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了强化税收征管,规范涉税财物价格认定行为,保障国家税收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国家发改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市政府综合治税领导组会议研究,提出如下工作实施意见:
一、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必要性
当前,我市非住宅房屋交易价格由多家房地产评估中介机构负责评估,由于政策水平所限和经济利益驱动等原因,有的评估价格与房屋真实价格差距较大,在一定程度上造成税收流失。为了贯彻落实市委十二届六次全体扩大会议精神,规范房产交易价格认定行为,开辟税源,确保完成财政收入任务,根据《国家发改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0]770号)、《吉林省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管理办法》(吉省价认[2010]284号)精神,市政府决定,由物价、税务、财政和房产等部门负责我市非住宅房屋交易价格认定工作。
二、各部门工作职责
(一)市物价局负责全市非住宅房屋交易价格认定的管理工作。其设立的价格认证机构具体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地对交易房屋做出价格认定。确保出具的价格结论反映价值规律和市场需求,评估的价格体现房屋的真实价格。
(二)市地税局负责全市非住宅房屋交易税收征管工作。在对非住宅房屋交易行为征收税款时,需对涉税房屋价格进行认定的,应以价格认证机构出具的非住宅房屋交易价格认定结论书为计税依据,凡应提供而不提供价格认证机构价格认定结论书的,不予办理征税手续。
(三)市财政局负责全市非住宅房屋交易税收征管、价格认定的组织协调工作及开展价格认定工作所需的经费保障。
(四)市房产局负责全市非住宅房屋交易的管理工作。在办理非住宅房屋交易更名、过户等手续中要求登记申请人提供《契税完税证明》。价格认定工作的地点设在市房产交易中心和高新区政务大厅。
三、工作程序
(一)税务机关在办理非住宅房屋交易税收工作时,需要进行对交易房屋价格认定的,应向交易当事人给送制式《价格认定委托书》,由交易当事人按要求填制《价格认定委托书》,并委托价格认证机构对交易价格进行评估认定。
(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机构接受交易当事人的委托后,资料齐全的立即受理,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全资料,重新申请受理。
(三)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进行价格认定,并在约定期限内做出《价格认定结论书》。
(四)税务部门应以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机构出具的非住宅房屋交易价格认定结论书为计税依据。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非住宅房屋交易价格认定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副秘书长董自文任组长,市财政局局长吴举、市物价局局长李程、市地税局局长张立中、市房产局局长崔振林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市物价局局长李程任主任,市物价局副局长梁柱龙任副主任,负责具体实施协调和落实工作。
(二)明确任务落实责任。财政、物价、税务和房产等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齐抓共管,按照各自的职责任务,抓好落实工作。
(三)加强沟通与协作。建立相关部门工作会议制度,对涉税价格认定工作出现的问题进行及时沟通和协商,同时要加强对开展非住宅房屋交易价格认定工作目的、意义以及价格认定方式、方法的宣传,确保非住宅房屋交易价格认定工作顺利开展。
(四)在非住宅房屋交易价格认定工作中,价格认定机构不得向纳税人收取价格认定费用,开展价格认定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解决。
吉林市物价局 吉林市地方税务局
吉林市财政局 吉林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
2014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