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吉林市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7月3日
吉林市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推动未成年人保护事业持续健康发展,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36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7〕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落实党的十八大以来关于健全困境儿童保障制度的有关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决策部署,以促进儿童全面发展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家庭尽责、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分类保障的原则,综合运用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安全保障等政策措施。使困境儿童生活保障更加有力,医疗康复保障更加健全,教育保障政策更加完善,监护保护制度更加科学,儿童关爱机制更加优化,困境儿童生活的更加幸福、更有尊严。
二、困境儿童分类
(一)家庭困境儿童。主要指父母双方残疾(残疾等级为一至二级的视力、肢体残疾和残疾等级为三级以上的智力、精神残疾,下同)或重病(病种参照我市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办法规定,下同)的儿童;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人民法院宣告失踪),另一方因残疾或重病无力抚养的儿童;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儿童。
(二)自身困境儿童。主要指因自身残疾(需持有残联核发的二代残疾人证)或身患重病,导致治疗、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儿童。
(三)监护困境儿童。主要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父母双方服刑在押或强制隔离戒毒(从儿童实际监护人提出申请之日起,剩余在押或强制隔离期须在1年及以上)的儿童;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因服刑在押或强制隔离戒毒无法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的儿童;因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儿童。
三、分类保障
(一)保障基本生活。对无法定抚养人的儿童,由各级民政部门纳入孤儿保障体系,并依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居民消费指数变化等因素,适时提高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养育标准,逐步建立自然增长机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法定抚养人无抚养能力的未满16周岁儿童,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对法定抚养人有抚养能力但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纳入保障范围并适当提高救助水平。对其他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家庭的儿童,按规定实施临时救助时要适当提高对儿童的救助水平。对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可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各县(市)区对其他困境儿童也要做好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二)保障基本医疗。落实现有医疗政策资源,进一步形成困境儿童医疗康复保障合力。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儿童、重度残疾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对孤儿、特困供养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给予全额资助。鼓励慈善组织开展困境儿童慈善救助项目,提供医疗、康复等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为困境儿童投保意外伤害和重大疾病等商业保险。对困难的重病、重残儿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给予适当倾斜,医疗救助对符合条件的适当提高报销比例和封顶线。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落实弃婴和流浪乞讨儿童疾病患者的发现、护送、救治机制,对弃婴和流浪乞讨儿童的医疗救治,实行首诊负责制和先救治后结算制度。将小儿行为听力测试、儿童听力障碍语言训练、孤独症诊断访谈量表测评等残疾儿童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政策。
(三)保障基本教育。积极发展学前教育,认真落实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残联《吉林省学前教育资助办法》(吉财教〔2016〕226号),对在普惠性幼儿园中接受学前教育的低保家庭子女、孤儿和残疾儿童给予学前教育资助。鼓励特殊教育学校、取得办园许可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和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增设附属幼儿园或幼教班(部),开展学前教育。全面落实孤儿免费义务教育,提升孤儿义务教育水平。有效落实教育资助政策和义务教育阶段 “两免一补 ”政策,优先将困境儿童纳入教育资助体系,完善助学金制度,切实保障困境儿童受教育的权利。建立残疾儿童随班就读保障措施,对其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提供包括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在内的12年免费教育;对不适合在普通学校就读的中重度、生活可以自理的残疾儿童,帮助到特殊教育学校学习。采取 “一人一案 ”方式解决未入学适龄残疾儿童义务教育,为不能到校学习的重度残疾儿童提供送教上门服务。鼓励儿童福利机构特教班在做好机构内残疾儿童特殊教育的同时,为社会残疾儿童提供特殊教育。对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将其义务教育纳入各级政府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落实流入地参加升学考试政策和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完善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机制,确保困境儿童入学和不失学,依法完成义务教育。
