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事业管理局政务公开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机关政务公开工作,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建设行政管理体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政务公开,是指局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社会公众以及管理、服务对象公开相关政务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遵循依法、全面、准确、及时、公正和便民的原则。即:政务公开应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公开的内容应实事求是,全面准确,常规信息定时公开,非常规信息及时公开(各项信息一律实行免费);公开方式多样化,便于公众查阅取得;主动接受民主评议、公众评价和社会舆论监督。
第四条局政务公开工作在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组织实施。局设立由局长任组长,局班子成员和各科室负责人组成的政务公开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局机关政务公开的各项日常工作。
第五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政务公开工作责任制。局各科室主要负责人承担本科室政务公开的组织领导责任,负责职责范围内应公开的相关文件、资料的审核,确保所提供信息的准确性,并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公布政务信息。
第二章主动公开的内容和程序
第六条下列政务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众和管理、服务对象公开:
(一)文体办审批权限、职责范围、联系方式和信访投诉举报方式;
(二)医政医管科审批权限、职责范围、联系方式和信访投诉举报方式;
(三)局内设部门工作信息。
(四)机关职责范围内的其它应当主动向社会公众以及管理、服务对象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机关主动公开的信息,由各承办科室和单位提出公开建议,分管局长审核同意后方可公开;涉及敏感问题的重大事项,经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后公开。
第三章政务公开的方式
第八条根据自身情况和信息内容,机关采取的政务公开方式有网上发布;凡有利于政务公开,方便群众知情,办事和监督的方式,都应当充分加以运用。
第九条机关应当加强信息网络建设,逐步推进实施网上服务项目,发挥网络的整体优势,实现政务信息资源的共享。
第四章监督与评议考核
第十条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保障政务公开工作的顺利推行,各科室要高度重视该项工作,坚持做到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等行政效能制度,确保政务公开工作取得实效。
第十一条严格考评督查和责任追究制度,将政务公开工作列入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的内容,作为年度评比的一项重要内容,对工作不力,责任不落实的,给予批评,限期整改;对弄虚作假,侵犯公众民主权利,损害公众合法利益,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公开政务信息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涉及国家秘密,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机关内部研究工作未经批准公开的信息,以及其他规定不能公开的信息,不能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