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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新建吉林至珲春铁路吉林枢纽西环线及相关工程拟建设用地有关事宜的通告
  • 信息来源:吉林市人民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网     时间:2016-01-18 13:50
  • 吉林市人民政府通告〔2016〕2号

新建吉林至珲春铁路吉林枢纽西环线及相关工程初步设计已由中国铁路总公司、吉林省人民政府批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控制新建改建铁路公路沿线建设用地和建设项目的紧急通知》(吉政明电〔20075号)等法律法规文件,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铁路线路经过区域:丰满区前二道乡苏相村、二道村、马相村、张家村;船营区欢喜乡下洼子村、铜匠村,大绥河镇通气沟村、太平岭村;龙潭区江北乡八家子村、哈达村;高新区新北街道南三道村、三道岭村、张久村;经开区九站乡七家子村、九站村。

二、铁路建设拟用地范围:新建、改建铁路项目在城市规划建成区外,线路拟规划用地两侧各100米范围内,场站拟规划用地周围500米范围内;城市规划建成区,以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界限为准。

三、拟建设用地范围内,禁止违法新建、改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不得抢栽抢种树木及其他作物或改变土地用途。已经合法修建的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不得擅自扩建;已经获得建设用地许可尚未开工建设或已经开工建设的项目,需要停止建设的应当立即停止建设,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研究处理后续事宜。

四、本通告发布后,在拟建设用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树木、经济作物等,或抢建附着物(包括水井、墓地等)等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在项目建设征地临时用地时不给予相应补偿。

五、建设项目施工中临时使用土地的,由土地使用者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

六、本通告施行后,有关部门需要在拟建设用地范围内办理土地和房屋产权手续,或核发、变更营业执照等许可的,应当征求铁路建设主管部门意见;违反规定办理的,将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七、违反本通告规定,拒绝、阻挠、妨碍行政机关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吉林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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