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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磐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磐石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 信息来源:吉林市人民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网     时间:2014-12-25 16:03
  • 磐政办发〔2014〕1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磐石、明城开发区管委会,各相关单位:《磐石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磐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2月25日磐石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2〕44号)、《吉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意见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水政资〔2012〕1468号)和《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吉市政办发〔2013〕1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用水总量、用水效率、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和“四项制度”建设为核心,强化用水需求和用水过程管理,建立符合我市实际的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构建与我市水资源相适应的指标体系、管理制度,全面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保障我市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二)工作原则坚持以人为本,以建设现代化民生水利为目标;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统筹安排好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重点推进水资源“三条红线”管理,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考核制度;坚持改革创新,建设节水型社会;坚持远近结合,立足当前;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三)主要目标到2015年,全市年度用水总量控制在2.1亿立方米以内;到2015年万元工业增加值比2010年用水量降低18%以上,农田灌溉用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55以上;主要污染物入河总量控制在水功能区纳污能力范围之内;到2015年挡石河开发利用区段达到Ⅳ类水质。

  二、建立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指标体系以《吉林市水资源综合规划》及水资源公报为依据,综合考虑我市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产业布局、用水效率和水功能区水质现状等因素,将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分解到各流域;将吉林市确定的磐石市用水效率、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考核目标落实到相关单位。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内容是:市水利局负责全年用水总量控制,控制指标2.1亿立方米,农田灌溉用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55以上;市环保局负责主要污染物入河总量控制在水功能区纳污能力范围,到2015年挡石河开发利用区段达到Ⅲ类水质;市经济局负责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到2015年万元工业增加值比2010年用水量降低18%以上。(牵头单位:市水利局;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工信局)

  三、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管理,严格实行用水总量控制

  (一)制定水资源分配方案制订黄河水库、柳杨水库、官马水库、亚吉水库水量分配方案及水

  资源调度配置方案、应急调度预案和调度计划。 (牵头单位:市水利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二)严格水资源论证管理编制全市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各行业专项规划时,应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或编列水资源论证篇章,确保规划与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相适应。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凡需要取水的新建、改建、续建项目必须依法进行水资源论证。对未依法完成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建设项目,审批机关不得批准,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和投入使用。对违反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从严查处,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牵头单位:市发改局;责任单位:市水利局)

  (三)严格取水许可审批管理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对取用水总量接近控制指标的地区,限制审批新增取水。严格取水许可审批,加强取水许可制度管理。2014年3月30日前完成取水许可清理整改工作,建立全市取水许可管理信息台账,形成取水许可管理信息库。严格取水工程设施验收管理,凡取水工程设施未通过验收的,不得发放取水许可证。取水许可证到期需要延期的,应依法重新核定取水许可量。(责任单位:市水利局)

  (四)严格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任何部门不得以招商引资、建设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名义,擅自减免、缓征或停征水资源费。水资源费主要用于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或者挪作他用,严格依法查处挤占挪用水资源费的行为。2014年1月31日前,根据省政府出台的《水价取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和《吉林省物价局、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吉省价格〔2013〕304号)文件规定,调整我市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局、市水利局)

  (五)严格地下水管理和保护在地下水超采区,要逐步削减开采量,实现地下水采补平衡。依法规范机井建设审批管理,逐步关闭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结合“三条红线”指标分解工作,明确我市地下水开发利用总量控制指标,对超过地下水开发利用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用地下水。完善地下水监测站点布局,将城区及重点发展的小城镇地下水纳入监测范围。(责任单位:市水利局)

  四、加强用水效率控制红线管理,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一)强化计划用水管理对取用水单位实行计划用水管理,严格监督用水计划执行情况。在取水许可范围内,依据取用水户往年实际用水量、行业用水定额、水平衡测试等参数制定农业、工业、服务业等取用水户的年度用水计划,对超计划取用水的,对超过部分按照累进加价的办法加收水资源费。(牵头单位:市水利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局)

  (二)加快推进节水技术改造1.农业:研究灌区灌溉用水计量方法,提高灌溉用水量测率。指导监督中型、小(Ⅰ)型灌区实施节水改造,推广渠道防渗、管道输水、滴灌、喷灌等技术;2.工业:加大工业节水技术改造力度,以冶金、化工、食品等高耗水工业行业为重点,建设一批工业节水示范项目,推广先进的工业节水和污水处理回用技术;3.生活:大力推广节水器具,建设一批节水型学校、节水型社区、节水型服务业示范工程。(责任单位:市水利局、市工信局、市住建局)

  (三)加强节约用水管理需取用水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必须制定节水措施方案,保证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取水项目验收及监督检查时重点考察节水设施设计、建设及运行情况,对不按规定设计、建设、运行的建设项目提出整改意见。节水设施建成后,由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责任单位:市水利局、市住建局)

  五、加强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管理,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

