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深化和规范局信息公开,根据中央省市区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推行信息公开制度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基本路线、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加强民主政治建设和依法行政,以公正、便民和勤政、廉政为基本要求,切实加强对行政权力的民主监督,促进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
第三条 推行信息公开制度,必须坚持依法公开,真实公正,注重实效,有利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推行信息公开制度的基本要求是:
(一)提高工作效率,方便办事;
(二)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严格依法管理;
(三)强化对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有效遏制消极腐败现象;(四)进一步落实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
(五)以群众满意不满意为衡量工作好坏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信息公开的内容与形式
第五条 凡是运用行政权力办理的与群众利益相关的各类事项,只要不属于党和国家的机密,都必须公开。
第六条 信息公开的主要内容是:
1、对外公开的主要内容。(1)部门职责:(2)办事依据、程序、时限、过程和结果;(3)办事对象应具备的条件;(4)收费依据、标准;(5)服务承诺、办事纪律;(6)其他群众普遍关心的事项等。
2、对内公开的主要内容。(1)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2)机关内部财务收支、职工福利、费用支出等情况;(3)机关干部交流、考核、奖惩情况;(4)单位招聘人员情况;(5)职工关心的其他重要事项等。
第七条 信息公开的基本形式是
(一)通过公开栏、宣传橱窗、宣传资料提示板公开;
(二)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公开;
(三)通过新闻发布会、民主评议会、征求意见会公开;
(四)运用政府网站公开;
(五)通过信息公开中心、办事窗口等形式公开;
(六)利用适合行业和工作特点、群众喜闻乐见的其他形式公开。
第三章信息公开的程序与时间
第八条 要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便于操作和监督的信息公开方案,报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公开。
第九条 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每次公开后要注意听取群众的意见,合理建议应积极采纳,反映的问题要及时解决,暂时无法解决的,要说明理由。
第十条 信息公开的时间要与公开的内容相适应,做经常性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
第四章监督与保障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信息公开的监督保障机制,确保信息公开真实可信。
第十二条 建立单位内部权力分解制度。对权力运作进行科学分解和合理配置,明确权限,分工管理,使办事的各个环节相互制约、相互监督。
第十三条 推行预公开评议制度。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民主监督作用,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进行事前审议、事中监督、事后评议,保证公开的真实性、可靠性。
第十四条 建立信息公开投诉处理制度。设立投诉窗ロ,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处理群众投诉,反馈投诉处理意见,保障信息公开健康发展。
第十五条 建立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把信息公开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干部奖惩的重要依据。对在信息公开工作中不称职、弄虚作假和侵犯群众民主权利的部门科室和干部,要严肃处理。
第五章组织与领导
第十六条 信息公开由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主抓,局纪检监组和综合办公室联合监督的工作机制。
第十七条 办公室确定专人负责信息公开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