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长吉城际和吉林至珲春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39号令)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划定长吉城际、吉林至珲春铁路安全保护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长吉城际、吉林至珲春铁路安全保护区的划定范围
在长吉城际、吉林至珲春铁路线路两侧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不改变用地权属关系,其范围从长吉城际、吉图珲客专铁路线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的距离:
(一)城市市区为
(二)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为
(三)村镇居民居住区为
(四)其他地区为
二、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禁止的行为
(一)除必要的铁路施工、作业、排险活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在安全保护区内烧荒、放养牲畜,种植影响铁路安全和行车瞭望的树木等植物;禁止向安全保护区排污,倾倒垃圾及其他危害铁路安全的物质。
(二)在安全保护区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取土、挖沙、挖沟、采空作业或堆放、悬挂物品,应当征得铁路运输企业同意并签订安全协议,遵守铁路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施工安全规范,采取措施确保铁路运输安全。
三、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工作
(一)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利用各种宣传形式,组织开展铁路安全和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引导铁路沿线群众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爱护铁路设备设施,进一步加强铁路沿线群众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
(二)审批、核准或备案有关基本建设项目时,要依法控制在安全保护区内新建或改扩建工程,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吉林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