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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蛟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蛟河市受灾困难群众生活救助指导标准试行)的通知
  • 信息来源:吉林市人民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网     时间:2021-08-09 10:15
  • 蛟政办发〔2021〕1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垂直管理部门:
《蛟河市受灾困难群众生活救助指导标准(试行)》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蛟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9日

蛟河市受灾困难群众生活救助
指导标准(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使用,切实维护受灾人员基本权益,有效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根据2019年修正后的《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2019年修正后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财政部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20〕245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妥善安排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的意见》(吉政明电〔2017〕31号)和《吉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做好今冬明春受灾困难群众生活救助工作的通知》(吉应急救灾保障〔2020〕363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蛟河市受灾困难群众生活救助指导标准。
第二条 《蛟河市受灾困难群众生活救助指导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规定了蛟河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的灾害应急救助、遇难(失踪)人员家属抚慰、过渡期生活救助、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和冬春生活救助的有关标准和要求。
第三条 本《标准》适用于蛟河市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或灾情较大时,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救助服务的开展。
第四条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坚持以人为本、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灾民自救的原则。
第二章 救助范围
因洪涝、地震等自然灾害紧急转移安置的受灾群众和房屋倒塌、损坏的受灾群众,受灾的城乡低保户、特困人员和重点优抚对象等是救助的重点群体。

第三章  灾害应急救助
第五条 灾害应急救助是指紧急抢救和转移安置受灾人员等系列应急性措施,解决受灾人员灾后应急期间无力克服的吃、穿、住、医等临时生活困难给予救助。
第六条 灾害应急救助标准按每人30元/天的标准予以保障,救助天数根据受灾对象实际生活困难情况确定,最长救助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5天。

第四章  遇难(失踪)人员家属抚慰
第七条 遇难(失踪)人员家属抚慰是指向因灾死亡(失踪)人员家属发放抚慰金的救助措施。
第八条 村(社区)接到因灾死亡(失踪)人员直系亲属提出申请或村民小组提议后,村(社区)工作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上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3个工作日予以审核,审核后上报市应急局备案。
第九条 遇难(失踪)人员家属抚慰标准按照死亡人员10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抚慰,抚慰金一律按照社会化形式发放到遇难(失踪)人员直系亲属银行卡内。
第五章  过渡期生活救助
第十条 过渡期生活救助是在指应急阶段结束,恢复重建完成之前需政府帮助解决因自然灾害造成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困难的救助措施。
第十一条 村(社区)接受受灾人员提出的过渡期生活救助书面申请,并帮助有困难的人员完成申请填写;村(社区)评议小组对接受的申请进行民主评议,评议结果形成会议记录进行张榜公示3天;符合救助条件的,上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对申请对象具体情况后予以审批,审批通过后上报市应急局备案。
第十二条 救助标准按照每人每日20元标准给予救助,救助期限根据实际生活困难情况确定,最长不超过90天。救助资金一律按照社会化形式发放到灾民户主银行卡内。

第六章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
第十三条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是指帮助因灾倒塌或严重损坏唯一生活住房的受灾群众恢复重建住房、因灾一般损坏唯一生活住房的受灾群众维修损坏住房的救助措施。
第十四条 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居民小组提名。经村(社区)评议小组对接受的申请进行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村(社区)范围内公示3天,无异议或者经村(社区)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村(社区)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对申请对象具体情况予以初审,初审通过后上报市应急局审批。
第十五条 救助标准按照倒塌房屋(严重损坏房屋)、一般性损坏房屋分别给予救助。倒塌房屋(严重损坏房屋),指因灾导致房屋整体结构坍塌、承重构件多数倾倒或严重损坏,必须进行重建的房屋,救助金额按照平均每户给予一次性建房补助2.8万元标准进行救助;一般性损坏房屋指因灾导致房屋多数承重构件轻微裂缝、部分明显裂缝、个别非承重构件严重破坏,需一般修理采取安全措施后可以继续使用的房屋,按照平均每户给予一次性维修补助2800元标准进行救助。
第十六条 救助资金原则上按照建好验收后再给予救助,资金一律按照社会化形式发放到受灾户主银行卡内。
        
第七章  冬春生活救助
第十七条 冬春生活救助指帮助受灾群众解决冬令春荒期间无力克服的口粮、衣被、取暖、医疗等基本生活困难的救助措施。
第十八条 村(社区)接受受灾人员提出的书面补助申请或村民小组提名的补助申请,结合入户调查情况,于2个工作日内对接受的申请对象进行民主评议,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上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对申请对象具体情况予以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上报市应急局进行审批。
第十九条 冬春生活救助标准:口粮救助原则上按照每人每天不低于1斤商品粮实施救助,救助时限一般不超过240天;衣被救助原则上按照每人不少于1套棉被褥或棉衣裤实施救助,救助金额根据市价标准进行测算核定。坚持“分类救助、重点救助”原则,对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低保户、低保边缘户优先考虑。救助资金一律按照社会化形式发放到受灾户主银行卡内。

第八章  资金来源、拨付和发放
第二十条 救灾资金主要来源本级和上级应急资金支出和社会募捐所得。市财政每年将救灾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市应急部门严格按照财政预算安排及本指导标准执行。市应急局和财政局要根据灾情和自然灾害救助评估报告等统筹本级财力,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分配下拨,并将下拨文件报上级财政和应急部门备案。

第九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专款专用,阳光运作,公开透明,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二十二条 市应急局、财政局应对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和资金管理情况进行的检查或抽查,积极配合监察、审计部门对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合作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和纠正,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据国家相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市财政、应急部门适时委托第三方对全市的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并形成评估报告。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标准》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并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标准》自2021年8月9日起执行。http://gfxwj.jlcity.gov.cn/zcjd/202208/t20220805_105303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