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供热企业:
根据吉林省物价局《关于加强供热价格管理合理调整供热价格的通知》(吉省价格〔2015〕167号)精神和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吉林省建设厅《印发<关于加强供热价格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吉省发改价格联字〔2005〕1134号)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我市城区供热价格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供热价格。
(一)居民住宅由每平方米27.50元调整为27.00元;
(二)经营性用房由每平方米33.50元调整为33.00元;(三)其他类用房由每平方米30.00元调整为29.50元。
(四)有采暖设施的地下车库由每平方米16.75元调整
为16.25元
二、调整后的价格为供热至终端用户的价格,不区分楼层等因素。
三、调整后的供热价格自2016-2017年采暖期起执行。已缴费的用热户可自行选择退费,或抵顶下年供热费。抵顶部分按规定支付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对过去拖欠热费的仍按原标准执行。
四、供热企业要认真落实明码标价政策规定,在缴费醒目位置张贴文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五、其他规定仍按吉林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城区供热价格的通知》(吉市价字〔2010〕54号)规定执行。
吉林市物价局 吉林市市政公用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