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救助体系,规范城市低收入家庭和困难居民家庭(低保边缘家庭)认定管理工作,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 厅关于转发吉林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吉政办发〔2009〕78 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市城市低收入家庭和困难居民家庭认定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清重要意义
城市低收入家庭和困难居民家庭认定工作,是重要的民生问题,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开展城市低收入家庭和困难居民家庭认定工作,是实施住房、医疗、教育等专项社会救助制度以及临时救助制度向低保对象以外的低收入家庭和低保边缘家庭延伸的前提和基础,是进一步健全完善城市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举措。各县(市)区、各相关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切实承担责任,抓紧抓好这项工作。
二、合理确定基本标准
根据省政府要求,借鉴外地经验,结合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我市城区城市低收入家庭和困难居民家庭的认定基本标准分别为吉林市城市低保标准的200%和120%。城市低收入家庭和困难居民家庭认定基本标准采取与城市低保标准动态管理联动机制,城市低收入家庭和困难居民家庭认定标准随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调整同时进行。在具体实施救助项目过程中,按照不同的社会救助项目,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也可以由实施救助项目的相关部门分别在基本标准的基础上适当上浮。各县(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自行确定认定标准。城市低收入家庭和困难居民家庭认定标准从 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三、进一步规范工作流程
根据民政部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流程的相关要求,我市城市困难居民家庭认定工作流程按照城市低保工作流程开展认定工作,并发放《吉林市城市居民困难居民证》,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流程规范如下:
一是申请受理。只有当申请保障性住房或者其他社会救助时,城市居民家庭才能提出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与社会救助无直接关系的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民政部门可不予受理。
二是收入申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应根据民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格式,要求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人逐项填写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家庭财产情况,并签字确认。提供虚假信息的,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是核定收入。对于保障性住房救助的申请,应先由县(市)区住房保障部门核定其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县(市)区民政部门接到县(市)区住房保障部门转交的符合住房状况规定条件的保障性住房申请材料后,可相应开展收入核定工作。申请其他社会救助需要认定家庭收入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是出具证明。经核定符合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和财产状况标准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可出具家庭收入核定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注明核定的主要项目及核定结果,并及时反馈县(市)区住房保障部门或其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
五是异议申诉。保障性住房申请人对收入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应根据有关规定,向县(市)区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诉。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向县(市)区住房保障部门作出说明,由县(市)区住房保障部门统一答复申请人。其他社会救助方面的异议或申诉,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县(市)区要成立城市低收入家庭和困难居民家庭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加强沟通协调,强化部门合力,抓紧开展城市低收入家庭和困难居民家庭认定工作。市民政局负责全市城市低收入家庭和困难居民家庭认定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各县(市)区民政局要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低收入家庭和困难居民家庭认定工作实施细则及相关政策,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 市低收入家庭和困难居民家庭认定工作的审批、发证、换证和档案管理工作。对于符合低收入家庭和困难居民家庭条件的对象要在认定对象居住地社区居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日,公示无异议的,予以发证或开具证明材料进行低收入家庭和困难居民家庭确认,并向设立和提供救助项目的部门、团体和社会组织提供城市低收入家庭及困难居民家庭的有关证明资料。
(二)严格程序,规范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要按照《吉林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吉政办发〔2009〕78 号)规定开展认定工作。城市困难居民家庭认定按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程序规定开展认定工作,并发放《吉林市城市居民困难居民证》。坚持民主评议和公示制度,充分发挥低收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系统平台作用,严格落实低收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比对机制,科学合理的确定城市低收入家庭和困难居民家庭经济收入状况。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期限为一年,期满后,申请人需要申请重新认定。县(市)区民政部门以及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对城市低收入家庭定期复核制度,至少要每半年复核一次。对家庭收入情况好转的,要及时取消城市低收入家庭资格,并终止其相关待遇。
(三)落实人员,保障经费。城市低收入家庭和困难居民家庭认定工作是一项政策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县(市)区要落实必要的工作人员和经费,积极协调相关部门,确保按时完成城市低收入家庭和困难居民家庭的认定工作。
(四)严肃纪律,确保质量。要严格认定程序和标准,确保认定结果真实准确。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低收入家庭、困难居民家庭收入和财产情况的核查工作,确保认定结果客观、准确、有效。要严格执行保密纪律,加强认定对象资料管理。申请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不如实提供相关情况、隐瞒家庭收入和财产、骗取城市低收入家庭待遇,县(市)区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有权不予认定或者取消其城市低收入家庭资格;对于已经取得的社会救助款物,由县(市)区民政部门予以追回,同时废止已出具的城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明,并记入人民银行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 基础数据库及有关部门建立的诚信体系。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于不如实提供申请城市低收入核定的家庭及家庭成员有关情况,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县 (市)区民政部门提请其上级主管机关或者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和法律责任;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