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
你局《关于制定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函》(吉市房函〔2014〕14号)收悉。根据《吉林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181号)规定,参照比邻城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现对我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有关事宜函复如下:
一、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住宅建筑面积收取,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0.50元。
二、你局接此复函后,请通知吉林市住房保障中心到我局办理《收费许可证》,持证收费。并按有关规定在收费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计费单位、收费标准和监督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三、此复函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吉林市物价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