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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磐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磐石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的补充意见
  • 信息来源:吉林市人民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网     时间:2016-03-16 09:02
  • 磐政办发〔2016〕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磐石、明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办、局,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吉政发〔20153号)、《吉林省民政厅关于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吉民发〔201513号)和《磐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磐石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磐政发〔201510号)精神,制定补充意见

一、救助范围

包括家庭对象和个人对象。

(一)家庭对象包括急难型困难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困境低保家庭和其他困难家庭。

1.“急难型困难家庭”指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或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依靠自身能力无法解决的家庭;

2.“支出型困难家庭”指因医疗必需支出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依靠自身能力无法解决的低收入家庭;

3.“困境低保家庭”指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低保家庭;

4.“其他困难家庭”指因子女就学、家庭成员死亡安葬等支出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低保和低收入家庭。

(二)个人对象指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二、责任主体

各乡镇街区是1000元以下(含1000元)临时救助事项审批(包括低收入家庭临时救助审批)的责任主体,并对资金发放使用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具体负责临时救助的政策咨询、申请受理(主动发现)、资格审查、日常监管等工作。村(居)委会受乡镇街区委托,承担临时救助方面的困难排查、信息报送、宣传引导、公示监督等工作。

三、救助程序

(一)申请受理。各乡镇街区要安排综合大厅救助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受理困难家庭或个人以及村(居)委会代为提交的临时救助书面申请,指导申请人或代理人填写《申请临时救助家庭基本情况登记表》,同时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申请材料,并进行收集整理。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及时受理。

(二)调查核实。受理救助申请后,各乡镇街区主管领导或民政办主任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逐一调查核实。

(三)组织民主评议和公示,提出审核审批意见。各乡镇街区主管领导或民政办主任要在调查核实后,组织民政办社会救助工作人员、村(居)委会有关成员进行民主评议,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委会张榜公示5日后,提出审核审批意见,由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四)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各乡镇街区应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后,再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五)救助金额度在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临时救助事项由乡镇街区审批,包括低收入家庭临时救助审批,不需要市民政局走访认定,但需要乡镇街区填写《低收入家庭入户走访和评议审批记录表》,只需将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入户走访和评议审批记录表》放入临时救助档案中即可,不需另外单独建立一套低收入家庭认定档案。审批由乡镇街区主管领导组织民政办主任及有关社会救助工作人员评议进行,并由主管领导提交党委会通过,同时将党委会记录复印由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党委公章放入临时救助档案中备案。

审批结束后,各乡镇街区要在每月10日前,将审批明细(含非低保家庭的银行开折账号)经民政办主任和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连同审批档案和审批事项的全部资料原件,报市民政局社会救助服务大厅行政事项审批窗口存档备案。乡镇街区要建立一份复印的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纸质档案以备迎接检查,电子档案供日常管理使用。对于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非低保家庭,各乡镇街区要在本地邮政储蓄银行以申请人姓名先行开折,并将开折姓名和账号于每月10日前,将纸质版和电子版一同上报市民政局社会救助服务大厅行政事项审批窗口,市民政局将在本月内将临时救助资金社会化发放到申请救助家庭邮政储蓄存折中;对于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低保家庭,市民政局将根据各乡镇街区上报的明细社会化发放到低保金个人储蓄存折中。

2016年起,市民政局对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临时救助资金,不再下拨给乡镇街区,于每月从临时救助专户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拨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全部实现社会化发放。

四、监督管理

乡镇街区在临时救助申请受理、审核审批、日常管理等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并视情节和社会影响,单独或同时追究经办人及相关人员责任。

(一)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批准或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予以批准的。

(三)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

(四)丢失、篡改接受社会救助款物、服务记录等数据的。

(五)不按规定发放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提供相关服务的。

(六)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七)截留、挤占、挪用、私分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责令追回,并按《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八)接待临时救助申请人、群众来电、来信、来访时,不按规定工作程序办理的;接待来访时,政策解释不准确、搪塞推诿、态度生硬、服务意识差,不给予明确答复,给临时救助工作造成负面影响的。

(九)在临时救助工作中的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磐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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