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经开区管委会
关于印发《吉林经开区营商环境投诉举报
线索办理制度》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明确营商环境投诉举报问题受理范围,完善营商环境投诉举报线索办理程序,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吉林经开区营商环境投诉举报线索办理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吉林经开区管委会
2022年10月25日
吉林经开区营商环境投诉举报线索办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营商环境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营商环境办)处理营商环境投诉举报程序,保护个体工商户、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吉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结合《吉林市营商环境投诉举报线索办理制度》《吉林市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办理程序暂行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管 辖
第二条 个体工商户、企业等市场主体在经营活动中对有关机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务服务和行使管理权、执法权、最多跑一次改革过程中影响、损害经济发展营商环境问题,可以向营商环境办投诉举报。问题范围类别及主要表现如下:
(一)服务态度类: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
(二)办事效率类: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懒政怠政、私设门槛、推诿扯皮;
(三)企业负担类:乱评比、乱摊派、乱收费;
(四)公平公正类:乱检查、乱处罚,粗暴野蛮、吃拿卡要、有失公允;
(五)政策诚信类:政策不落实、协议不执行、优惠不兑现、承诺不践诺,开门招商、关门欺商;
(六)最多跑一次类:政务服务窗口单位不落实最多跑一次改革的有关规定,造成企业和群众多次跑、往返跑;
(七)工程建设类:工程建设改革事项相关问题;
(八)其他问题类:有关营商环境建设的意见建议、情况反映和其它损害营商环境问题。
第三条 下列投诉举报营商环境办不予受理:
(一)民间民事纠纷;
(二)企业间经济纠纷;
(三)劳动仲裁、居民拆迁补偿、保险理赔、国企改制;
(四)对已生效司法判决、裁定不服;
(五)治安刑事案件;
(六)无关营商环境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
(七)其它与经济发展营商环境无关的投诉举报。
第四条 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实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为节省时间、提高效率,应当向相应的营商环境办直接投诉举报。
吉林经开区营商环境办:受理反映吉林经开区所辖部门(单位)、街道及其工作人员的营商环境问题。
第五条 吉林市营商环境办可直接处理吉林经开区营商环境办管辖的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吉林经开区营商环境办承接办理吉林市营商环境办移交的本区营商环境投诉举报。
吉林经开区营商环境办管辖的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属于重大、疑难问题,或者由于特殊原因,难以处理的,可以报请吉林市营商环境办协助督办。
第六条 营商环境办发现投诉举报不属于营商环境办职责范围内的,原则上不负责留存或转办。
第七条 对省、市营商环境办和其他部门转来属于营商环境办职责范围内的投诉举报,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章 程 序
第八条 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可采用“12342”全省统一公开投诉举报电话、“吉事办”APP、“吉林营商环境”微信公众号、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网站、信函、来访等形式投诉。
第九条 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投诉对象;
(二)能够提供具体的时间、地点、事件、经过、性质、后果和诉求理由的投诉材料;
(三)能够提供与投诉内容事实相符的文件、照片、录音、视频等佐证材料;
(四)属于营商环境办职责范围。
第十条 个体工商户、企业等市场主体通过“12342”全省统一公开投诉举报电话、“吉事办”APP、“吉林营商环境”微信公众号、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网站、信函形式投诉的,应当载明:投诉人营业执照名称、姓名、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被投诉对象工作单位名称、姓名;投诉的事由及相关的事实根据、佐证资料等。
采取来访等形式投诉的,营商环境办工作人员应当记录前款各项信息。对匿名投诉举报,有具体被投诉对象、投诉要求、理由及相关事实根据的,根据本制度规定,经领导签批后依规办理。
第十一条 投诉人为2人以上针对同一事由投诉同一主体的,经营商环境办认可合并受理,为共同投诉。
第十二条 营商环境办处理投诉举报,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必要时可以提交区营商环境建设领导小组讨论,由相关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协助进行调查取证。
第十三条 营商环境办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保密规定,不得擅自将投诉材料转给被投诉人;转交被投诉机关、单位或被投诉人所在单位核实、解决时,被投诉单位要依法保障投诉人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营商环境办对受理的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应当根据事实,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公正合理地处理。
第四章 时 限
第十五条 营商环境办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于15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
(一)符合规定的投诉予以受理;
(二)决定督办、转交相关单位、部门处理的,签发督办、转办通知书,推进投诉核定办理;
(三)不符合规定的投诉不予受理,并通过省投诉智能管理平台反馈不予受理理由。
第十六条 营商环境办原则上在受理投诉举报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投诉办理,特殊情况或疑难问题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办结的,需及时向省营商环境办提交书面报告说明情况。针对督办、转办的投诉举报,承办单位和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将核查办理结果书面报送营商环境办。
第五章 回 避
第十七条 营商环境办工作人员是被投诉人的近亲属或者与被投诉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投诉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第六章 监 督
第十八条 营商环境办工作人员在处理投诉举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追责)。
第十九条 落实投诉处理督查机制。营商环境办负责对转办的投诉处理情况在规定期限内进行督查。对投诉处理确有不当的,责成其重新调查处理;必要时可直接调查处理。
第二十条 投诉举报人对问题真实性负责,对借投诉举报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制造事端,干扰党政机关正常工作和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章 归 档
第二十一条 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办结后,相关材料应当及时立卷归档,永久保存。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吉林经开区营商环境投诉举报问题办理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