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新建吉林至珲春铁路吉林枢纽西环线及相关工程征地拆迁工作,保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补偿范围
新建吉林至珲春铁路吉林枢纽西环线及相关工程征地拆迁补偿范围,包括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勘测定界确定范围内的征收、使用土地及地上、地下附着(属)物。
抢栽抢种的地上物不予补偿。
二、补偿标准
(一)征收的集体土地依据我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规定,由所在地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补偿标准;
(二)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按照评估(收储)价格予以补偿;
(三)使用的国有农用地、未利用地按照集体土地补偿标准执行;
(四)林地上的林木参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砍伐林木补偿标准的通知》(吉政明电〔2014〕13号)规定的标准予以补偿;
(五)地上、地下附着(属)物补偿标准由补偿协议约定。
土地的权属、面积、地类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勘测定界图为准。
三、土地征收(使用)程序
(一)由征地拆迁责任单位根据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勘测定界图确定的土地面积、地类,核算被征收(使用)土地补偿金额;征收集体土地的,将权属人、面积、地类、补偿金额等在其行政村范围内公示;
(二)签订征地补偿协议;
(三)将征地补偿费发放至被征收(使用)的土地权人;
(四)由征地拆迁责任单位管护被征收(使用)的土地,直至交付施工单位。
四、地上、地下附着(属)物拆迁程序
(一)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及其他地上、地下附着(属)物进行实地勘查,核对权属、相关证照、有无抵押等情况,勘查结果由被拆迁人确认;
(二)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
(三)在被拆迁人所在地公示评估结果;
(四)签订补偿协议,并根据协议实施补偿;
(五)补偿款支付后,依法清除被拆迁房屋及其他地上、地下附着(属)物。
征收房屋有抵押,且被拆迁人签订补偿协议30日内不能提前清偿,或变更抵押房屋的,征地拆迁责任单位应当将相当于债权担保部分的补偿资金提存。
五、签订补偿协议并实施补偿后,在新建吉林至珲春铁路吉林枢纽西环线及相关工程设计用地范围内(含临时用地)的设施,应按协议约定在规定时限内拆除,逾期不拆的,由征收责任单位依法予以强制拆除,费用由协议约定的责任人承担。
六、违法、违章建筑由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按属地管理原则依法拆除。
七、建设施工单位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应当依法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与有关部门或组织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吉林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