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经开区管委会
关于印发《吉林经开区营商环境投诉举报
办理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现将《吉林经开区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办理程序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吉林经开区管委会
2022年10月25日
吉林经开区营商环境
投诉举报办理程序暂行规定
为深入贯彻落实《吉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全面规范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办理流程,积极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现结合《吉林经开区营商环境投诉举报线索办理制度》,制定《吉林经开区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办理程序暂行规定》。
一、投诉举报受理
通过12342”全省统一公开投诉举报电话、“吉事办”APP、“吉林营商环境”微信公众号、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网站、信函、来访等方式进行投诉受理。投诉举报问题要有明确的被投诉对象,有具体的投诉请求、事实和理由,同时,根据《吉林经开区营商环境投诉举报线索办理制度》属于营商环境问题受理范围。
二、投诉举报办理时限
自接到投诉举报之日起,一般问题的投诉举报原则不超过15日办结;较为复杂的投诉举报原则不超过30日办结;重大、复杂的投诉举报原则不超过60日办结。极特殊问题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经管委会分管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核查期限(平台转办案件延期报请省营商环境办同意)。
三、投诉举报办理流程
(一)受理登记。接到投诉人投诉举报后,接件人应当详细登记投诉人姓名、住址、电话号码等联系信息,被投诉对象的名称、地址,简要记录投诉内容,收取投诉人投诉材料及相关佐证材料;“吉林营商环境智能管理平台”转办的投诉举报由平台管理员负责操作“受理”;投诉举报信息情况录入《吉林经开区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受理登记表》。
(二)办理意见签批。接件人根据投诉举报内容,形成《吉林经开区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受理登记表》,呈报负责案件办理部门(单位)负责人、分管领导逐级签署办理意见。
(三)督办转办。根据负责案件办理部门(单位)负责人、管委会分管领导意见,明确督办转办意见和责任部门(单位)配合调查职责。
1.受理范围:案件承办单位落实2名以上承办人,具体负责投诉问题核查相关工作。
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原则,涉及吉林经开区营商环境问题,点对点开展调查核实工作;涉及吉林经开区所辖部门的营商环境问题或未履行完成法定程序、主管部门未出具相关意见答复等情况,明确转办意见,将相关情况及时转办区营商环境建设办公室,限时反馈核查办理结果。
2.非受理范围:接待来访的接件人负责告知投诉人非受理原因;吉林营商环境智能管理平台”转办的投诉举报由平台管理员操作“非受理”,并反馈说明非受理原因。
(四)调查核实。推进落实投诉举报问题核实,通过约谈、暗访、现场核查等方式核定投诉相关事实情况。
(五)核查结果认定。调查取证结束后,由案件承办人结合事实依据及佐证材料,负责拟定投诉举报问题《核查报告》,报告要详细说明投诉举报时间、投诉企业概况、投诉举报问题、核查事实情况、问题处理结果或下一步推进措施等内容。
(六)投诉举报案件审理。案件承办人负责将核查办理情况整理后,报送负责案件办理部门(单位)负责人、管委会分管领导逐级签署办理意见。
1.通过审理。涉及重点、难点案件,需要报请营商环境建设领导小组或党工委、管委会进一步推进协调的,通过审理后,形成《营商环境专报》,呈报党工委、管委会推动协调解决;一般性案件由承办人形成《核查报告》,逐级签署审理意见。
2.不予通过审理。营商环境办自办案件未通过审理,重新启动调查核实程序,调查结束后完善《核查报告》内容,重新审理;转办案件未通过审理,根据实际情况责成案件办理单位重新调查处理或由区营商环境办直接介入调查。
3.涉及违法违纪问题。核查结果涉及违法违纪问题的,经局领导班子研究决定,主要领导签批同意后,移送有权机关调查处理。
(七)投诉举报办结反馈。按照营商环境问题投诉举报“事事有结果、件件有回复”的要求,在案件办结5日内,由案件承办人负责将投诉结果形成《反馈通知》,并通过吉林营商环境智能管理平台反馈投诉人办理结果。
(八)案卷归档留存。案件办理结束后,案件承办人要及时对案件进行编号,并将相关材料立卷整理归档,永久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