部门负责的;阶段性工作或某一事项已完成的;工作职能雷同的。
第十三章 纪律约束
八十、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八十一、严明政治纪律。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不散布与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相悖的言论。不参与非法组织活动。不造谣、不信教、不搞封建迷信。不纵容和支持宗教极端势力、民族分裂势力、暴力恐怖势力及活动。严防“七个有之”,反对宗派主义、圈子文化、码头文化,反对搞两面派、做两面人,反对弄虚作假、虚报浮夸、报喜不报忧。
八十二、严明组织纪律。对组织忠诚老实,坚决执行组织决定,服从组织安排,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如实报告个人事项,严格遵守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禁止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不得擅自脱离组织。
八十三、严明廉洁纪律。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准则和有关廉洁从政的规定,带头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不准利用权力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和特殊待遇。注重家教家风,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
八十四、严明群众纪律。严厉整治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坚决打击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尊重群众意愿,不干涉群众生产经营自主权,不侵犯群众知情权。不损害党群、干群关系,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不准消极应付、推诿扯皮,对待群众不准态度恶劣、简单粗暴。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不准优亲厚友、有失公平。
八十五、严明工作纪律。认真履行职责,严防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行为。用制度约束不作为,用培训解决不会为,用纪律惩治乱作为。不准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市场经济活动、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以及公共财政资金分配、项目立项评审、政府奖励表彰等活动。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各部门收到上级部门下发的规范性文件,交办的重要事项,作出重大决定、启动重大项目、发生重大情况,必须及时向管委会报告。各部门代表管委会向上级部门汇报或通报的议题或事项,应先行报告管委会,并按照管委会研究议定的内容进行汇报或通报。管委会未形成决定的,或者尚有争议的内容,必须请示管委会领导,形成一致意见后再汇报或通报。
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管委会主任出差、出访,离开本市休假、学习,须提前3个工作日经市委、市政府办公厅向市委、市政府领导报告。管委会副主任出差、出访,离开本市休假、学习,应事先向管委会主任请假。管委会部门主要负责人离开本市,经分管主任同意后,向管委会主任请假。部门副职出差,经正职同意后,向分管副主任请假。出差返回后,应履行销假手续。
八十六、严明生活纪律。坚持积极健康的生活方式,抵制腐化堕落的生活方式。反对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不准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社会公德、家庭美德。
第十四章 作风建设
八十七、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实施细则精神,以及省委、市委实施办法,持续整治“四风”及新变种、新表现,始终坚持群众路线,践行“三严三实”,切实加强作风建设。
八十八、弘扬马克思主义学风。全面学懂弄通做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持续开展党性教育活动,始终用党的创新理论武装头脑。认真学习中央、省委和市委作出的新战略新部署,准确把握精神实质,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八十九、改进调查研究。深入基层,体察民情,总结经验,解决问题,指导工作。管委会领导每年到基层调研时间累计1个月以上,每年每人确定1至2个重点课题,开展专题调研,撰写调研报告。
九十、精简规范各类公务活动,管委会领导所有公务活动均由管委会办公室统一安排。严格规范出访活动。改进新闻报道,严格文稿发表。简化接待工作。厉行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控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第十五章 附则
九十一、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