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部门文件

  • 关于全面做好收费公示工作的通知
  • 信息来源:吉林市人民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网     时间:2013-11-25 16:10
  • 吉市价发〔2013〕95号

各收费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规范收费行为,防止和整治各种乱收费,提高收费政策透明度,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切实减轻企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负担,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精神,现就收费公示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行收费公示的范围。对所有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各收费部门、单位都必须在实施收费前在收费地点进行公开、公示,自觉接受缴费者和社会的监督。

二、收费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

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范围、计费单位、投诉电话等。

三、收费公示可以采用设立公示栏、公示牌、价目表(册)或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等多种形式。各部门、单位的收费公示栏等应独立置放,位置明显,字体端正,界面规范。

四、收费部门、单位应将收费许可证摆放在办公场所的明显位置,亮证收费。收费时应使用财政、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五、收费部门、单位的主要领导要加强对收费公示内容的审查,确保公示内容准确、完整。公示的收费项目、标准必须与收费许可证和有关文件规定相一致,严禁将各种越权收费、超标准收费、自立项目收费等乱收费行为通过公示“合法化”。

六、收费公示实行动态管理,对变更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要及时变更公示内容。

七、对应当公示而没有公示的收费,缴费者有权拒绝缴费,并向价格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八、各收费部门、单位的公示工作应在2013年年底前完成。2014年年初,我局将对全市收费公示工作进行专项检查,对拒不执行的,责令整改,通报批评,并将依照国家发改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予以处罚。

 

 

吉林市物价局

2013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