(四)落实监护责任。按照有利于孤儿健康成长的原则,采取亲属抚养、机构养育、家庭寄养和依法收养方式妥善安置。对于父母没有监护能力且按照法律法规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儿童和人民法院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儿童,以及查找不到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打拐解救儿童,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对儿童生父母或收养关系已成立的养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且经公安机关教育不悔改的,由公安机关将儿童护送至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进行临时监护,并依法追究生父母、养父母法律责任。对决定执行行政拘留的被处罚人或采取刑事拘留等限制人身自由刑事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询问其是否有未成年子女需要委托亲属、其他成年人或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临时监护,并协助其联系有关人员或民政部门予以安排。对服刑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缺少监护人的未成年子女,决定机关或执行机关应当为其委托亲属、其他成年人或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监护提供帮助。对于依法收养儿童,民政部门要完善和强化监护人抚养监护能力评估制度,落实妥善抚养监护要求。
(五)加强残疾儿童服务。加强0至6岁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工作,对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残疾和孤独症儿童,加快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依托民政部门和残联下设的康复机构、康复救助项目,逐步实现免费得到手术、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和康复训练等服务。扩大“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资助范围,福利机构内儿童的由手术救治向医疗救治、康复治疗和体检拓展;将散居残疾孤儿纳入“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资助对象,根据《吉林省“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实施办法》(吉民发〔2017〕18号)文件精神,参照福利机构内儿童的救治政策,实施医疗康复。支持儿童福利机构在做好机构内孤残儿童服务的同时,为社会残疾儿童提供养育辅导、康复训练等服务。纳入基本公共服务项目的残疾人康复等服务要优先保障残疾儿童需求。
四、主要工作
(一)认真统计排查。
1.各级民政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指导乡镇(街道)、村(社区)委员会做好统计排查工作。各村(社区)委员会要明确专(兼)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采取逐户走访的形式进行登记,并制作困境儿童信息登记卡;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翔实完备的困境儿童信息台账,一人一档案,做好登记和数据统计,实行动态管理和监测,及时发现和帮助困境儿童纳入相应保障范围。并按时更新报送困境儿童信息,工作中随时发现的重特大情况和突发事件,要第一时间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2.建立困境儿童基本信息动态管理机制,每季度最后一个月末前各县级民政部门将困境儿童动态信息汇总上报市民政部门。
3.统计数据要准确、详实、不遗漏,要全面掌握困境儿童群体的基本情况、家庭状况、主要困难、现实需求,严禁谎报、虚报。
(二)落实分类保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要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民政、教育、财政、卫生计生以及妇联、残联等相关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按照自身职责落实好困境儿童的分类保障工作。各乡镇(街道)、各村(社区)委员会要强化保障工作主体责任意识,主要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确保辖区内困境儿童按政策应保尽保。
(三)形成长效机制。
要在工作中认真归纳总结经验,及时梳理保障工作中的有效做法,对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办法。建立健全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加快形成以家庭尽责、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分类保障的长效机制。努力使困境儿童服务体系更加完善,全社会关爱保护儿童意识明显增强,困境儿童成长环境更为改善、更加安全有保障。要结合关爱农村留守儿童工作,做好信息互通、数据共享,统筹运用好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的强制报告机制、应急处置机制、评估帮扶机制和监护干预等机制,共同做好儿童保障工作。
五、建立健全困境儿童保障工作体系
(一)建立三级联动的工作体系。立足保障政策落地,突出基层工作为主,构建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工作网络。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政府主导、民政部门、妇儿工委办公室牵头,教育、财政、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和公安机关、残联组织分工负责、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统筹做好困境儿童保障政策落实和指导、协调、督查等工作。参照《吉林市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实施方案》(吉市政办发〔2017〕1号)中农村留守儿童救助保护机制,建立面向城乡困境儿童包括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等在内的困境儿童安全保护机制。健全 “一门受理、协同办理 ”的工作规程,确保符合条件的困境儿童及其家庭及时得到有效帮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畅通与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妇儿工委办公室和教育、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以及公安机关、残联组织的联系,并依托上述部门(组织)在乡镇(街道)的办事(派出)机构,及时办理困境儿童及其家庭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安全保护等事务。
