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供热企业:
根据吉林省物价局《关于加强供热价格管理合理调整供热价格的通知》(吉省价格〔2015〕167号)精神和吉林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关于实施供热计量价格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吉省价格联〔2010〕197号)规定,决定对我市城区供热计量价格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基本热价。开栓供热的居民住宅基本热价为每平方米13.50元。
与居民住宅同为一个取暖供热楼体的非居民用户,基本热价为每平方米16.50元;其他类基本热价为每平方米14.75元,
单体建筑的非住宅用户,基本热价为每平方米9.9元;其他类用户基本热价为每平方米8.85元。
有采暖设施的地下车库基本热价为每平方米8.13元。
二、调整后的计量热价。居民住宅计量热价为每千瓦时0.114元。与居民住宅同为一个取暖供热楼体的非住宅计量热价为每千瓦时0.139元;其他类用户计量热价为每千瓦时0.124元。
单体建筑的非住宅用户,计量热价为每千瓦时0.195元。其他类用户计量热价为每千瓦时0.174元。
有采暖设施的地下车库计量热价为每平方米0.068元。
三、调整后的价格为供热至终端用户的价格,不区分楼层等因素。
四、调整后的供热计量价格自2016-2017年采暖期起执行。已缴费的用热户可自行选择退费,或抵顶下年供热费。抵顶部分按规定支付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对过去拖欠热费的仍按原标准执行。
五、供热企业要认真落实明码标价政策规定,在缴费醒目位置张贴文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其他规定仍按吉林市物价局、吉林市市政公用局《关于城区试行供热计量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吉市价发〔2013〕20号)执行。
吉林市物价局 吉林市市政公用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