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发改局(价监局、物价局)、住建局,各开发区经发局、公用事业局,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
近期以来,部分消费者对少数经营场所公共厕所收费问题反映强烈,举报不断。根据建设部《城市厕所管理办法》、《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及省市价格和环卫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为切实加强对经营场所公共厕所收费监管,维护群众利益,现将有关规定明确如下:
一、公共厕所是指供城市居民和流动人口共同使用的厕所,包括车站、码头、医院、景点、商场、工农贸市场、饭店、影剧院、体育场馆、展览馆、办公楼等公共建筑附设的公厕。
二、各企事业单位、各有关经营场所附设的公共厕所一律不得收费,并应当统一设置明显、规范的标识和指示牌,对环境卫生设施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正常使用。
三、各有关单位按通知要求,对附设的公共厕所收费问题进行一次对照检查,自觉规范收费行为。市、区两级价格和环卫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和管理,认真受理群众举报,对违反规定继续收费的,要及时依法查处。
吉林市物价局 吉林市市政公用局
2014年11月17日