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部门文件

  • 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全市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的通知
  • 信息来源:吉林市人民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网     时间:2019-01-07 08:41
  • 吉市人社发〔2019〕1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社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全省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的通知》(吉人社函字〔2018174号)要求,为进一步优化劳动用工信息备案工作市人社局决定对全市劳动用工备案有关事宜作出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改进劳动用工备案管理服务体制

《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全省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的通知》(吉人社函字〔2018174号)下发后,全省劳动用工备案已由“分级管理”调整为“属地管理”。根据“属地管理”要求,市人社不再受理并经办各类用人单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注册登记或批准成立的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案,具体业务经办权限下放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用人单位进行用工备案时可按就地就近原则自主选择备案部门,转出地备案部门负责办理转移手续,转入地备案部门要做好用人单位备案信息数据的接收工作。

二、调整劳动用工备案与有关业务的工作衔接

根据省人社厅要求,2019年1月1日起,对全劳动用工备案作以下调整:

一是《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劳动合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吉劳社薪字〔2007〕539号)规定的用人单位申办劳动保障有关业务时,需提交经各级人社部门备案的《签订劳动合同备案名册》、《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备案名册》、《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等材料,不再作为用人单位办理劳动者社保和医保参保、减员、接续、转移等项业务以及劳动者办理就业失业登记的必备材料。

二是各县(市)、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只对用人单位申报的劳动用工信息进行备案,不再要求用人单位提交《关于印发〈吉林省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吉劳社薪字〔2007〕242号)规定的、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录用人员名册、录用备案审核单、录用(招聘)职工表等相关材料。

三是取消在用人单位备案时提交的表册上加盖 “劳动用工备案专用章”等业务经办印章。用人单位备案时提供《签订劳动合同信息备案名册》、《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信息备案名册》,劳动用工信息备案部门留存备查。

三、推行网上劳动用工信息备案

依托“吉林智慧人社”信息化建设,推行网上劳动用工信息备案网上信息备案实行企业承诺制,并签订承诺书。用人单位要据实填报用人单位、职工基本信息及劳动合同相关信息,不得瞒报、漏报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应当自签订或续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进行劳动用工信息备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15日内进行劳动用工信息备案。

四、建立劳动用工信息备案监督制约机制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网上劳动用工信息备案的,应当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适当增加日常巡视检查频次逾期未改正的,依照《吉林省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实施办法》进行社会公布,记入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在涉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有关推荐评选等方面实行票否决”。

 

 

 

吉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201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