  (一)严格水功能区监督管理依据吉林省地表水功能区划,建立水功能区管理信息库,依法强化水功能区监督管理,核定水功能区纳污能力。对水质不达标的重要水功能区,采取排污口整治、生态修复等措施,实施综合治理。(牵头单位:市水利局;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住建局)

  (二)严格入河湖排污口监督管理依据审批权限,严格入河湖排污口设置审批和监督管理。对入河湖排污口进行全面核查,建立入河湖排污口管理台账,进一步完善入河湖排污口信息档案管理系统;定期组织开展入河湖排污口核查工作,及时掌握入河湖排污口动态变化。(牵头单位:市水利局;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住建局)

  (三)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确定磐石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并制定全市重要饮用水水源地达标建设实施方案,对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进行定期检查监督;严禁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及审批排污口;对已设置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并由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对所有跨越一、二级水源保护区的桥梁,制定严格的危险化品禁运措施,设立禁行标志。水利、农业、林业、环保等部门联合推进城市饮用水源地保护区面源污染整治工作。贯彻实施《吉林省城镇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完善重大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和应急响应、报告工作机制,加强管辖范围内饮用水水源地应急监测、预警体系能力建设,定期组织开展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演练。(牵头单位:市水利局;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住建局)

  (四)推进水生态文明建设以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为核心,通过优化水资源配置、加强水资源保护、实施水生态综合治理、加强制度建设等措施,大力推进水生态文明建设,完善水生态保护格局,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提高生态文明水平。(牵头单位:市水利局;责任单位:相关单位)

  六、建立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制度,健全水资源监控体系

  (一)建立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制度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领导小组负责对我市下达的用水指标进行考核工作。1.将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建设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并将“三条红线”管理指标完成以及工作落实情况,作为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行政主要领导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2.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领导小组,对下达的各项约束性指标,在下一年的一月份对上年的任务指标进行考核;对考核没有达到约束性指标的,追究行政主要领导责任,并责令做出整改措施。

  (二)健全水资源监控体系加快落实建设水资源实时监控与管理系统,以重要饮用水水源地、重要水功能区、重要取用水户为重点进行监控和管理。加强地下水动态监测,建立地下水监测网站,与相关部门和单位实现信息共享。进一步规范取用水计量管理,依法对取用水户组织安装计量设施;组织制定入河排污口排污量监测方案,进行入河排污口排污量监测设施建设,将全市重要入河排污口纳入监测范围;建立入河排污量统计和通报制度。(市水利局、市环保局、市质监局负责)

  七、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本《方案》的组织实施工作。

  组  长:张静辉 代市长副组长:袁龙奇 市委常委、市委办公室主任侯文斌 市政府办公室主任成  员:张晓图 市发展和改革局局长张锡灵 市水利局局长李英奎 市财政局局长王  义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张永禄 市监察局局长于东成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王继清 市环境保护局副局长董连峰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李贺华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张洪杰 市广播电视台台长王富江 市农业局局长闫德江 市林业局局长李金奎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郭士宝 市统计局局长齐庆彪 市水利局副局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水利局,主任:张锡灵(兼),副主任:齐庆彪(兼)。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二)强化责任、狠抓落实市政府对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负总责。各牵头单位要切实负起责任,与其他部门共同抓好相关制度和任务的贯彻落实。各责任单位要建立健全目标考核、干部问责和监督检查机制,推动工作落实。

  (三)加强水资源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文件第二十五项:“健全基层水利服务机构,强化水资源管理、防汛抗旱、农田水利建设、水利科技推广等公益性职能,按规定核定人员编制,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为确保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必须加强水资源管理队伍建设,确保机构、编制与严格水资源管理的任务相适应。 (牵头单位:市编办;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水利局)

  (四)完善水资源管理政策法规建设依据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及时调整完善我市水资源保护、管理、节约等相关政策;研究制定出台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有关政策性和规范性文件。严格执法监督检查,定期开展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水资源费征缴、取用水计量、节水“三同时”及入河湖排污口等执法监督检查。(责任单位:市水利局、市政府法制办)

  (五)完善水资源管理投入机制积极争取国家和省市对水资源管理的投入,着力解决水资源管理经费严重不足的局面。严格执行《吉林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严格依法查处挤占挪用水资源费的行为。(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市政府)

  (六)建立社会监督制度建立由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各阶层代表组成的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督察员、社会监督员;建立新闻媒体、公众举报等舆论监督畅通渠道和监督机制(市政府组织)

  (七)加大宣传和表彰力度制定年度宣传计划,以“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为宣传重点,广泛深入开展我市基本水情教育,将水情教育深入到各个阶层,进一步增强全社会水忧患意识。策划组织好有关节水宣传活动,新闻媒体跟踪报道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最新动态。市政府对在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牵头单位:市水利局;责任单位:市政府、市广播电视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