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推动《吉林省城镇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奖励实施意见的通知》(吉政发〔2004〕16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的贯彻落实,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全面贯彻落实省《实施意见》《实施意见》是省政府为贯彻落实《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出台的一项重要的计划生育奖励政策,对于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维护实行计划生育公民的合法权益,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积极组织协调,按要求兑现奖励费。
二、奖励对象与标准
(一)持有本市非农业户口办理了退休手续的独生子女父母。
(二)达到60周岁,持有本市非农业户口、无单位的独生子女父母。
(三)符合下列条件的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也应当享受奖励待遇:1.离婚、再婚未再生育或者未违法收养子女的;2.退休时独生子女已经死亡的;3.无子女退休的,但1979年9月女方年龄达到50周岁(含50周岁)以上的夫妻和未婚的除外。
(四)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对象,可给予一次性奖励费2000元。
三、区分不同情况,做好奖励资金的发放工作
(一)各级政府机关、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资金纳入各单位部门预算,由单位负责发放。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资金由单位自筹解决和发放。
(二)企业奖励资金的发放。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对符合奖励条件的职工,要按照省《实施意见》兑现奖励费,企业发放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资金,计入成本费用。
(三)拟破产或者正在实施破产企业的独生子女父母已经退休的和按有关规定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其奖励资金在破产费用中一次性全额列支。
(四)无单位居民奖励资金的发放。符合奖励条件的无单位居民,其奖励资金列入奖励对象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政府财政预算,由户籍地的人口计生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和发放。
(五)符合奖励条件, 省政府《实施意见》实施前已经退休的、2002年11月1日后已经办理了退休手续死亡的独生子女父母,由原所在单位给予补发奖励费;原所在单位改制或者并转的,由改制或者并转后的单位给予补发;原所在单位已经破产,并清算结束,按无单位独生子女父母享受奖励待遇,由户籍地政府负责补发。
(六)参加“生育保险”奖励对象的奖励资金,按上述资金来源渠道列支1500元,其余500元由医疗保险机构支付。
(七)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特殊情况,由市人口计生委会同市财政等相关部门研究后,报请市政府审定。涉及政策执行中的有关问题,报请省相关部门解释。四、建立安全可控的资金发放系统要建立奖励对象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和社会监督四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管理运行机制,确保奖励政策的落实和专项资金使用安全。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奖励对象的资格确认、奖励对象个人信息的管理、组织奖励资金的发放;财政部门负责做好奖励资金的预算安排,奖励资金的管理;人社、公安、监察、审计、信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要主动配合、支持此项工作的有效开展。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为加强对城镇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奖励政策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奖励政策落实工作领导小组,各县(市)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领导小组,明确分工、落实责任、扎实有序的把此项工作开展好。
(二)严格把关。各单位要准确把握城镇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奖励的有关政策界限,严格掌握奖励对象标准,认真把好审核和发放关。对弄虚作假,冒领、重领奖励资金,出具虚假证明或截留、挪用、贪污、私分奖励资金,组织实施不力,执行政策出现较大偏差,造成不良后果的人员,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周密安排。各县(市)区政府要按本文件精神进行部署,制定实施办法或实施细则。市政府把此项工作列为重要督查项目,并纳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 “党政线”考核内容,定期对此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附件:吉林市城镇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奖励政策落实工作领导小组
附件:吉林市城镇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奖励政策落实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李向东
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副组长:杨金顺
市政府副市长成 员:王成竹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吴 举
市财政局局长孙宝玉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马旭曈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王 松
市审计局局长李 晶
市监察局局长宋宏宇
市信访局局长于 伟
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主 任:王成竹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兼)副主任:蓝永强
市财政局副局长周 智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副主任邱林华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纪检组长成 员:郑洪英
市财政局教科文处处长孙亚茹
市人口计生委财务奖扶处处长徐玉岭
市纪委监察局执法监察室主任李 飞
市人口计生委法规处处长王子斌
市人口计生委财务奖扶处副处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