村(居)民委员会要设立由村(居)民委员会委员、大学生村官或者专业社会工作者等担(兼)任的儿童福利督导员或儿童权利监察员,负责困境儿童保障政策宣传和日常工作。通过全面排查、定期走访及时掌握困境儿童家庭、监护、就学等基本情况,指导监督家庭依法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并通过村(居)民委员会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情况。村(居)民委员会对于发现的困境儿童及其家庭,属于家庭经济贫困、儿童自身残疾等困难情形的,要告知或协助其申请相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保障;属于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导致儿童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要落实强制报告责任;并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困境儿童保障工作。
(二)充分发挥群团组织作用。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自身优势,开展适合困境儿童特点和需求的关爱、帮扶、维权等服务,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残联组织要依托残疾人服务设施加强残疾儿童康复训练、特殊教育等工作,不断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提高康复保障水平,增强服务能力。关工委要组织动员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等离退休老同志,协同做好困境儿童关爱服务工作。
(三)健全服务队伍建设。大力培养困境儿童服务保障专业人才,提升从业医护人员、特教教师、社会工作者、康复师等人员的职业化和专业化水平。将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中设立的特教班或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和医护工作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工作分别纳入教育、卫生系列职称评聘体系。
(四)加快服务机构建设。支持孤儿数量较多和50万人口以上的县(市)建设独立的儿童福利机构,完善社会福利机构儿童部、救助保护机构场所设施,健全服务功能,增强服务能力,满足监护照料困境儿童需要。利用现有服务设施,在县(市)、区建立儿童福利指导中心、乡镇(街道办事处)建立儿童福利站、村(社区)建立儿童之家(活动中心),逐步形成资源整合、功能完备、管理规范的基层儿童福利设施网络。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困境儿童托养照料、康复训练等服务机构。
(五)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加快孵化培育专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慈善组织、志愿服务组织,引导其围绕困境儿童基本生活、教育、医疗、照料、康复等需求,捐赠资金物资、实施慈善项目、提供专业服务。支持社会工作者、法律工作者等专业人员和志愿者针对困境儿童不同特点提供心理疏导、精神关爱、家庭教育指导、权益维护等服务。鼓励爱心家庭依据相关规定,为有需要的困境儿童提供家庭寄养、委托代养、爱心助养等服务,帮助困境儿童得到妥善照料和家庭亲情。积极倡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通过一对一帮扶、慈善捐赠、实施公益项目等多种方式,为困境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更多帮助。
六、工作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切实加强困境儿童保护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及时研究解决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要逐步拓展困境儿童分类保障的范围和内容,建立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各相关部门要完善落实儿童福利、儿童保护和家庭教育、儿童收养等保障政策,优化和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多渠道筹措资金,实现制度有效衔接,形成困境儿童保障政策合力。要加强儿童权益保障法律法规和困境儿童保障政策宣传,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推动政策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切实维护困境儿童的合法权益。
(二)建立联动机制。要建立健全部门协作联动机制,各级民政部门、妇儿工委办公室要发挥牵头作用,做好综合协调、指导督促等工作,建立与教育、财政、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残联组织的协调机制和工作规程;工会、共青团、妇联、关工委等各级群团组织要发挥自身优势、广泛开展适合困境儿童特点和需求的关爱、帮扶、维权等服务,形成覆盖城乡、上下联动、协同配合的困境儿童保障工作体系。
(三)加大宣传引导。要广泛开展以关爱儿童为主题的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利用各类主流媒体和新媒体,通过多种宣传形式,加大对困境儿童权益保护和福利保障的宣传力度,宣传报道先进典型,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困境儿童的良好氛围。要注意加强舆论引导,强化家庭、社会和政府在儿童福利保障和服务管理中的责任意识,切实维护困境儿童的合法权益。
各县(市)区、开发区管委会、各部门要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迅速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职责分工和重点任务,并认真组织实施,对本实施方案的贯彻落实情况,市政府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