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残疾人参保统计核准工作的通知
2017-12-22 14:06 来源:
关于做好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残疾人参保统计核准工作的通知
各区、乡、镇(街道)残联、社区: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吉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吉市政发[2007]24号)和《关于对吉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调整补充意见》中关于“对持证的贫困残疾人和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参保,财政按不低于缴费标准的80%给予补助。其中:对持证的贫困残疾人参保,中央财政补助40元,省财政补助18元,市财政补助107元,区财政补助27元,个人实缴48元。对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参保对象,中央财政补助70元,省财政补助36元,市财政补助91元,区财政补助23元,个人应缴的10元钱由残疾人联合会解决。”之规定,为使符合条件的残疾人享有医保,现将统计核准工作明确如下:
- 统计方式
- 核准上报
- 由乡、镇(街道)残联核准辖区内上报的残疾人参保人员名册,并以社区为单位成册,一式四份,社区1份,乡、镇(街道)存档1份,区级残联1份,报送医保1份(附电子版本)。
- 相关标准
- 丧失劳动能力的各类别重度残疾人参保人员标准
- 精神残疾: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达到精神一级、二级等级,生活不能自理。
- 智力残疾: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达到智力一级、二级等级,生活不能自理。
- 肢体残疾: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达到肢体一级、二级等级,生活不能自理。
- 视力一级: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达到视力一级,生活不能自理。
- 聋人一级: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达到聋哑一级,生活不能自理。
- 多重残疾: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最重的残疾类别为依据,达到上述残疾类别标准。
- 贫困残疾人参保人员相关标准
- 有关要求
- 做好残疾人医保参保人员统计核准工作,是确保持证残疾人享有医疗保障的前提,各级残联组织必须认真负责,尤其是街道和社区要指定专人做好该项工作,切勿漏报和虚报。
- 为确保参保人员符合标准,各乡、镇(街道)在上报参保人员名册及电子前,对初步审定的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参保人员和贫困残疾人参保人员,应在社区内进行不低于三日的张榜公示。公示无反映的,正常上报;有反映的,由所在区残联进行核实再行上报。
- 为确保残疾人医保参保人员统计核准工作顺利进行,各乡、镇(街道)在每月31日填写《年月吉林市残疾人医保参保人员变化表》将有新变化的残疾人参保人员名册及电子版上报吉林市医疗保险经办中心。
- 本次统计上报时间:6月5日前由各街道报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综合业务指导部。
吉林市残疾人联合会 吉林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